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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卫生防护要求

标 准 号: GB8279-2001
替代情况: 替代 $False$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起草单位: 卫生部工业卫生实验所、辽宁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所、辽宁省医疗器械研究所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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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8年10月05日
前言
  本标准除第1章、第2章、第3章外,其余都属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注意考虑辐射防护领域的新进展,在总结我国实施有关标准经验的基础上,从发展我国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生产与使用的实际需要出发,对1987年12月10日发布、1988年6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标准GB8279-1987,进行结构与内容方面的较大修改而制定的。
  本标准的修订引用了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ICRP)第60号出版物、ICRP第73号出版物、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安全丛书115号国际基本安全标准(IBSS)、GB9706.12-1997(idt IEC601-1-3,1994)《医用电气设备 第一部分:安全通用要求 三、并列标准 诊断X射线设备辐射防护通用要求》等。
  本标准与GB8279-1987相比较,在技术内容上有以下主要差异:
  ——医用X射线诊断工作者所受职业照射个人剂量限值采纳国际基本安全标准(IBSS,1996)新规定(见4.2条);
  ——医用诊断X射线机防护性能的检测方法和检测要求改为由另一个配套标准《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卫生防护监测规范》集中提出;
  ——第5章改为对各种医用诊断X射线机归类分别规定其防护性能的通用要求和专用要求;
  ——第5章主要技术指标同国际电工技术委员会(IEC)相关标准协调一致;
  ——第5.2.6条根据新进展并结合我国实际改为分三类控制。
  本标准主要就医用X射线机产品的防护性能、医用诊断X射线机机房的防护设施,医用X射线诊断的防护安全操作等规定的技术要求。而有关检测方法和检测要求由另一个标准WS/T190-1999《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卫生防护监测规范》提出,该标准与本标准是相互配套的。
  本标准从2002年3月1日起实施,同时代替GB8279-1987。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卫生部工业卫生实验所、辽宁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所、辽宁省医疗器械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钧正、张志兴、夏连季。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卫生部工业卫生实验所负责解释。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用诊断X射线机(不包括C形臂X射线机)防护性能、X射线机机房防护设施和医用X射线诊断防护安全操作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医用诊断X射线机的生产和使用。本标准不适用于介入放射学、血管造影等特殊检查和X射线CT检查。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9706.12-1997 (idt IEC601-1-3:1994)医用电气设备 第一部分:安全通用要求 三、并列标准 诊断X射线设备辐射防护通用要求》
  IAEAS.S.115(1996)国际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安全标准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X射线管组件 X-ray tube assembly
  X射线管套内装有X射线管的组件。X射线管套(X-ray tube housing)是能防X射线辐射和防电击,带有辐射窗口的承装X射线管的容器。
  3.2 X射线源组件 X-ray source assembly
  X射线管组件与限束系统构成的组件。
  3.3加载 loading
  在X射线发生装置中,对X射线管阳极施加电能量的动作。
  3.4焦皮距 focal spot to skin distance
  在放射诊断中,X射线管焦点至受检者皮肤表面的最近距离。
  4总则
  4.1 在发展利用医用X射线诊断技术的同时,必须保障医用X射线诊断工作者、受检者以及有关公众的放射安全与健康。
  4.2 医用X射线诊断工作者所受的职业照射应遵从实践的正当性和防护的最优化原则,并不应超过下述剂量限值:
  a) 连续5年内平均有效剂量20mSv;
  b) 任何一年中有效剂量50 mSv;
  c) 眼晶体的当量剂量每年150 mSv;
  d) 手、脚及皮肤的当量剂量每年500 mSv;
  4.3受检者所受的医疗照射,应遵循放射实践的正当性和放射防护的最优化原则,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对确实具有正当理由需要进行的医用X射线诊断检查,必须在获取所需诊断信息的同时,把受检者剂量控制到可以合理达到的尽可能低水平。
  5医用诊断X射线机防护性能的技术要求
  5.1医用诊断X射线机防护性能的通用要求
  5.1.1 X射线管必须装在配有限束装置的X射线管套内,构成X射线源组件的一部分,方可使用。
  5.1.2 X射线管组件辐射窗不应比其指定应用所要求的最大X射线束所需要的大。必要时可借助尽可能接近焦点装配的光阑,将辐射窗限制到合适的尺寸上。
  5.1.3 除了牙科X射线机外,当X射线源组件在相当于规定的1h最大输入能量加载条件下以标称X射线管电压运行时,其泄漏辐射距焦点1m处,在任一100cm2区域内的平均空气比释动能应不超过1.0mGy•h-1
  5.1.4 各种医用诊断X射线机,对于可在正常使用中采用的一切配置,投向患者体表的X射线束的第一半值层必须分别满足表1的要求。
  表1医用诊断X射线机的半值层
  


  5.2.7 在相应测试条件下,在立位和卧位透视防护区测试平面上的空气比释动能率分别不应超过0.05 mGy•h-1和0.15 mGy•h-1
  立位和卧位透视防护区测试平面示意图见附录A(标准的附录)。
  有影像增强器并且是遥控操作的X射线机或者心血管造影设备不必受此条限制。
  5.3摄影用X射线机防护性能的专用要求
  5.3.1 200mA及其以上的摄影用X射线机应有可更换附加过滤板的装置,并配备不同规格的附加过滤板。
  5.3.2 X射线机应有能调节有用线束照射野的限束装置,并且应提供可标示照射野的灯光野指示装置。
  5.3.3 灯光野与照射野相应边之间的偏差之和不应超过X射线管焦点到灯光野垂直距离(S)的2%。即如图1所示,∣a1∣+∣a2∣≤0.02S,∣b1∣+∣b2∣≤0.02S。
  

  5.4.2 X射线源组件在相当于规定的1h最大加载条件下以标称X射线管电压运行时,其泄漏辐射距焦点1m处,在任-100cm2区域内的平均空气比释动能率应不超过0.25mGy•h-1
  5.4.3 标称X射线管电压不超过70kV的牙科X射线机,其总过滤应不小于1.5mmAl。
  5.4.4 牙科全景断层摄影的X射线机,应有限束装置,防止X射线束超出X射线影像接收器平面。
  5.4.5 口内片牙科摄影的X射线源组件,可借助集光筒来实现对X射线束的限制,使X射线束限制在直径不超过6cm的圆周内。
  5.4.6 针对不同应用情况,必须配备能阻止使用焦皮距小于表4要求的装置。
  表4 牙科X射线摄影的最短焦皮距
  

  图A1 立位透视防护区测试平面示意图(数字单位: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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