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标准是以原DB/3700E01001—88为基础,结合石油企业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石油工业安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胜利石油管理局安全技术处、钻井工程处、钻井工程总公司、井下作业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吕世民 李俊荣 李广录 陈凤亭 肖云成 陶明善 王安山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司钻技术培训与考核的基本条件、内容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陆上石油天然气钻井、修井、试油、井下作业司钻的安全技术培训与考核。
滩海石油天然气钻井、修井、试油、井下作业的司钻及水源钻井、地质勘探司钻的安全技术培训与考核亦可参照执行。
2 司钻条件
司钻应具备以下条件:
a)年满20周岁的男性公民;
b)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的文化水平;
c)身体健康,身高不低于1.6m,双眼裸视力各在5.0以上,无色盲、夜盲、听觉障碍、眩晕和突发性昏厥等疾病,无妨碍本岗位工作的生理缺陷;
d)具有一年以上副司钻工作实践经验,掌握司钻岗位作业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并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e)按本标准通过培训、考核取得“司钻安全操作证”。
3 培训
司钻应进行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的培训。
3.1安全技术理论培训
3.1.1培训方式可采用:
a)技工学校培训;
b)职工培训学校培训;
c)发证部门指定的单位培训。
3.1.2培训教材应使用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安全部门推荐或发证部门指定的教材。
3.1.3培训时间不少于120学时。
3.2实际操作培训
3.2.1经安全技术理论培训考试合格者,可发给“司钻安全学习证”(其式样由各石油企业自定),进入实际操作培训。
3.2.2培训方式可采用:
a)设专门钻机(修井机、通井机)集中培训;
b)在基层单位签订师徒合同培训。
3.2.3培训时间不少于6个月。
4 考核
4.1司钻考核组织
由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委托各石油企业安全部门组织进行。
4.2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内容
4.2.1司钻岗位职责及有关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管理制度。
4.2.2钻机(修井机、通井机)的安全技术基础知识:
a)结构、性能、工作原理、安装质量要求;
b)安装、拆卸、维修、搬迁和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
c)正确判断和排除常见故障及防止人身伤害事故的基本知识;
d)安全、保险、制动和操纵系统的结构、原理及调整方法。
4.2.3常用钢丝绳、棕绳的安全使用要求。
4.2.4主要仪表的结构、原理和调试方法。
4.2.5气控、液控阀件的结构、原理和调试方法。
4.2.6常用井口和井下工具的规范及安全使用方法。
4.2.7井下事故与复杂情况的判断及一般处理方法。
4.2.8有关电气、锅炉压力容器、防火、防爆、防坠落、防冻、防中暑、防中毒的安全常识和急救措施。
4.2.9井控基本知识及井控装置的正确安装和使用方法。
4.2.10处理井喷事故的工作程序。
4.2.11生产工艺流程。
4.2.12有关地质、钻井液、压井液的基础知识。
4.3实际操作考试内容
4.3.1宜选用常用钻机(修井机、通井机)进行考试。考试项目包括:
a)巡回检查;
b)调试安全控制系统;
c)正确操作。
4.3.2钻井(修井)司钻实际操作考试评分标准见附录A(标准的附录);试油(井下作业)司钻实际操作考试评分标准见附录B (标准的附录)。
4.4考试合格标准
司钻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试均采用百分制,以60分为及格。
5 发证
5.1实际操作考试合格者方可发给“司钻安全操作证”。
5.2发证由中国石油天然总公司委托各石油企业安全部门进行。
5.3“司钻安全操作证”的内容与格式见附录C(标准的附录)。
5.4持证期间,发生责任事故的司钻,视情节轻重给予吊扣三个月、六个月,直到缴销“司钻安全操作证”的处理。
6 复审
6.1取得“司钻安全操作证”的司钻由发证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进行复审。
6.2复审每两年进行一次。
6.3复审包括以下内容:
a)安全技术理论考试;
b)体格检查;
c)检查违章操作和事故情况。
6.4安全技术理论复审考试不及格者,应在两个月内重新参加复试。
复试仍不及格及未经复审者收缴其“司钻安全操作证”。
6.5在复审前两年内无违章作业、无责任事故的司钻,经所在单位审查、发证部门批准可免试,但不得连续免试。
附录A (标准的附录)
钻井(修井)司钻实际操作考试评分表
表A1 钻井(修井)司钻实际操作考试评分表
附录B (标准的附录)
试油(井下作业)司钻实际操作考试评分表
表B1 试油(井下作业)司钻实际操作考试评分表
附录C(标准的附录)
“司钻安全操作证”的内容与格式
C1 封面
70mm×93mm
C2 首页
65mm×88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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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4 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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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8 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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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9 第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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