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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

标 准 号: GB 13318-2003
替代情况: 替代 GB 13318-1991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起草单位: 机械工业第一设计研究院
发布日期: 2003-09-01
实施日期: 2004-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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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8年10月05日

  9.4噪声和振动及其控制
  9.4.1车间在总图上的位置应布置在当地常年风向的下风位置,远离有防振要求的精密设备和造型工部的地方。厂房设计应合理,尽量减少噪声和振动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针对不同的噪声源采取相应的降噪措施,当条件允许时实行封闭作业。
  9.4.2采用加工噪声较低和非冲击性工艺取代高噪声工艺和冲击工艺,应尽量采用挤压、压力机模锻、回转加工等工艺。
  9.4.3当选择锻锤设备时,其振动数值必须达标,否则必须采取减振、防振、隔振等措施(弹簧基础、加阻尼器、橡胶缓冲垫、设防振沟等)。当能量大于105J时,可采用无砧座锤。
  9.4.4水压机与高压泵站应用声光信号联系;对于供应多台水压机的较大型水泵站,应建立单独的厂房,并应采取吸声降低噪声措施,悬挂空间吸声体和设置隔声屏障,对门窗进行隔声处理。
  9.4.5空气锤排气管应安装消声器。
  9.4.6各类设备上的气动元器件,其排气部位应采用阻尼或阻抗消声复合器、小孔喷注消声器、节流降压消声器或小孔喷注-节流降压消声器。
  9.4.7集中供风的风机应设备在单独的挂贴吸声材料的隔声间内,风机进排气管道上应采用消声器。对于分散鼓风的风机应设置消声罩,大型鼓风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设在地下,并都应采用阻尼或阻抗复合消声器。风机与基础用弹性联接,并设计防振基础或安装减振器。
  9.4.8动力管道,尤其是高温,高压、高速动力管道,一般应埋在地下,对输送高速气体的管道作阻尼处理,用沥青软橡胶及其他高分子材料涂在管壁上,并紧裹一层油毡进行阻尼,降低噪声。管道与振动设备应采用柔性连接。
  9.4.9对每天接触噪声达8h或不足8h的噪声值可参照表6执行。
  9.4.10为保证车间作业人员良好的工作效率的“工效界限”的振动参数不应超过图1的值。振动允许标准的有效加速度值详见附录A。


  频率或1/3倍频程中心频率/Hz
  图1垂直和水平方向振动限值与允许接触时间
  保证操作人员健康和安全暴露界限,允许比“工效界限”加速度值高6dB。
  保证操作人员舒适愉快感的“舒适界限”的振动参数,须比“工效界限”加速度值低10dB。
  9.5废气及其控制
  9.5.1改变能源结构,改善加热工艺。发展煤气化加热工艺,在可能的条件下使用电加热工艺。对于以煤作燃料的工业炉,应改进燃烧方式,消除冒黑烟。对污染严重的旧式炉加以改造,采用既节能又低污染的新型炉窑。
  9.5.2燃煤,燃气、燃油加热设备尽量布置在披屋或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并采取有效的隔热,除尘措施。其燃料燃烧后的废气,必须通过烟道和高于周围半径200m以内最高建筑物3m的排烟装置导出车间之外(烟囱高度最低不得低于15m),不得在车间内直接排放;对于有利用价值的废烟气,尽可能采用热交换技术,充分利用废气余热,实现分段利用。
  9.5.3清理设备、酸洗设备应布置在常年主导风向下风侧,酸洗间宜独立单建,若必须设置在联合厂房内时,须用隔离墙隔开,为防腐蚀,酸洗间不得采用金属门窗。
  9.5.4使用砂轮磨削各类锻件毛刺或表面缺陷应在作业区内进行。作业区内必须设置局部通风除尘装置,宜采用湿法除尘。
  9.5.5对散发粉尘的各类生产设备,根据工艺特点和粉尘的性质,要分别采取重力,过滤、洗涤,静电等除尘措施,防止粉尘自由飞扬,严格限制污染转移的行为。
  9.5.6车间有害气体最高允许浓度应符合表8规定。
  9.6废水及其控制
  9.6.1加热设备的冷却水和工模具冷却水应重复循环使用,尽量减少新鲜水用量,减少工业废水排放量,并应使用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分别排放,清浊分流。冷却循环水应符合GBJ102-1987中1.0.2、1.0.4的规定。
  9.6.2采用清洗煤气时,按规定设置配套曝气池,处理含酚废水;采用热煤气时,含酚废水要尽量延长使用期,不得任意自溢外流。需要更换时应集中,采用化学氧化法或吸附法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9.6.3车间含油废水必须注入隔油池,采用重力分离法粗粒化及浮选法去除重油及浮油,净化处理达标后排放。多车间的锻造专业厂则将含油废水用管道或明沟输往排放口,采取隔油池,气浮、油水分离装置等进行油水分离达标后排放。
  9.6.4锻件清理尽可能不用酸洗工艺。采用酸洗工艺时,其酸洗废液严禁自由排放,有价值的废酸应浓缩回收,含酸废水可采用碱性废物、石灰中和法、过滤中和法处理,残液经中和处理后再排放,并应符合排放标准。石灰中和法应有搅拌和沉淀池,处理后的废渣经脱水固化后及时运走。
  9.6.5废乳化液与其他废水分流,单独设置处理系统,采用气浮法、电浮法、混凝沉淀法、经除渣、破浮除油、净化处理后排入下水道。
  9.6.6废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时,严禁混有易燃、易爆物质(汽油、重油、润滑油等)和有害物质,排放废水温度不得高于40℃。
  9.7废渣及其他污染控制
  9.7.1以煤为燃料的工业炉所产生的炉渣,必须集中堆放,统一处理,并应尽量设法加以利用。
  根据工艺要求和煤种性质,采用机械加煤、煤粉燃烧、提高助燃空气温度等方式改进燃烧技术,使其充分燃烧。
  9.7.2用于工业炉的石棉绒、矿渣棉、玻璃绒等绝缘材料,不得裸露在操作人员可能触及的表面。上述的废弃物必须集中妥善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9.7.3清理滚洞、喷丸设备经除尘下来的废渣,作技术经济分析后,确定其处理方法,并及时处理,不得任其扬尘造成二次污染,在有条件的地方,采取固化处理。
  9.7.4使用煤、煤气、燃料油作燃料的加热炉,炉门口应采取降温措施,如采用喷雾水幕等。取出坯料后,炉门应及时关闭,不得敞开燃烧。
  9.7.5热辐射照度在350W/m2以上的作业区,必须在热源和操作者之间设置隔热屏,并借助机械通风散热降温。
  9.8安全监督
  9.8.1工厂应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监督危险和有害物质的水平。
  9.8.2锻造生产场地使用的安全防护装置、闭锁装置以及自动控制系统等应按有关标准化和技术文件规定制度定期检查,确保其正常有效地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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