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3酸洗间有害物质最高允许浓度应符合GB8978的规定。
6.2.4废水排放中的有害物质最高允许浓度应符合表9规定。
表9废水中有害物质最高允许浓度
6.2.5以煤为燃料的炉渣集中堆放统一处理,并设法加以利用;筑炉材料必须集中妥善处理,不应随意丢弃;金属余料、飞边等应统一回收熔炼;氧化皮应单独集中处理。
7生产装置
7.1一般要求
7.1.1锻造生产使用的生产装置必须符合GB5083、GB/T4064的有关规定。
7.1.2锻造生产使用的锻压设备的安全性和噪音值必须符合GB17120、JB9967、JB9968、JB9969、JB9973、JB9974、JB9977的有关规定。
7.1.3锻压设备的安装和验收必须符合GB50231、GB50272、GB50278的有关规定;工业管道安装和验收必须符合GB50235的有关规定。
7.1.4调整、更换、检修模具时,必须切断电源,待飞轮,液压泵完全停止工作后方可进行作业。检修设备时,应在电源开关处悬挂“禁止合闸”警示牌。
7.2锻锤
7.2.1锻锤的基础必须符合GB50040、GB50272中有关规定。
7.2.2更换、调整、修理砧座、锻模或做其他修理工作时,必须关闭进汽(气)阀,用专用支撑止住锤头方可进行作业。
7.2.3更换或修理锤砧时,必须保证锤头行程不超过极限位置,上下砧宽应一致(下砧为方砧、圆砧者除外),并应对齐,上砧不应偏向操作者一边。
7.2.4为防止锻件、飞边、氧化皮、高温润滑剂或模具碎块飞溅伤人,在锻锤司锤工正面(不影响其视线)及另一侧应设有防护挡板装置。
7.2.5紧固用的楔铁和垫片厚度及其数量要求如下:3t及其以下的锻锤伸出长度不得超过锤头或锻模前边缘50mm;3t以上锻锤不得超过80mm,后边缘不得超过150mm。垫片的数量不超过3片或其总厚度不超过10mm。
7.2.6空气锤开锤前应空转,冬季需5min~10min,夏季需2min~3min;蒸汽锤开锤前应排出汽缸中的冷凝水,用蒸汽预热管路系统,以压缩空气为动力的汽锤,在寒冷地区的冬季应预热压缩空气;锻模、锤头和锤杆下部应预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