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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

标 准 号: GB 13318-2003
替代情况: 替代 GB 13318-1991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起草单位: 机械工业第一设计研究院
发布日期: 2003-09-01
实施日期: 2004-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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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8年10月05日

  6生产物料和剩余物料
  6.1生产物料
  6.1.1锻造生产中使用的危险和有害的生产物料主要有:
  a) 固体燃料;
  b) 液体燃料;
  c) 气体燃料;
  d) 酸、碱物质、化学浸蚀剂;
  e) 模具润滑剂;
  f) 储气罐气体;
  g) 检验用磁粉、荧光照射及无损探伤中的有害射线。
  6.1.2应优先采用无毒和低毒的生产物料。
  6.1.3危险和有害的生产物料应按该产品的安全要求和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和妥善保管。
  6.1.4天然气、发生炉煤气、城市煤气、热煤气中的含硫量不得超过180mg/m3
  6.1.5加热炉燃料应优先使用电力、燃气作燃料。
  6.1.6锻件清理应优先选用带有除尘装置的喷(抛)丸清理工艺取代酸洗工艺。
  6.2剩余物料
  6.2.1锻造生产中产生的危险和有害的剩余的物料主要有:
  a) 煤炭燃烧或不完全燃烧产物;
  b) 有毒的煤气燃烧产物;
  c) 泄漏的有毒煤气;
  d) 模具润滑剂高温时生成的烟尘;
  e) 喷砂、抛丸、砂轮磨削的粉尘;
  f) 酸洗后的清洗废液;
  g) 热煤气和清洗煤气中的含酸废水;
  h) 切边、冲孔废料及废品锻件;
  i) 氧化皮、铁屑。
  6.2.2工作场地空气中的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应符合表8规定;燃煤加热炉(热处理炉)烟尘排放标准值应符合GB9078的规定。
  表8工作场地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允许浓度
  


  6.2.3酸洗间有害物质最高允许浓度应符合GB8978的规定。
  6.2.4废水排放中的有害物质最高允许浓度应符合表9规定。
  表9废水中有害物质最高允许浓度
  


  6.2.5以煤为燃料的炉渣集中堆放统一处理,并设法加以利用;筑炉材料必须集中妥善处理,不应随意丢弃;金属余料、飞边等应统一回收熔炼;氧化皮应单独集中处理。
  7生产装置
  7.1一般要求
  7.1.1锻造生产使用的生产装置必须符合GB5083、GB/T4064的有关规定。
  7.1.2锻造生产使用的锻压设备的安全性和噪音值必须符合GB17120、JB9967、JB9968、JB9969、JB9973、JB9974、JB9977的有关规定。
  7.1.3锻压设备的安装和验收必须符合GB50231、GB50272、GB50278的有关规定;工业管道安装和验收必须符合GB50235的有关规定。
  7.1.4调整、更换、检修模具时,必须切断电源,待飞轮,液压泵完全停止工作后方可进行作业。检修设备时,应在电源开关处悬挂“禁止合闸”警示牌。
  7.2锻锤
  7.2.1锻锤的基础必须符合GB50040、GB50272中有关规定。
  7.2.2更换、调整、修理砧座、锻模或做其他修理工作时,必须关闭进汽(气)阀,用专用支撑止住锤头方可进行作业。
  7.2.3更换或修理锤砧时,必须保证锤头行程不超过极限位置,上下砧宽应一致(下砧为方砧、圆砧者除外),并应对齐,上砧不应偏向操作者一边。
  7.2.4为防止锻件、飞边、氧化皮、高温润滑剂或模具碎块飞溅伤人,在锻锤司锤工正面(不影响其视线)及另一侧应设有防护挡板装置。
  7.2.5紧固用的楔铁和垫片厚度及其数量要求如下:3t及其以下的锻锤伸出长度不得超过锤头或锻模前边缘50mm;3t以上锻锤不得超过80mm,后边缘不得超过150mm。垫片的数量不超过3片或其总厚度不超过10mm。
  7.2.6空气锤开锤前应空转,冬季需5min~10min,夏季需2min~3min;蒸汽锤开锤前应排出汽缸中的冷凝水,用蒸汽预热管路系统,以压缩空气为动力的汽锤,在寒冷地区的冬季应预热压缩空气;锻模、锤头和锤杆下部应预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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