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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

标 准 号: GB 13318-2003
替代情况: 替代 GB 13318-1991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起草单位: 机械工业第一设计研究院
发布日期: 2003-09-01
实施日期: 2004-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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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8年10月05日

  5锻造生产作业环境
  5.1厂房建筑
  5.1.1厂房一般应建成独立的建筑物。
  5.1.2厂房结构应符合GBJ16的要求,外墙、隔墙、地面、屋顶应采用防火耐热结构。
  5.1.3厂房跨度、起重机轨顶标高应与生产设备能力相适应,满足工艺要求,并应有良好的通风及采光,窗台标高应尽量降低(不包括封闭式厂房)。
  5.1.4配置起重机的厂房应按起重机吨位的大小设置检修设施,起重机检修时不应影响正常生产。
  5.1.5车间地面荷重应满足表3规定的要求。
  表3车间地面荷重要求 单位为千牛每平方米
  


  5.1.6地面材料除水泵房、机修间、生活间可以使用水磨石、混凝土外,应选用耐热,耐冲击的素土地面或炉渣地面以及缸砖或铸铁板地面。
  5.1.7厂房必须有足够高度,并设置有挡风板的天窗。
  5.1.8厂房内产生有害物质的区域,如热模锻作业点、锻件酸洗间、锻件清理间等处应设置有足够能力的抽(排)风装置或除尘装置。
  5.19中频电源、酸洗间等应隔成独立的房间,并满足该工种作业的要求。
  5.1.10气体分配站,储气罐、油罐应放在车间外部的专用房间内,此房间的建筑要求及至车间的距离应符合GBJ16的规定。
  5.1.11锻件酸洗间的顶棚、墙壁、地面应光滑、防潮并易于清理。各槽至沉淀池前应采用明沟排水,并加盖板。
  5.1.12厂区内的污水在排出厂区前应进行污水净化处理。使其达到GB8978的规定要求。
  5.1.13设备基础地坑内、地下烟道、地下各类动力管沟均不应渗出地下水。
  5.1.14厂房内各种动力管道的架设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其安全距离值见表4,并应经常检修以防渗漏。
  表4敷设各种管道的安全距离 单位为米
  


  5.1.15厂房应设置避雷装置。
  5.1.16厂房内应合理设置足够数量的灭火器和紧急报警装置,安全疏散口应能满足人员紧急疏散和消防车出入的要求。
  5.1.17厂内应设有更衣室和浴室,应尽量靠近车间,地面应使用防滑材料建造。
  5.2作业环境
  5.2.1车间的作业环境可参照TJ36的规定。
  5.2.2车间的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应按车间的内外温度差计算,其室内外温差的限度,根据各地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确定。当工作地点的温度超过表5规定时,应采取降温措施;若仍不能达到规定要求,可适当放宽,允许温差加大1℃~2℃。当采用局部送风降温时,风速控制在5m/s~7m/s。
  表5车间内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规定 单位为摄氏度
  


  5.2.3冬季厂房应采取防寒措施。冬季自然通风的进气窗其下端不低于4m,防止冷风直接吹向工作地点。
  5.2.4锻造作业场所的作业地点的噪声值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6锻造作业场所工作地点噪声标准
  


  5.2.5应充分利用自然光源。在自然光不充足的情况下,应有局部照明,应避免光线直接照射或反射光和阴影进入工作人员视野。
  车间一般照明不低于50lx;控制室照明不低于100lx; 压力机工位照明不低于200lx。
  5.2.6毛坯应按规定堆放在划定区域内,锻件等应存放在相应的存放区内,堆放稳妥,其堆放高度应在2m以下,底部尺寸大于高度尺寸。
  5.2.7锻造工具和模具应按规定存放在工具和模具存放区。
  5.2.8现有的锻造车间有条件的应配置锻造操作机和装出炉机械;新建的锻造车间,凡设备吨位在560kg以上的自由锻锤或相当能力的锻造设备宜配置锻造操作机和装出炉机械,工位之间应采用机械传送装置。
  5.2.9车间的生产设备、工模具存放区,物料储存区的布置应满足操作人员的操作要求,并设有宽度不小于1m的安全人行通道、车行通道宽度不小于3m。
  5.2.10工艺设备应按工艺流程布置,力求物流线路最短,并充分考虑生产操作人员和设备维修人员的工作环境和防护措施。设备基础不应与厂房基础、地下特殊构筑物接触或互压。
  机组内各设备之间推荐距离及毗邻机组之间的推荐距离(均为厂房建筑物建筑轴线方向)见表7。
  表7机组内设备之间推荐距离及其毗邻机组设备推荐距离
  


  表7(续)
  


  5.2.11在危及人身安全的区域和有关设备部位应按GB2894的规定于醒目处设置安全标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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