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贮能释放或限制装置
5.3.1一般要求
5.3.1.1在所贮能量可能产生的场合,机器应设置能量释放或限制装置。
注:这些装置包括吸收运动件动能的制动器、电阻器和释放带电电容的相应电路、阀门或降低流体蓄能器压力的类似装置(参见5.1.1的注3)。
5.3.1.2当释放的贮能会使所用机器的能力过分降低时,须加附加措施,以确保剩余的贮能。
5.3.1.3能量释放或限制装置应合理选择和安排,以使:
——机器(或其上某一部分)断开后,便进行贮能的释放或限制;
——能量释放过程不产生危险工况。
5.3.1.4能量释放或限制的操作程序,应在机器说明书中说明,或者在机器上警告牌中表明。
5.3.2机械零件
当机械零件由于其质量和位置(如不平衡、位置增高或可在重力作用下运动)或者由于弹性负载(不管其是怎样产生的)作用产生危险工况时,应采用手动操纵器或专门设计的装置使机器零件处于最小能量状态。
当机械零件不能达到固有安全状态时,则应采用制动器或机械抵制装置(参见GB/T15706.1-1995中的2.23.6)将其进行机械固定。
5.3.3限制装置的锁定或固定设施
能量限制装置在任何时候都应具有锁定或其他固定的功能。
5.4验证
5.4.1一般要求
机器及其断开和能量释放或限制装置的设计、选择和安置,应保证能对断开和能量释放或限制效果得到可靠的验证。
对断开和能量释放的有效性的验证不应削弱它们的有效性。
5.4.2验证断开的措施
对任何动力源的断开,应是可见的(可见到动力源回路的中断),或者是由断开装置的手控(操纵器)的明显位置加以指示。
注:也可参见5.1.1关于断开元件与手动操纵之间的机械连接。
5.4.3验证能量释放或限制的措施
5.4.3.1为了验证预期进行能量释放的机器的某些部分无贮存能量,应设置固定的(内设)指示装置(如压力表)或测试点。
5.4.3.2说明书应对安全验证程序提供明确的指导(见GB/T 15706.2-1995的5.5)。
5.4.3.3提示含有危险贮能(如压缩的弹簧)的永久性警示牌应固定在可移动或可拆卸的装配组件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