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2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命名及其代码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命名统一规定为,按海域所在地名和其环境功能名称命名,如“威海海水增养殖区”,“三门湾二类区”。在全国近岸的海域范围内,功能区的“环境功能区名称”,不能重复出现。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统一代码由四部分组成:省名(2个大写拼音字母),省内编号(3个阿拉伯数字),功能区类别(1个大写英文字母)和水质目标(1个罗马数字)。如代码“SD045BⅡ”,“SD”表示该环境功能区位于山东,“045”表示山东第45号环境功能区,“B”表示二类环境功能区,“Ⅱ”表示水质保护目标为Ⅱ类。
6.5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制图
6.5.1图幅内容
图幅的内容应能完整、系统地体现本地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按需要选择下列各项。
•近岸海域自然状况图。
•近岸海域水文气象状况图。
•近岸海域社会及经济状况图。
•近岸海域自然资源分布及开发利用现状图。
•近岸海域污染源现状分布图。
•近岸海域水质、底质污染综合评价图。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方案图。
6.5.2编图要求
•图名:统一图名格式为:“_______省_______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图”。
•图幅尺寸:省级统一规定图幅开本,纸张尺寸和地图有效面积为A3开本。
•比例尺:图集按照上述图幅所规定的尺寸选择相应适宜的比例尺。
7区划报告的编写与审批
根据环境调查分析结果和区划最终方案,编写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报告。
7.1报告的编写
7.1.1报告的组成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工作完成后,要编写出区划报告。该报告应包括:《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工作报告》、《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技术报告》、《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图册》及其他有关附件材料。
7.1.2工作报告编写内容要求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工作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工作的组织领导情况,工作的主要内容、工作步骤、工作范围、工作计划,所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7.1.3技术报告编写内容要求
a.区划调查内容。
b.划分过程:指出现状功能区中存在的矛盾,区内规划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区划重点海域污染源的变化情况以及治理程度等,提出对现状功能区的修改意见。
c.提出环境功能区的划分方案:确定环境功能区的分界线,绘制区划图,并附上划分依据。
d.确定环境功能区的水质保护目标。
e.填写《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汇总表》(见附录)。
f.制定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管理规章。
7.1.4报告的附件材料
a.数据资料:主要指在区划工作进程中的调查监测资料(如社会经济资料、近岸海域水质资料、污染源资料、海流资料、底质资料、生物资料等)。
b.区划工作研究成果。包括各种试验研究报告、学术论文、技术指标、测试报告等。
c.任务下达批件。
7.2报告的验收
根据《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成果,应采取验收鉴定的形式。
7.2.1验收鉴定的管理机构和验收程序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方案的验收,一般应由当地政府或人大常委会主持,其中的科技成果应由同级政府的科委主持鉴定。
7.2.2组织鉴定
主持鉴定单位,先将被鉴定材料送专家审阅,然后由鉴定委员会主任主持会议,听取技术报告编写人的介绍,并质疑答辩有关问题。经全体鉴定委员讨论评议,当场起草并通过鉴定意见,签字生效。
7.2.3审核验收
验收单位,对鉴定委员会提交的鉴定报告,进行全面审查。包括现场核查、测试、评价,检查承担单位是否完成计划任务书或合同所规定的考核指标,经任务下达部门同意;检查技术资料是否齐全,要经档案管理部门检查合格。最后写出验收经论,由验收人员签字。
7.3上报审批
我国目前开展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工作的基本单位为沿海地市级。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报告经市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国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工作,并汇总全国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方案。
8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调整和修改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方案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即可生效实施,一般应保持相对稳定,未经批准机关同意不能随意改动。
随着各地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布局的调整,每经过一段时间(如5年或10年),对环境功能区做必要的修改是不可避免的。各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适时提出调整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附录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汇总表
为便于区划工作汇总,应将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有关内容填入下表。
省 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