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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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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急性二氧化硫中毒诊断标准【作废】

[ 注:本标准已作废,请搜索最新标准 ]
标 准 号: GBZ 58-2002
替代情况: 被 GBZ 58-2014 替代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起草单位: 北京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南京化学工业(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所
发布日期: 2002-04-08
实施日期: 2002-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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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0年10月24日

6 处理原则
6.1 治疗原则
6.1.1 立即脱离中毒现场,静卧、保暖、吸氧。以碳酸氢钠、氨茶硷、地塞米松、抗生素雾化吸入。用生理盐水或清水彻底冲洗眼结膜囊。
6.1.2 吸入高浓度二氧化硫后,虽无客观体征,但有明显的刺激反应者,应观察48h,并对症治疗。
6.1.3 注意防治肺水肿,早期、足量、短期应用糖皮质激素。必要时气管切开。
6.1.4 氧疗、防治感染、合理输液、纠正电解质紊乱及抗休克等均与内科治疗原则相同。
6.2 其他处理
    急性轻、中度中毒者治愈后可恢复工作。重度中毒者或中毒后有持续明显的呼吸系统症状者,应调离刺激性气体作业。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者按GBT16180处理
了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A.1 因接触高浓度三氧化硫气体所引起的急性中毒,其临床表现相似,诊断处理时可应用本标准。
A.2 本标准不适用于长期接触低浓度二氧化硫所引起的其他临床疾患。
A.3 本病以呼吸系统病变为主,故诊断标准以呼吸系统症状、体征及胸部X射线表现为主要诊断指标。
    其他如周围血象、心电图等均应进行检查,但可不与中毒程度相符,不作为诊断基准。
A.4 临床表现与胸部X射线表现可不平行。诊断分级时应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分析后决定。
A.5肺功能检查仅列于健康检查要求中,但中毒病人病情允许时应尽可能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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