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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用卤代烷灭火系统技术条件

标 准 号: GB/T14088-1993
替代情况: 替代 $False$
发布单位: 国家技术监督局
起草单位: 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第七研究院701所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
更新日期: 2007年10月04日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船用卤代烷1211(二氟一氯一溴甲烷)和卤代烷1301(三氟一溴甲烷)灭火系统(以下简称船用卤代烷灭火系统)技术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类型船舶的机器处所、货油泵舱、电子设备舱及装运没有装载任何货物的车辆装载处所的卤代烷1211和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在其他处所可参照执行。
  2 引用标准
  GB 4065 二氟一氯一溴甲烷灭火剂
  GB 4717 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
  GB 6051 三氟一溴甲烷灭火剂(1301灭火剂)
  GB 9193 船舶声光报警信号和识别标志
  GB/T 14089 船用卤代烷灭火装置
  GB J110 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3 术语
  3.1 全淹没系统
  在一个固定的封闭的被保护处所内喷射卤代烷灭火剂,使灭火剂蒸汽达到适当浓度的系统。
  3.2 局部应用系统
  对有高度失火危险的局部区域喷射卤代烷灭火剂,使灭火剂蒸汽达到适当浓度的系统。
  3.3 独立分配系统
  一套卤代烷灭火系统用于保护一个被保护处所,称之为独立分配系统。
  3.4 组合分配系统
  一套卤代烷灭火系统用于保护一组被保护处所,称之为组合分配系统。
  3.5 混合分配系统
  一组独立分配系统的彼此组合,对被保护处所提供第二次保护,称之为混合分配系统。
  4 技术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 船用卤代烷灭火系统应能在下列环境条件下正常工作:
  a. 环境温度-10~+55℃,其中监控装置在运行中应能承受空气温度70℃,2h内不误动作;
  b. 相对湿度95%±3%并有凝露;
  c. 倾斜和摇摆
  倾斜角度:纵倾±10°,横倾±22.5°;
  摇 摆:纵摇±10°,横摇±22.5°。
  d. 振动
  振动频率:2~80Hz;
  其中频率:2~13Hz时,位移幅值为±1mm;
  频率:13.2~80Hz时,加速度幅值为±0.7g;
  e. 应能适应船舶的正常环境条件,如不受盐雾、油雾和霉菌等的影响;
  f. 舰艇用卤代烷灭火系统尚应能在相应的环境条件下正常工作。
  4.1.2 卤代烷灭火系统的类型
  a. 按使用场合分为全淹没系统和局部应用系统两种型式;
  b. 按分配方式分为独立分配系统、组合分配系统和混合分配系统三种型式。
  4.1.3 卤代烷灭火系统的组成和基本功能
  船用卤代烷灭火系统一般由监控装置、带灭火剂的溶器、止回阀、分配管系等组成,其基本功能见表1。
  表1
  

  1000总吨及以下船舶,其监控装置的功能要求可适当放宽。
  4.1.4 人生安全保障
  4.1.4.1 经常有人的被保护处所,其灭火剂使用体积浓度,对1211,不得大于5%;对1301,不得大于7%。
  4.1.4.2 应设有灭火剂即将施放的声光报警设施,以保证人员迅速安全撤离,并满足下列要求:
  a. 在卤代烷灭火剂从其容器内施放之前报警30s;
  b. 灭火剂施放前报警的声响为连续的声信号码,且应使被保护处所内的人员在任何可忍受的噪声情况下,在任何可到达的部位均能听到;光为蓝色的回转灯;
  c. 被保护处所内的噪声强度过大,声报警满足不了4.1.4.2b.条要求时,经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仅使用光报警设施,但其所发出的光信号,应使经常入内的工作人员,在被保护处所内的任何部位,均能易于发现。
  4.1.4.3 应设有灭火剂施放的报警设施,其声光应与4.1.4.2 b.有明显区别。
  4.1.4.4 4.1.4.2~4.1.4.3的报警和照明设施除主电源供给外还应有应急电源供给。
  4.1.5 监控装置
  4.1.5.1 监控装置一般应具有下列基本功能:
  a. 为火灾探测器供电;
  b. 接收来自火灾探测器(或手动报警器)的火灾信号,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指示火灾发生的部位,并予以保持,直至手动复原;
  c. 接收来自各种用途的压力信号发送器的信息,发送符合4.1.4.2和4.1.4.3要求的声光指示信号;
  d. 能提供符合4.1.4.4要求的电源或提供灭火剂施放声光报警设施的控制信号;
  e. 能关闭风机及油泵等;
  f. 对系统可能发生的故障;诸如主电源或应急电源失电,输出输入线路断线等进行监视和报警,且其声光信号与火警信号有明显区别。
  4.1.5.2 监控装置的电气设备,至少应有两套电源,其中之一应为应急电源。电力供应应采用专用的独立馈电线路,主电源失电时,应急电源应能自动接上,主电源恢复供电时,应急电源自动脱开。
  4.1.5.3 监控装置应为自检测型,可随时进行检测。
  4.1.6 卤代烷灭火剂供应
  4.1.6.1 每个被保护处所所需的卤代烷灭火剂重量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W——被保护处所灭火剂重量,kg;
  C——卤代烷灭火剂设计体积浓度,%;
  V——被保护处所容积,m3
  μ——卤代烷灭火剂蒸汽比容积,m3/kg,对于“1211”按μ=0.14m3/kg计算;对“1301”,按μ=0.16m3/kg计算。
  此公式计算的灭火剂量包括了在施放灭火剂时,因被保护处所气压增高而可能流失的灭火剂量。卤代烷1211、1301的重量是按各容积比计算。
  a. 机器处所每立方米舱室容积(包括舱棚容积)所需重量,体积浓度应按表2选取。
  表2 %
  

  在内燃机机舱中,空气瓶内装有的压缩空气,如因失火而在该处所内释放时,其数量能严重影响灭火效果者,则应适当增加灭火剂的重量。
  b. 货油泵舱和装运没有任何货物的车辆装载处所每立方米舱室容积所需的灭火剂重量应按照表3计算。该重量应根据被保护处所的总容积来计算。
  表3 %
  

  4.1.6.2 灭火剂总需要量的选取:
  a. 对独立分配系统,灭火剂总需要量取各被保护处所需要量;
  b. 对组合分配系统,灭火剂总需要量取各被保护处所需要量中的最大值;
  c. 对混合分配系统,灭火剂总需要量取各被保护处所需要量之和或各被保护处所需要量中最大值两倍之大值。
  4.1.6.3 卤代烷灭火剂质量要求:
  a. 卤代烷1211灭火剂应符合GB 4063的规定;
  b. 卤代烷1301灭火剂应符合GB 6051的规定。
  4.1.6.4 灭火剂容器应符合如下规定:
  a. 灭火剂容器应为钢制,并易于重新充灌灭火剂;
  b. 灭火剂容器内以干燥氮气加压者,灭火剂的充装率对于1211不得大于1.20kg/L,对于1301不得大于1.10kg/L;
  c. 当以干燥氮气加压时,每个灭火剂容器应加压至相近的压力,相差不应超过±5%;其增压用氮气的含水量不大于0.005%的体积比;
  d. 灭火剂容器应设有灭火剂充装阀;
  e. 如果灭火剂容器阀装在容器顶部,则需设有尾部为斜切口的金属管。该管应伸至接近容器底部,以便液态灭火剂得以喷出。此金属管内径不得小于容器阀的通径DN
  f. 灭火剂容器应设有自动超压释放装置或经认可的其他安全装置,通过上述装置放出的灭火剂,应引至站室开敞处的大气中;
  g. 灭火剂容器的本体上,应清楚而永久地标有容器的重量、容积、液压试验压力、试验日期、灭火剂充装量、氮气充装压力、出厂编号和检验印记,本体漆红色并写有“1211”或“1301”黄字,印记处漆白色;
  h. 应设有使船员能安全地确定任何容器内灭火剂重量和充装压力的设施。
  4.1.6.5 灭火剂容器和操作阀的布置及灭火剂施放操作:
  a. 灭火剂容器及操作阀一般应置放于被保护处所之外,但1301灭火剂容器可以置入于被保护处所之内;
  b. 灭火剂容器的安装,应便于维修、操作和检验;
  c. 灭火剂器应加以固定,以防止移动,其离甲板高度至少为50mm;
  d. 灭火剂施放的操纵装置应操作简便,并应设有在灭火剂施放前,使被保护处所的所有通风机及油泵等能自动停止的装置;
  e. 用于控制灭火剂施放的容器阀和操作阀不论其为何种动力方式,也不论其可否遥控,均应能在阀旁进行就地人工操作;其供电要求:DC24 V,3A;供气要求:启动气源应为不燃或惰性气体,压力为1.0MPa;操作用力(推力)不超过98N,行程约为15mm;
  f. 在灭火剂施放就地人工操作部位应设有一清楚而永久性的示意图,以示出与灭火剂的施放及分配直接有关的容器、总管、支管、阀件等的布置,并对系统的操作方法作简要的说明。
  4.1.7 分配管系
  4.1.7.1 卤代烷灭火剂分配管系应能有效地输送和分配卤代烷灭火剂,并能在预定的时间内将所需灭火剂均匀喷入被保护处所内。
  4.1.7.2 灭火剂喷射终了时驱动气体的压力,对“1211”不应低于0.69MPa,对“1301”不应低于1.45MPa。
  4.1.7.3 容器和集合管之间的连接管,应使用铜管或不锈钢管,或金属挠性接管,其他管段可使用内壁镀锌钢管。
  4.1.7.4 分配管路不得通过起居处所,并应避免通过服务处所,如无法避免时,则通过服务处所的管路不得有可拆接头。
  4.1.7.5 灭火管路上应设有压缩空气接头,以便定期用压缩空气吹洗灭火管路及喷嘴。
  4.1.7.6 灭火剂喷嘴应以耐腐蚀材料制造。
  4.1.8 系统质量保证
  4.1.8.1 系统中使用的设备和装置应经过鉴定和注册,并经主管部门批准。
  4.1.8.2 系统的设计应经主管部门审核和认可。
  4.1.8.3 完工以后,灭火系统应根据认可的试验大纲进行试验。
  4.1.8.4 检查、保养和训练
  a. 任何时刻系统必须保持在良好的操作状态。系统的使用、损伤和修复必须立即向主管当局报告;
  b. 监控装置的各自动环节应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手动检测;
  c. 至少半年,对灭火剂容器内的灭火剂数量和充装压力进行检查。灭火剂净重损失大于5%或按附录A、附录B、附录C(参考件)对温度校正的压力损失大于10%时,则必须再充装或更换;
  d. 每半年用压力为0.5MPa的压缩空气吹洗分配管系一次,以检查分配管路及喷嘴有无阻塞现象;
  e. 至少每年对系统的外观及各装置和设备的固定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任何损伤必须由主管人员立即修复;
  f. 对预期要参与检查、试验、操作灭火系统的全体人员必须进行全面训练,以履行其职责。
  4.2 全淹没系统
  4.2.1 该系统适用于保护固定的封闭型的处所,在该处所内能充分建立所要求的浓度,并保持在所要求的时间之内,以确保有效地扑灭火灾。
  4.2.2 该系统应为手动操作施放方式。
  4.2.3 该系统的设计,应使各被保护处所所需的灭火剂量排出时间不超过20s。
  舰艇用灭火剂量排出时间按相应的规定。
  4.3 局部应用系统
  4.3.1 局部应用系统适用于有高度失火危险的非固定封闭区,或虽有一个危险的固定封闭区,但是在此区域不能充分建立和保持足够的灭火浓度的局部区域。
  4.3.2 局部应用系统可为自动操作施放方式。
  4.3.3 凡设有此种附加局部保护的处所,最好设在一个工作平面上,并与出入口位于同一平面,如因需要也可允许在多于一个工作平面上设置,但在每一平面上均须设有出入口。
  4.3.4 处所的大小、出入口与其内机械的布置,应能在不超过10s时间内从该处所的任何地方达到脱险目的。
  4.3.5 应在机器处所的每一出入口外面和驾驶室或消防控制设备集中的处所设有声光信号,以指示这种装置的动作。
  4.3.6 应在该处所的每一个出入口的外面设有一指示牌,以指明该处所具有一个或几个自动操作的灭火装置及其所用的灭火剂种类。
  4.3.7 喷嘴的布置应使灭火剂的施放不致危害正在使用该舱室的正常出入口梯道和脱险通道人员,还应有防止灭火剂意外施放而伤害从事维修机械的工作人员的措施。
  4.3.8 灭火装置应设计成能在适当的温度范围内使用。
  4.3.9 各个自动操作局部装置所备的灭火剂总量,根据局部区域的净容积按4.1.6计算。
  4.3.10 各个自动操作局部灭火装置所备的灭火剂量,当它们同时作用时,根据机器处所的总容积计算,其蒸发气体在空气中的浓度,应不大于1.25%
  4.3.11 单个装置的灭火剂施放时间,应不超过10s。
  4.3.12 自动操作局部灭火装置的布置,应使其施放不引起失电或降低船舶的操纵性。
  4.4 灭火剂容器储存在机器处所内的卤代烷1301系统。
  4.4.1 只有卤代烷1301才能储存在被保护的机器处所内。其容器应分散布置在该处所内。
  4.4.2 应在被保护处所的外面设有一个人工起动的动力施放装置,这个动力施放装置应有双套动力源,设置于被保护处所之外并可立刻使用;只有对于机器处所,其中一套动力源可设在被保护处所内。与灭火剂容器相连接的电力线路应设有故障监测及失电监测的装置并有声光报警显示。
  4.4.3 应设置双套与灭火剂容器相连接的气动或液动的动力管路。气动或液动的压力源应设有监测其失压的装置,并有声光报警显示。
  4.4.4 敷设在被保护处所内主要用于该系统施放所必需的电力线路,应能耐热,例如矿物绝缘电缆或等效物。
  用于该系统施放所需的管系,若设计为液动或气动操作时,应用不锈钢管。
  4.4.5 每一个受压容器应装有一个自动超压施放装置,以防当容器暴露在火的影响下且系统未动作时,能使容器安全地向被保护处所放出气体。
  4.4.6 灭火剂容器以及主要用于该系统施放所必须的电力线路和管路,应布置成当被保护处所内发生火灾或爆炸致使任何一路动力施放线路被损坏时,即发生单项故障时,至少还有按4.1.6.1为该处所要求的灭火剂量的2/3,仍能均匀地对遍及整个处所进行施放。对于仅需1个或2个容器的处所,其系统的布置应经专门批准。
  4.4.7 任何灭火剂容器最多配置2只喷嘴,每一容器的最大剂量,应按灭火剂需要均匀遍及施放到整个处所的要求,并应经专门批准。
  4.4.8 容器设有监测压力降低(由于漏气和施放)的装置并应在被保护区和驾驶室或在消防控制设备集中的处所设有声光报警显示。而对装货处所,仅需在驾驶室或消防控制设备集中的处所设置报警。
  5 试验方法
  5.1 试验用文件
  a. 卤代烷灭火系统原理图、布置图、主要设备安装图等;
  b. 卤代烷灭火系统主要设备使用说明书、合格证和船检证书;
  c. 卤代烷灭火系统试验大纲或试验册。
  5.2 外观检查
  a. 检查系统的各设备、装置和管系的布置是否符合设计图样要求;
  b. 检查系统的各设备、装置和管系的安装和连接是否牢固。
  5.3 强度试验
  5.3.1 从灭火剂容器到分配阀的管路应在车间内进行液压强度试验,其试验压力ps为:
  a. 对卤代烷1211系统的管路,ps=6.0MPa;
  b. 对卤代烷1301系统的管路,ps=12.0MPa;
  c. 对气动控制管路,ps=6.0MPa。
  5.3.2 从分配阀到喷嘴的管路应在车间内进行液压强度试验,其试验压力ps为 :
  a. 对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的管路,ps=1.05MPa;
  b. 对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的管路,ps=2.25MPa。
  5.4 气密性试验
  5.4.1 卤代烷灭火系统所有施放管路应在船上进行试验压力为0.7MPa的气密性试验,试验时各喷嘴处应密闭,以检查各接头的密性。
  5.4.2 控制管路应在船上进行试验压力为5.0MPa的气密性试验,以检查各接头的密性。
  5.5 功能模拟试验
  5.5.1 用模拟系统处于实际操作使用状态检查监控装置工作的正确性和可靠性。
  5.5.2 用压力为0.7MPa的压缩空气对卤代烷分配管系作畅通性试验,以检查分配管系工作的正确性和可靠性。
  5.5.3 成批建造的船舶,首制船应按认可的试验大纲进行功能试验。
  5.6 灭火剂容器及其主要组、部件的试验项目及要求按GB/T 14089的要求。
  6 检验规则
  6.1 系统的总装厂应制订并遵守质量管理工艺规程,确保总装的系统质量符合设计技术要求。
  6.2 出厂检验
  本标准规定的5.2~5.6条试验要求全部合格。
  附录A
  1211等容曲线
  (参考件)
  

  图A1 20℃时加压至2.5和3.0MPa的1211灭火剂容器压力
  附录B
  1301等容曲线
  (参考件)
  

  图B1 20℃时加压至4.2MPa的1301灭火剂容器压力
  附录C
  1301等容曲线
  (参考件)
  

  图C1 20℃时加压至2.5MPa的1301灭火剂容器压力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603所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第七研究院701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德福、翁慧霞、吴绍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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