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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提式灭火器检验规则

标 准 号: GA90-1994
替代情况: 替代 $False$
发布单位: 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起草单位: 公安部上海消防科学研究所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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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7年10月04日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以控制和验收手提式灭火器(以下简称灭火器)安全与质量性能为目的的计数抽样检查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产品质量检验部门对经生产定型后,稳定连续生产的灭火器批,作成批出厂或入库时产品质量的验收检查;适用于对产品作定型检验时,生产过程稳定性的检查及定型后核实是否继续保持规定稳定性的周期检查。
  产品的质量监督检查及订货合同等技术文件可引用并执行本标准的规定。
  2 引用标准
  GB 4351 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
  GB 4397 手提式1211灭火器
  GB 4398 手提式清水灭火器
  GB 4399 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
  GB 4400 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
  GB 4401 手提式酸碱灭火器
  GB 4402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GB 12515 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
  GB 10111 利用随机数骰子进行随机抽样的方法
  3 术语及符号
  3.1 单位产品
  为实现抽样检查的需要而划分的基本单位,单个灭火器为单位产品。
  3.2 检查批
  为实施抽样检查汇集起来的单位产品,称为检查批(以下简称批)。
  3.3 连续批
  批与批之间质量关系密切的连续提交检查的批。只要产品的设计、结构、工艺、主要原材料等生产条件基本相同,一般可视为连续批。
  3.4 批量
  批中所含单位产品的总数。
  3.5 样本单位
  从批中随机抽取用于检查的单位产品。
  3.6 样本
  样本单位的全体。
  3.7 样本大小
  样本中包含的样本单位数。
  3.8 随机抽样
  批中每一个单位产品抽到的可能性都相等的一种抽样方法。
  3.9 不合格
  单位产品的质量特性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称为不合格。按照不合格的严重程度,本标准规定了以下三类不合格。
  3.9.1 A类不合格
  单位产品的极重要质量特性不符合规定,如对人员会造成危害、不能喷射或不能操作等缺陷。
  3.9.2 B类不合格
  不构成A类不合格,但单位产品的重要质量特性不符合规定,会严重降低使用性能的缺陷。
  3.9.3 C类不合格
  不构成A类不合格和B类不合格,但单位产品的质量特性不符合规定,会轻微影响使用性能的缺陷。
  3.10 不合格品
  有一个或一个以上不合格的单位产品,称为不合格品。
  3.11 批质量
  单个提交检查的批的质量。
  3.12 不合格判定数
  指作出批不合格判断的样本中所不允许的最小不合格数。记作“Re”
  3.13 合格判定数
  指作出合格判断的样本中所允许的最大不合格数。记作“Ac”。
  3.14 初检查
  对提交检查的批进行的第一次检查。经第一次检查被拒收的批返工后,再次提交检查不算初检查。
  4 检查分类
  4.1 逐批检查
  本检查适用于产品质检部门对经生产定型后,且稳定连续生产的灭火器批,作成批出厂或入库时的产品质量的验收抽样检查。
  4.1.1 检查项目
  4.1.1.1 安全检查项目
  a. 水压试验;
  b. 爆破试验。
  4.1.1.2 一般检查项目
  a. 外观检查;
  b. 常温(20土5℃)喷射性能检查;
  c. 气密检查*;
  d. 操作机构检查*;
  e. 安全动作装置检查*;
  f. 灭火剂充装量检查;*
  g. 结构检查。
  注:“*”指如灭火器有该项性能要求的则进行检查。
  4.1.2 不合格分类
  灭火器的不合格分类见附录A(补充件)。
  4.1.3 确定抽样方案及抽样方法
  a. 安全检查项目的样本可从不大于每500具为一批的产品(可以是未充装灭火剂的装配完毕的产品),或最小出售批的产品中随机抽取1具。
  b. 一般检查项目的样本应从生产包装完毕,提交入库或出售的批中随机抽取。随机抽取的方法应按GB 10111的规定。样本大小应根据批量和不合格类别,按表1至表3的规定确定。
  

  

  

  4.1.4 样本检查
  根据灭火器的类型分别按GB 4397、GB 4398、GB 4399、GB 4400、GB 4401、GB 4402和GB 12515等标准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查。
  4.1.5 批的接收与拒收的判断
  本检查规定的批质量是以每百单位产品不合格数表示。
  4.1.5.1 当安全检查项目中未发现不合格,则接收该批;当安全检查项目中有一个不合格时,即应判断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拒收该批。
  4.1.5.2 当一般检查项目的各检查项目中的各类不合格数小于或等于各合格判定数Ac时,则接收该批;当各检查项目中的某类不合格数大于或等于各不合格判定数Re时,则应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拒收该批。
  4.1.5.3 在进行放宽检查时,如果抽样检查后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数大于接收判定数Ac、小于拒收判定数Re时,接收该批,但从下一批开始必须执行正常检查。
  4.1.6 不合格批的处理
  对于安全检查项目判为不合格的批,应拒绝入库或出售,或停止转入下道工序,经过对批产品进行全数返工之后,允许按4.1.1.1条重新进行检查,若仍出现不合格,则不允许再提交。
  对于一般检查项目判为不合格的批,应拒绝入库或出售,经过对该批单位产品逐只返修或返检剔除不合格品后,允许再次提交检查。再次提交批采取正常或加严检查,检查范围是该项检查的全部类别的不合格,还是仅仅导致批拒收的特定类别不合格,应由负责部门确定。
  注:负责部门系指下列部门之一:
  a. 供货方内部的质量管理部门;
  b. 订货方;
  c. 订货方与供货方协商同意的部门;
  d. 独立的鉴定和试验部门。
  4.1.7 连续批抽样方案严格性调整
  连续提交检查批的质量出现变化时,通过转移规则进行调整,采用宽严程度不同的抽样方案(见表1、表2及表3)。
  4.7.7.1 检查开始
  除负责部门另有规定外,在检查开始时应使用正常检查。
  4.1.7.2 检查的继续
  除需要按转移规则改变抽样方案的严格性外,下一批检查继续使用和前一批检查严格性相同的抽样方案。各类不合格,原则上可以分别进行严格性调整,根据管理上的方便,也可以不独立地进行调整。
  4.1.7.3 从正常检查到加严检查
  进行正常检查时,若连续五批或小于五批中有两批经初检查被拒收,则从下一批开始执行加严检查。
  4.1.7.4 从加严检查到正常检查
  进行加严检查时,若连续五批经初检查被接收,则从下一批开始执行正常检查。
  4.7.7.5 从正常检查到放宽检查
  进行正常检查时,若下列条件均满足,则从下一批开始执行放宽检查。
  a. 连续十批或如表4注中所指定的更多的批,初检查均被接收;
  b. a条规定的批所抽取的样本中,不合格总数小于或等于表2中规定的界限数;
  c. 生产稳定;
  d. 负责部门认为可以放宽检查。
  

  注:“*”表示累计连续十个合格批的样本大小转入放宽检查不够的,必须接着累计合格批的样本大小直到表中有界限数可比较。
  4.1.7.6 从放宽检查到正常检查
  进行放宽检查时,若出现下列任一情况,则从下批开始执行正常检查。
  a. 有一批初检查不合格;
  b. 有一批按4.1.5.3条接收;
  c. 生产不正常;
  d. 负责部门认为有必要执行正常检查。
  4.1.7.7 暂停检查
  加严检查开始后,若初检查不合格批数累计到五批(不包括以前转到加严检查出现的不合格批数),则暂时停止按本标准进行的检查。
  暂停检查后,如果供货方采取了有效措施,改善了提交批的质量,经负责部门认可,可以恢复按本标准规定的检查,一般从加严检查开始。
  4.2 周期检查
  本检查适用于产品质检部门用于产品定型后,核实其生产过程是否继续保持定型时稳定性的抽样检查。
  周期检查的项目、样本大小、判定数组和检查周期应符合表5规定。
  

  注:灭火器的不合格分类及判据见附录A(补充件)。
  4.2.1 样本的抽取
  本检查的样本应从周期生产并经逐批检查合格的某批或若干批中随机抽取。随机抽取方法应按GB 10111的规定。
  4.2.2样本的检查
  周期检查前应对每个样本逐个进行外观检查,若发现不合格则再随机抽取合格的单位产品代替。然后根据灭火器的类别分别按GB 4397、GB 4398、GB 4399、GB 4400、GB 4401、GB 4402和GB 12515等标准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查。
  4.2.3 周期检查合格或不合格的判断
  本检查以每百单位产品不合格数来判断,若某检查项目的样本中发现的某类不合格数累计大于或等于该类不合格判定数Re,则判该周期检查不合格。
  4.2.4 周期检查不合格的处理
  周期检查不合格,则供货方内部的质量管理部门要认真调查周期检查不合格的原因,并报告消防产品质量监督部门。
  若因试验设备出故障或操作上的错误造成周期检查不合格,则允许重新进行周期检查;若造成周期检查不合格的原因能马上纠正,则允许利用纠正后生产的产品重新进行周期检查;若造成周期检查不合格的产品能通过筛选或修理予以纠正,则允许利用经筛选或修理后的产品重新进行周期检查。若周期检查不合格不属上述情况,则代表该周期的产品应停止交收和出厂,已出厂的产品,原则上退回供货方,或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同时暂时停止该周期检查所代表产品的正常批量生产。只有在消防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下,使用采取纠正措施后制造的产品,经周期检查合格后,才能恢复正常批量生产和逐批检查。
  4.3 生产定型检查
  本检查适用于新产品投产鉴定所必须进行的检查。当产品停止生产一年以上又陕复生产,或者产品的设计、结构、工艺、材料有较大变动时,必须进行生产定型检查。只有当生产定型检查合格后,才能进行正常批量生产和逐批检查。
  4.3.1 检查项目
  a. 新产品投产鉴定或停产后恢复生产的检查项目应是4.1条逐批检查和4.2条周期检查所规定的所有项目,以及灭火试验。
  b. 产品的设计、结构、工艺、材料有较大变动时所检查项目应根据变更的情况进行相关项目的检查。
  4.3.2 确定抽样方案及抽样方法
  抽样方案分别按4.1条和4.2条进行,其中安全检查项目的样本大小为3具,各类灭火试验样本大小为3具。提交生产定型检查的批量应不小于200具。检查的样本应从该提交批中随机抽取。随机抽取的方法应按GB 10111的规定。
  4.3.3样本的检查
  产品定型检查由国家消防装备监督检验中心进行检查。
  4.3.4 检查合格或不合格的判断
  检查合格与否分别按4.1.5.1条和4.1.5.2条;4.2.3条进行判断;其中灭火试验按GB 4351中第3.4条的规定进行判断。
  4.3.5 检查不合格处理
  若检查判为不合格,则生产方应根据样本的不合格类别进行分析,找出造成不合格的原因,并对该批产品的不合格通过筛选或修理予以纠正后,经负责部门同意才能再次提交检验。工厂在重新报验时,要附返工整理记录。提交复检的批量仍应不小于200具。复验项目可按初检时造成不合格的项目及相关项目进行,抽样方案按下列要求:
  a. 若复检项目为逐批检查中的一般检查项目,则按4.1.3条中的加严规则进行;
  b. 其余的复检项目均按原初检项目相同的方案进行。
  若复检的各检查项目的样本不合格数小于等于合格判定数Ac,则判该产品的定型检查合格。若复检仍不合格,则判该产品的定型检查不合格。在一般情况下,该批不再接受提交定型检查。
  4.4 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本检查适用于国家监督部门对企业的产品进行的定期,不定期的检查。
  4.4.1 检查项目
  本检查的检查项目可由国家监督部门根据质量监督的需要,在本标准规定的检查项目中选择决定。
  4.4.2 样本抽取
  本检查的样本可从生产厂的成品库、或产品销售部门随机抽取。
  4.4.3 检查合格与不合格的判断
  检查合格与否分别按4.1.5.1条、4.1.5.2条和4.2.3条进行判断。
  4.4.4 检查不合格处理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判为不合格后,应根据国家监督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录 A
  灭火器的不合格分类
  (补充件)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五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公安部上海消防科学研究所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跃伟、康洪祥、梅如松、邵国平、毛毅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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