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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纺织企业安全生产规程

标 准 号: AQ 7003-2007
替代情况:
发布单位: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起草单位: 中国纺织工业协会、上海纺织控股(集团)公司、富润控股集团
发布日期: 2007-01-04
实施日期: 2007-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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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0年01月29日
10.3明火作业管理
10.3.1棉纺织企业生产的明火作业必须有严格安全措施,建立防火防爆安全操作规程和制度。
10.3.2 棉纺织企业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和生产、生活需要,明确固定的动火区和禁火区域,并制订相关管理、操作防火要求和采取有效的防火安全措施。
10.3.3棉纺织企业除固定动火区域以外的部位应设为禁火区。在禁火区域内的动火作业,应根据作业部位、作业环境、作业内容和火灾危险性的大小必须办理三级动用明火作业申请、审批手续,实行严格管理。
10.3.4三级动火申请、审批程序和终审权限:
10.3.4.1一级动火由动火部门(车间)申请,单位防火安全管理部门复查后报分管负责人或者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10.3.4.2二级动火由动火部门的安全责任人复查后,报单位防火安全管理部门终审批准。
10.3.4.3三级动火由动火部门提出申请,报单位消防队或者职能部门终审批准。
10.3.5动火许可操作的主要内容及有效期:
10.3.5.1凡在禁火区域内进行动火作业,均须办理“动火作业申请表”和“动火许可证”。
10.3.5.2 “动火许可证”应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部门、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10.3.5.3 一、二级动火许可证有效期为1天(24h);三级动火许可证有效期为6天(144h)。
10.3.6焊割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十不烧”安全制度。
10.3.7气焊作业时,氧气瓶和乙炔瓶不得有泄漏,间距不小于5m,放置处距明火地点不小于10m,严禁卧放使用。
10.3.8氧气、乙炔瓶应有防回火等安全装置,压力表、安全阀应灵敏有效,定期检验,胶管、焊割炬应保持完好。
10.3.9电焊作业时,电焊机应放置指定的地点,火线貌岸然接地线应完整无损,禁止用铁棒等物代替接地线和固定接地点,电焊机的接地线应接在被焊设备上,接地点应靠近焊接处,不准采用远距离接地回路。
10.3.10明火作业现场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监护人员未到现场监护不得作业。周围易燃易爆物品未彻底清理不得作业。生产车间场所内未做好清整洁工作不得作业。
10.3.11棉纺织企业应明确吸烟、火炉、取暖等火种管理措施。采用高温进行烘、蒸或使用淬火、退火、保温等作业,应建立防火安全操作规程,并有专人负责管理。
10.3.12严禁在车间、仓库、变配电室、木工房、化验室等重点部位使用明火和电热设备取暖。
10.4灭火器材和设施的管理
10.4.1棉纺织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根据单位生产规模、性质、建筑场所耐火等级,正确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器材、报警装置、灭火装置等,并落实专职人员负责管理。
10.4.2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周围不得堆放原料、成品和杂物。
10.4.3消防设施、器材、报警装置、灭火装置等,应按规定定期检测、检修、保养及更换,保证完好有效。
10.4.4生产经营场所应当设置相应的消防安全的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
10.4.5消防应急通道和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应保持畅通,严禁堆堵。
10.4.6灭火器设置应稳定,其铭牌须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应设置在挂钩托架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大于1.5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小于0.15m。不应设置在潮湿或有强腐蚀的地点。同一配置点内灭火器的数量不少于2具,不多于5具。设置在室外的灭火器应有保护措施。
10.5应急预案、灭火措施
10.5.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按消防法律法规制定应急预案、灭火措施。按照应急预案、灭火措施的要求,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10.5.2棉纺织企业专兼职消防人员或有关值勤人员,必须昼夜执勤,并确保执勤人员的在位率和值勤装备的完好率,各执勤人员必须按照分工职责,随时做好灭火准备、保障临警迅速出动,扑救火灾和参加抢险救援。
10.5.3遇到火灾时,棉纺织企业应迅速报警、组织抢险,及时疏散从业人员至安全地带,积极控制火势蔓延扩大。
10.5.4棉纺织企业的前纺生产车间内应配置金属探测器,火焰报警器和墙式消火栓或者消防软管水枪,保证足够的消防应急施救水源。
10.5.5前纺生产工序易发火灾事故的设备应当落实应急处置措施。
10.5.5.1清花抓棉机:发生火情时,及时报警,迅速关闭三吸风机、凝棉风机,停止给棉,关闭周围机台,用水浸没被燃棉花、棉条,然后放置室外安全部位观察24h。电气设备起火应使用滑石粉、干粉、二氧化碳灭火器扑救。
10.5.5.2成卷机:发生火情时,及时报警,关闭风机,停止给棉,继续输出;施救后,清理出机内着火棉花,取出着火棉花用水浸灭,并放置室外安全部位观察24h。电气设备起火,用滑石粉、干粉、二氧化碳灭火器扑灭。
10.5.5.3梳棉机:发生火情时,立即报警,关闭风机,停止喂入。一般火苗不应使用水剂型灭火器扑灭,应用滑石粉、干粉、二氧化碳灭火器进行扑救。
10.5.5.4细纱机:发生火情时,立即报警,迅速关闭两侧机台。电动机及电气设备起火,应用滑石粉、二氧化碳灭火器进行扑灭。落纱机电刷、导轨应及时维修保养,电刷应有防止火星溅出的防护装置。
11.  原成品仓储安全
11.1仓库建筑防火
11.1.1仓库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根据单位生产和储存物品的规模、性质,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库房内应设置不燃体的防火分隔,防火门、防火窗应完好有效,库区应合理划分防火分区。
11.1.2库区与生活区和其他区域应有建筑分隔。原料、成品和下脚废棉等应分库存放,其仓库应专库专用。露天库区不得建筑其他建筑物或构作物。
11.1.3库区应设置避雷装置。并符合水电部《电气设备接地装置规程》和《电力设备过电压保护设计技术规程》规定的要求,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11.1.4 库区应设置室外消火栓、蓄水池和具备足够的消防应急用水。消防车道宽度不小于4m。
11.1.5库房或面积超过100m2的防火隔间,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占地面积超过300 m2平方的多层库房应设两个疏散楼梯。库房不应设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
11.1.6库房内不应设有工作人员办公室和休息室,禁止在库房内住人和搭建可燃烧材料的搁层。
11.1.7进入库区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进入库房的电瓶车、铲车等蓄电池为动力的车辆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内燃机为动力机动车辆不得进入库房内。机动车辆装卸货物后,不准在库区停放、修理。电瓶冲电应设在库房外的安全地点。
11.1.8库房内不得设置采用动力电源的行车、电动葫芦等起重设备和工具。
11.1.9仓库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气安全设计的标准。库房内不得敷设电源线和电气装置,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单独安装电闸箱,电闸箱(或电源装置)应设在库房外,并安装防水装置。下脚棉仓库不得设任何照明装置。
11.1.10进入仓库人员严禁携带火种和其他易燃物品。非仓库作业人员入库需办理出入审批、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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