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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纺织企业安全生产规程

标 准 号: AQ 7003-2007
替代情况:
发布单位: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起草单位: 中国纺织工业协会、上海纺织控股(集团)公司、富润控股集团
发布日期: 2007-01-04
实施日期: 2007-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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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0年01月29日
6.2.2 加工络筒工序
络筒车在运转中槽筒或槽筒轴缠绕回丝时,必须关机后处置;生头落纱时要把缠绕在二指上的回丝取下。座车运行时要注意左右两侧,纱管落地时须下车捡取。
6.2.3 摇纱工序
摇纱车绞纱圈故障时应关车处置,车未停稳不准寻找纱头。
6.2.4 烧毛工序
烧毛作业前应先排风后点火;作业时不得关闭门窗,关注火焰状况;空锭时应及时关闭气源,发现隐患立即关车。
6.2.5 后纺保全保养平揩车
后纺保全保养平擦车时应切断电源,挂上警示牌;罗拉搬移时应相互联系,防止滚落;拆卸拈线成形部件时应上好千斤钩,卸滚筒时要放好托架。
6.3 织造工序
6.3.1整经工序
6.3.1.1 整经机运转时不准在大经轴及车肚做清洁。
6.3.1.2落轴时应检查两端顶杆是否脱开,并应两人配合。经轴落下后应慢速滚动,不可冲撞,并注意滚动下方状态。
6.3.1.3做风扇清洁须关车进行,开车时须用慢速操作。
6.3.2 浆纱工序
6.3.2.1 上纱抬起后纱辊时,手不可放在纱上;开车前必须先打铃,开慢车,穿绞纱棒时应注意身后情况,防止伤人;操作人员必须正确穿戴劳防用品。
6.3.2.2烘房操作要戴防烫袖套,在浆槽部位工作时要注意水汀管和沸管,防止烫伤,不可将手伸进浆锅内取物,处理浆槽工作时必须关水汀;车头未装好防轧装置不得开车;地面应保持清洁干澡,防止滑跌。
6.3.2.3落轴前要检查起吊装置是否完好,起吊时必须看清吊钩两端是否钩稳,小车放稳后方可落轴。
6.3.3 穿筘工序
6.3.3.1 穿筘机禁止两人在同一机台上操作,起动后禁止人员在危险区域。
6.3.3.2 上落轴时盘头要摆正,小车要放稳,另头机在上落轴时要放在固定位置。
6.3.4 布机工序
6.3.4.1开车前应查看机台及周围人员,确认安全后再开车,并须逐台开启。
6.3.4.2 遇飞梭,轧梭时应通知检修工,不得擅自处理。
6.3.5 织造工序保全保养
6.3.5.1平揩车时切断电源,挂上警示牌;抬重机件时要检查搬运工具,相互联系;拆盘头时钩好盘头,检查换梭动作,人侧立机旁,不连换梭子。并示意两侧人员避让。
7.   环境安全
7.1 棉尘控制
7.1.1棉纺织企业作业场所内棉尘含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安全卫生标准GBZ2-2002》有关标准执行,时间加全平均允许浓度控制在1.0mg/m3,短时间接触允许浓度控制在3.0mg/m3。
7.1.2棉纺织企业应制定除尘、吸尘、滤尘等设备、设施的维护作业计划,定期检查、检测各工序、各工种的棉尘含量,控制车间送、排风量,保持车间微正压。
7.1.3纺部车间的清棉工序、梳棉工序应根据工艺要求配置相适应的滤尘、除尘设备;并粗、精梳、细纱以及烧毛等工序应安装吸尘、除尘装置。
7.1.4纺部车间的磨针、磨皮辊和织造工序的刷布机等辅机设备带有粉尘排放的作业,应配置相应的除尘装置。
7.1.5除尘、吸尘、滤尘等装置发生故障时,应立即组织人员抢修,最大限度地降低棉尘悬浮物废气的排发。并定期对产生的尘土,腐蚀物等设专人负责清除。
7.2噪声控制
7.2.1棉纺织企业作业场所的噪声,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安全卫生标准GBZ1-2002》规定执行,应选用高效、节能和低噪声的棉纺织机械设备和设施,严格控制噪声排放。
7.2.2清棉、梳棉、并条、粗纱、络筒等作业场所的噪声应控制在80 dB(A);精梳、细纱、倍捻、织布等作业场所的噪声应控制在85 dB(A)。
7.2.3作业场所操作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8小时,噪声声级卫生限值为85 dB(A)。操作人员每天接触噪声不足8小时的场合,可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接触时间减半、噪声声级卫生限值增加3 dB(A)的原则,确定其噪声声级限值的最高限值不得超过115 dB(A)。
7.2.4棉纺织企业应制定噪声源设施的维护作业计划,定期对生产场所的噪声进行检测、检查。对噪声源设施、设备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减轻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7.2.5棉纺织企业在未达标前应接受有关主管部门规定,限期整改达标,对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保障作业人员健康。
7.3 生产场所环境
7.3.1生产场所应划定堆放区域,落实定置管理。
7.3.2生产场所环境保持清洁、明亮、卫生,定期清扫高空积花、积尘;保持地面清洁,无油渍、杂物。
7.3.3生产设备的排列间距、墙距应符合《棉纺织厂设计》的要求,保持地面畅通,方便设备维修和操作安全,并定期清扫,保持整洁。
7.3.4生产场所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通道及安全出口应有明显标志。
7.4 有毒有害控制
7.4.1棉纺织企业使用、储存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卫生标准GBZ 2-2002》等法律法规执行,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危险物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7.4.2棉纺织企业使用、储存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必须实行双人收发、保管,应落实专人领用,做好购、发、存台帐,对易挥发、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必须按MSDS标准落实管理。
7.4.3棉纺织企业应采取新工艺、新产品,加强对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的控制,棉纺织工序的皮辊制作应安装吸尘装置,作业人员应配备防护用具,制作中产生的三氯乙烯应控制在4.33~6.65mg/m3;作业中苯、甲苯、二甲苯、氯化氢及盐酸的最高容浓度不超过100 mg/m3;化验间等作业场所废弃的硫酸、盐酸、草酸、皂液等危险物品应按规定中和后排放;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油,应集中储存和处置。
7.4.4棉纺织企业对从业人员接尘、接毒、接害劳动条件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工作实行自控与专控相结合的原则。
7.4.5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必须具有防泄漏措施,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库房必须完好,具有通风、降温、防火、防雷击等措施;并分类储存,标识明显。
7.4.6棉纺织企业对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的购置、储存、使用应定期检查、检测。遇到紧急情况时按MSDS要求及时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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