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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急性丙烯腈中毒诊断标准【作废】

[ 注:本标准已作废,请搜索最新标准 ]
标 准 号: GBZ13-2002
替代情况: 被 GBZ 13-2016 替代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起草单位: 兰州化学工业公司职工医院、复旦大学附属金山医院
发布日期: 2002-04-08
实施日期: 2002-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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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9年12月19日

  前言

  本标准的第6.1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GB7799-1987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丙烯腈(ACN)是合成化工的重要单体,用途广泛。可因接触较大量的丙烯腈而发生急性中毒。为了有效地防治急性丙烯腈中毒,曾颁布了GB7799-1987。

  原标准颁布11年来,继续有新的病例报道,临床经验更加丰富,毒理研究也有了一定的进展,因此需要加以修订。修订后的标准突出了职业性急性丙烯腈中毒是以中枢神经系统损害为主要表现的全身性疾病,并可有心、肝、肺等损害,使本标准的诊断分级基准更加明确,易于操作。附录中增加了与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总则标准之间关系的说明,条文更加明确、合理。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兰州化学工业公司职工医院、复旦大学附属金山医院负责起草。宁波市卫生防疫站、安庆石化总厂医院、乌鲁木齐石化总厂医院、宁波市镇海区卫生防疫站参加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职业性急性丙烯腈中毒是指在职业活动中,短时间内接触较大量丙烯腈引起的以中枢神经系统损害为主的全身性疾病,可伴有心、肝、肺等脏器损害。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丙烯腈中毒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接触丙烯腈所引起的急性中毒的诊断及处理。非职业性急性丙烯腈中毒可参考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l8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

  GB/T16180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GBZ59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

  GBZ76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GBZ73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GBZ74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心脏病诊断标准

  3诊断原则

  根据短时间内接触大量的丙烯腈职业史,以中枢神经系统损害为主要临床表现,结合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结果综合分析,排除其他原因所引起的类似疾病,方可诊断。

  4接触反应

  头痛、头昏、乏力、咽干、结膜及鼻咽部充血等表现,脱离接触后在短时间内恢复。

  5诊断及分级标准

  5.1轻度中毒

  头痛、头昏加重,上腹部不适、恶心、呕吐、手足麻木、胸闷、呼吸困难、腱反射亢进。嗜睡状态或意识模糊,可有血清转氨酶升高、心电图或心肌酶谱异常。

  5.2重度中毒

  在轻度中毒的基础上,出现以下一项者:

  a)癫痫大发作样抽搐;

  b)昏迷;

  c)肺水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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