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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速电气传动系统 第5-2部分:安全要求 功能

标 准 号: GB/T 12668.502-2013
替代情况: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起草单位: 天津电气传动设计研究所、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等
发布日期: 2013-11-12
实施日期: 201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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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1年0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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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GB/T12668的本部分规定了从功能安全方面考虑,对电气传动系统(安全相关)[PDS(SR)]的设计开发、集成和验证,详述了要求,给出了建议。
本部分适用于《调速电气传动系统》中其他涉及调速电气传动系统的标准。
注1:术语“集成”是对PDS(SR)本身而言,而不是并入安全相关应用。
本部分仅当PDS(SR)的功能安全被认定和PDS(SR)以高要求或连续模式(见3.10)操作时适用。
对于低要求应用,见IEC61508。
本部分是一个产品标准,阐述了有关IEC61508结构体系中PDS(SR)安全相关考虑,介绍了PDS(SR)做为安全相关子系统的要求。本部分意在促进PDS(SR)的电气/电子/可编程电子元件(E/E/PE)来实现PDS安全功能的安全特性。
PDS(SR)的制造商和供应商通过使用本部分规范性要求,向用户(控制系统集成商、成套装备设计者等)展示他们设备的安全特性。通过运用IEC61508 的原理和在其相关领域中的实施(例如IEC61511、IEC61513、IEC62061)或ISO13849,有助于将PDS(SR)纳入安全相关控制系统。
依照本部分满足IEC61508中PDS(SR)所需的所有要求。
本部分不说明以下要求:
———特定应用的危险和风险分析;
———特定应用的安全功能的识别;
———安全完整性等级(SIL)对那些安全功能的初始分配;
———除接口配置以外的传动设备;
———次生危害(例如生产和制造过程中的失效);
———在IEC61800-5-1中包括的电气、热和能量的安全考虑;
———PDS(SR)生产过程;
———PDS(SR)信号和指令的有效性。
注2:PDS(SR)的功能安全要求随应用而定,并且必须视为设备整体风险评估的一部分。PDS(SR)供应商不对传动设备负责的地方,装备设计者负责风险评估并且明确说明PDS(SR)的功能和安全整体要求。
注3:纵然恶意的行为能影响PDS(SR)的功能安全,本部分中不考虑担保问题。
本部分仅适用不大于SIL3的SIL的安全功能的PDS(S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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