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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文档

标 准 号: DL408-1991
替代情况: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起草单位: 能源部安全环保司
发布日期: 1991-03-08
实施日期: 1991-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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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8年10月05日

  第五章 线路作业时发电厂和变电所的安全措施
  第91条 线路的停送电均应按照值班调度员或有关单位书面指定的人员的命令执行。严禁约时停、送电。停电时,必须先将该线路可能来电的所有断路器(开关)、线路隔离开关(刀闸)、母线隔离开关(刀闸)全部拉开,用验电器验明确无电压后,在所有线路上可能来电的各端装接地线,线路隔离开关(刀闸)操作把手上挂“禁止合闸,线路有人工作!”的标示牌。
  第92条 值班调度员必须将线路停电检修的工作班组数目、工作负责人姓名、工作地点和工作任务记入记录簿。
  工作结束时,应得到工作负责人(包括用户)的竣工报告,确认所有工作班组均已竣工,接地线已拆除,工作人员已全部撤离线路,并与记录簿核对无误后,方可下令拆除发电厂或变电所内的安全措施,向线路送电。
  第93条 当用户管辖的线路要求停电时,必须得到用户工作负责人的书面申请方可停电,并做好安全措施,恢复送电,必须接到原申请人的通知后方可进行。
  第六章 带电作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94条 本章的规定适用于在海拔1000m及以下交流10~500kV的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变电所(发电厂)电气设备上采用等电位、中间电位和地电位方式进行的带电作业,以及低压带电作业。
  两线一地的线路及其电气设备上不宜进行带电作业。
  第95条 带电作业应在良好天气下进行。如遇雷、雨、雪、雾不得进行带电作业,风力大于5级时,一般不宜进行带电作业。
  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在恶劣天气进行带电抢修时,应组织有关人员充分讨论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经厂(局)主管生产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96条 对于比较复杂,难度较大的带电作业新项目和研制的新工具必须进行科学试验,确认安全可靠,编出操作工艺方案和安全措施,并经厂(局)主管生产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和使用。
  第97条 带电作业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负责人应具有带电作业实践经验。工作票签发人必须经厂(局)领导批准,工作负责人也可经工区领导批准。
  第98条 带电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监护人应由有带电作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不得直接操作。监护的范围不得超过一个作业点。复杂的或高杆塔上的作业应增设(塔上)监护人。
  第99条 带电作业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负责人对带电作业现场情况不熟悉时,应组织有经验的人员到现场查勘。根据查勘结果作出能否进行带电作业的判断,并确定作业方法和所需工具以及应采取的措施。
  第100条 带电作业工作负责人在带电作业工作开始前应与调度联系,工作结束后向调度汇报。
  第101条 带电作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停用重合闸,并不得强送电:
  一、中性点有效接地的系统中有可能引起单相接地的作业。
  二、中性点非有效接地的系统中有可能引起相间短路的作业。
  三、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认为需要停用重合闸的作业。
  严禁约时停用或恢复重合闸。
  第102条 在带电作业过程中如设备突然停电,作业人员应视设备仍然带电。工作负责人应尽快与调度联系,调度未与工作负责人取得联系前不得强送电。
  第二节 一般技术措施
  第103条 进行地电位带电作业时,人身与带电体间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3的规定。
  表3 人身与带电体的安全距离
  


  注:1)因受设备限制达不到1.8m时,经厂(局)主管生产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后,可采用括号内(1.6m)的数值。
  2)由于500kV带电作业经验不多,此数据为暂定数据。
  第104条 35kV及以下的带电设备,不能满足表3规定的最小安全距离时,必须采取可靠的绝缘隔离措施。
  第105条 绝缘操作杆,绝缘承力工具和绝缘绳索的有效长度不得小于表4的规定。
  表4 绝缘工具最小有效绝缘长度
  


  第106条 更换绝缘子或在绝缘子串上作业时,良好绝缘子片数不得少于表5的规定。
  表5 良好绝缘子最少片数
  


  第107条 更换直线绝缘子串或移动导线的作业,当采用单吊线装置时,应采取防止导线脱落时的后备保护措施。
  第108条 在绝缘子串未脱离导线前,拆、装靠近横担的第一片绝缘子时,必须采用专用短接线或穿屏蔽服方可直接进行操作。
  第109条 在市区或人口稠密的地区进行带电作业时,工作现场应设置围栏,严禁非工作人员入内。
  第三节 等电位作业
  第110条 等电位作业一般在63(66)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力线路和电气设备上进行。若须在35kV及以下电压等级采用等电位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绝缘隔离措施。
  第111条 等电位作业人员必须在衣服外面穿合格的全套屏蔽服(包括帽、衣、裤、手套、袜和鞋),且各部分应连接好,屏蔽服内还应穿阻燃内衣。
  严禁通过屏蔽服断、接接地电流、空载线路和耦合电容器的电容电流。
  第112条 等电位作业人员对地距离应不小于表3的规定,对邻相导线的距离应不小于表6的规定。
  表6 等电位作业人员对邻相导线的最小距离
  


  第113条 等电位作业人员在绝缘梯上作业或沿绝缘梯进入强电场时,其与接地体和带电体两部分间所组成的组合间隙不得小于表7的规定。
  表7 组合间隙最小距离
  


  第114条 等电位作业人员沿绝缘子串进入强电场的作业,只能在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绝缘子串上进行。扣除人体短接的和零值的绝缘子片后,良好绝缘子片数不得小于表5的规定,其组合间隙不得小于表7的规定。若组合间隙不满足表7的规定,应加装保护间隙。
  第115条 等电位作业人员在电位转移前,应得到工作负责人的许可,并系好安全带。转移电位时人体裸露部分与带电体的距离不应小于表8的规定。
  表8 转移电位时人体裸露部分与带电体的最小距离
  


  第116条 等电位作业人员与地面作业人员传递工具和材料时,必须使用绝缘工具或绝缘绳索进行,其有效长度不得小于表4的规定。
  第117条 沿导、地线上悬挂的软、硬梯或飞车进入强电场的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连接档距的导、地线上挂梯(或飞车)时,其导、地线的截面不得小于:
   钢芯铝绞线 120mm2
   铜 绞 线 70 mm2
   钢 绞 线 50 mm2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经验算合格,并经厂(局)主管生产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才能进行:
  1.在孤立档距的导、地线上的作业;
  2.在有断股的导、地线上的作业;
  3.在有锈蚀的地线上的作业;
  4.在其它型号导、地线上的作业;
  5.二人以上在导、地线上的作业。
  三、在导、地线上悬挂梯子前,必须检查本档两端杆塔处导、地线的紧固情况。挂梯载荷后地线及人体对导线的最小间距应比表3中的数值增大0.5m,导线及人体对被跨越的电力线路、通信线路和其他建筑物的最小距离应比表3的安全距离增大1m。
  四、在瓷横担线路上严禁挂梯作业,在转动横担的线路上挂梯前应将横担固定。
  第118条 等电位作业人员在作业中严禁用酒精、汽油等易燃品擦拭带电体及绝缘部分,防止起火。
  第四节 带电断、接引线
  第119条 带电断、接空载线路,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带电断、接空载线路时,必须确认线路的终端断路器(开关)[或隔离开关(刀闸)]确已断开,接入线路侧的变压器、电压互感器确已退出运行后,方可进行。
  严禁带负荷断、接引线。
  二、带电断、接空载线路时,作业人员应戴护目镜,并应采取消弧措施,消弧工具的断流能力应与被断、接的空载线路电压等级及电容电流相适应。如使用消弧绳,则其断、接的空载线路的长度不应大于表9的规定,且作业人员与断开点应保持4m以上的距离。
  表9 使用消弧绳断、接空载线路的最大长度
  


  注:线路长度包括分支在内,但不包括电缆线路。
  三、在查明线路确无接地,绝缘良好,线路上无人工作且相位确定无误后才可进行带电断、接引线。
  四、带电接引时未接通相的导线及带电断引时已断开相的导线将因感应而带电。为防止电击,应采取措施后才能触及。
  五、严禁同时接触未接通的或已断开的导线两个断头,以防人体串入电路。
  第120条 严禁用断、接空载线路的方法使两电源解列或并列。
  第121条 带电断、接耦合电容器时,应将其信号、接地刀闸合上并应停用高频保护。被断开的电容器应立即对地放电。
  第122条 带电断、接空载线路、耦合电容器、避雷器等设备时,应采取防止引流线摆动的措施。
  第五节 带电短接设备
  第123条 用分流线短接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等载流设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短接前一定要核对相位。
  二、组装分流线的导线处必须清除氧化层,且线夹接触应牢固可靠。
  三、35kV及以下设备使用的绝缘分流线的绝缘水平应符合表17的规定。
  四、断路器(开关)必须处于合闸位置,并取下跳闸回路熔断器(保险),锁死跳闸机构后,方可短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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