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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文档

标 准 号: DL408-1991
替代情况: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起草单位: 能源部安全环保司
发布日期: 1991-03-08
实施日期: 1991-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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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8年10月05日

  第51条 工作票中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一、工作票签发人:
  1.工作必要性;
  2.工作是否安全;
  3.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4.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人员是否适当和足够,精神状态是否良好。
  二、工作负责人(监护人):
  1.正确安全地组织工作;
  2.结合实际进行安全思想教育;
  3.督促、监护工作人员遵守本规程;
  4.负责检查工作票所载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和值班员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
  5.工作前对工作人员交待安全事项;
  6.工作班人员变动是否合适。
  三、工作许可人:
  1.负责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2.工作现场布置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3.负责检查停电设备有无突然来电的危险;
  4.对工作票中所列内容即使发生很小疑问,也必须向工作票签发人询问清楚,必要时应要求作详细补充。
  四、值长:
  负责审查工作的必要性和检修工期是否与批准期限相符以及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五、工作班成员:
  认真执行本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互相关心施工安全,并监督本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的实施。
  第二节 工作许可制度
  第52条 工作许可人(值班员)在完成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后,还应:
  一、会同工作负责人到现场再次检查所做的安全措施,以手触试,证明检修设备确无电压;
  二、对工作负责人指明带电设备的位置和注意事项;
  三、.和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票上分别签名。
  完成上述许可手续后,工作班方可开始工作。
  第53条 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安全措施,值班人员不得变更有关检修设备的运行接线方式。工作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时,应事先取得对方的同意。
  第三节 工作监护制度
  第54条 完成工作许可手续后,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应向工作班人员交待现场安全措施、带电部位和其他注意事项。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必须始终在工作现场,对工作班人员的安全认真监护,及时纠正违反安全的动作。
  第55条 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工作负责人),不许单独留在高压室内和室外变电所高压设备区内。
  若工作需要(如测量极性、回路导通试验等),且现场设备具体情况允许时,可以准许工作班中有实际经验的一人或几人同时在他室进行工作,但工作负责人应在事前将有关安全注意事项予以详尽的指示。
  第56条 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在全部停电时,可以参加工作班工作。在部分停电时,只有在安全措施可靠,人员集中在一个工作地点,不致误碰导电部分的情况下,方能参加工作。
  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应根据现场的安全条件、施工范围、工作需要等具体情况,增设专人监护和批准被监护的人数。
  专责监护人不得兼做其他工作。
  第57条 工作期间,工作负责人若因故必须离开工作地点时,应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离开前应将工作现场交待清楚,并告知工作班人员。原工作负责人返回工作地点时,也应履行同样的交接手续。
  若工作负责人需要长时间离开现场,应由原工作票签发人变更新工作负责人,两工作负责人应做好必要的交接。
  第58条 值班员如发现工作人员违反安全规程或任何危及工作人员安全的情况,应向工作负责人提出改正意见,必要时可暂时停止工作,并立即报告上级。
  第四节 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第59条 工作间断时,工作班人员应从工作现场撤出,所有安全措施保持不动,工作票仍由工作负责人执存。间断后继续工作,无需通过工作许可人。每日收工,应清扫工作地点,开放已封闭的通路,并将工作票交回值班员。次日复工时,应得值班员许可,取回工作票,工作负责人必须事前重新认真检查安全措施是否符合工作票的要求后,方可工作。若无工作负责人或监护人带领,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工作地点。
  第60条 在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以前,值班员不准将施工设备合闸送电。
  在工作间断期间,若有紧急需要,值班员可在工作票未交回的情况下合闸送电,但应先将工作班全班人员已经离开工作地点的确切根据通知工作负责人或电气分场负责人,在得到他们可以送电的答复后方可执行,并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拆除临时遮栏、接地线和标示牌,恢复常设遮栏,换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二、必须在所有通路派专人守候,以便告诉工作班人员“设备已经合闸送电,不得继续工作”,守候人员在工作票未交回以前,不得离开守候地点。
  第61条 检修工作结束以前,若需将设备试加工作电压,可按下列条件进行:
  一、全体工作人员撤离工作地点;
  二、将该系统的所有工作票收回,拆除临时遮栏、接地线和标示牌,恢复常设遮栏;
  三、.应在工作负责人和值班员进行全面检查无误后,由值班员进行加压试验。
  工作班若需继续工作时,应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第62条 在同一电气连接部分用同一工作票依次在几个工作地点转移工作时,全部安全措施由值班员在开工前一次做完,不需再办理转移手续,但工作负责人在转移工作地点时,应向工作人员交待带电范围、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第63条 全部工作完毕后,工作班应清扫、整理现场。工作负责人应先周密的检查,待全体工作人员撤离工作地点后,再向值班人员讲清所修项目、发现的问题、试验结果和存在问题等,并与值班人员共同检查设备状况,有无遗留物件,是否清洁等,然后在工作票上填明工作终结时间,经双方签名后,工作票方告终结。
  第64条 只有在同一停电系统的所有工作票结束,拆除所有接地线、临时遮栏和标示牌,恢复常设遮栏,并得到值班调度员或值班负责人的许可命令后,方可合闸送电。
  第65条 已结束的工作票,保存三个月。
  第四章 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第66条 在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工作,必须完成下列措施:
  一、停电;
  二、验电;
  三、装设接地线;
  四、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
  上述措施由值班员执行。对于无经常值班人员的电气设备,由断开电源人执行,并应有监护人在场[两线一地制系统验电、装设接地线措施,由局(厂)自行规定]。
  第一节 停电
  第67条 工作地点,必须停电的设备如下:
  一、检修的设备;
  二、与工作人员在进行工作中正常活动范围的距离小于表2规定的设备;
  三、在44kV以下的设备上进行工作,上述安全距离虽大于表2规定,但小于表1规定,同时又无安全遮栏措施的设备;
  表2 工作人员工作中正常活动范围与带电设备的安全距离
  


  四、带电部分在工作人员后面或两侧无可靠安全措施的设备。
  第68条 将检修设备停电,必须把各方面的电源完全断开(任何运用中的星形接线设备的中性点,必须视为带电设备)。禁止在只经断路器(开关)断开电源的设备上工作。必须拉开隔离开关(刀闸),使各方面至少有一个明显的断开点。与停电设备有关的变压器和电压互感器,必须从高、低压两侧断开,防止向停电检修设备反送电。
  第69条 断开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的操作能源。隔离开关(刀闸)操作把手必须锁住。
  第二节 验电
  第70条 验电时,必须用电压等级合适而且合格的验电器,在检修设备进出线两侧各相分别验电。验电前,应先在有电设备上进行试验,确证验电器良好。如果在木杆、木梯或木架构上验电,不接地线不能指示者,可在验电器上接地线,但必须经值班负责人许可。
  第71条 高压验电必须戴绝缘手套。验电时应使用相应电压等级的专用验电器。
  330kV及以上的电气设备,在没有相应电压等级的专用验电器的情况下,可使用绝缘棒代替验电器,根据绝缘棒端有无火花和放电噼啪声来判断有无电压。
  第72条 表示设备断开和允许进入间隔的信号、经常接入的电压表等,不得作为设备无电压的根据。但如果指示有电,则禁止在该设备上工作。
  第三节 装设接地线
  第73条 当验明设备确已无电压后,应立即将检修设备接地并三相短路。这是保护工作人员在工作地点防止突然来电的可靠安全措施,同时设备断开部分的剩余电荷,亦可因接地而放尽。
  第74条 对于可能送电至停电设备的各方面或停电设备可能产生感应电压的都要装设接地线,所装接地线与带电部分应符合安全距离的规定。
  第75条 检修母线时,应根据母线的长短和有无感应电压等实际情况确定地线数量。检修10m及以下的母线,可以只装设一组接地线。在门型架构的线路侧进行停电检修,如工作地点与所装接地线的距离小于10m,工作地点虽在接地线外侧,也可不另装接地线。
  第76条 检修部分若分为几个在电气上不相连接的部分[如分段母线以隔离开关(刀闸)或断路器(开关)隔开分成几段],则各段应分别验电接地短路。接地线与检修部分之间不得连有断路器(开关)或熔断器(保险)。降压变电所全部停电时,应将各个可能来电侧的部分接地短路,其余部分不必每段都装设接地线。
  第77条 在室内配电装置上,接地线应装在该装置导电部分的规定地点,这些地点的油漆应刮去,并划下黑色记号。
  所有配电装置的适当地点,均应设有接地网的接头。接地电阻必须合格。
  第78条 装设接地线必须由两人进行。若为单人值班,只允许使用接地刀闸接地,或使用绝缘棒合接地刀闸。
  第79条 装设接地线必须先接接地端,后接导体端,且必须接触良好。拆接地线的顺序与此相反。装、拆接地线均应使用绝缘棒和戴绝缘手套。
  第80条 接地线应用多股软裸铜线,其截面应符合短路电流的要求,但不得小于25 。接地线在每次装设以前应经过详细检查。损坏的接地线应及时修理或更换。禁止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导线作接地或短路之用。
  接地线必须使用专用的线夹固定在导体上,严禁用缠绕的方法进行接地或短路。
  第81条 高压回路上的工作,需要拆除全部或一部分接地线后始能进行工作者〔如测量母线和电缆的绝缘电阻,检查断路器(开关)触头是否同时接触〕,如:
  一、拆除一相接地线;
  二、拆除接地线,保留短路线;
  三、将接地线全部拆除或拉开接地刀闸。
  必须征得值班员的许可(根据调度员命令装设的接地线,必须征得调度员的许可),方可进行。工作完毕后立即恢复。
  第82条 每组接地线均应编号,并存放在固定地点。存放位置亦应编号,接地线号码与存放位置号码必须一致。
  第83条 装、拆接地线,应做好记录,交接班时应交待清楚。
  第四节 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
  第84条 在一经合闸即可送电到工作地点的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的操作把手上,均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见附录四)。
  如果线路上有人工作,应在线路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操作把手上悬挂“禁止合闸,线路有人工作!”的标示牌,标示牌的悬挂和拆除,应按调度员的命令执行。
  第85条 部分停电的工作,安全距离小于表1规定距离以内的未停电设备,应装设临时遮栏。临时遮栏与带电部分的距离,不得小于表2的规定数值。临时遮栏可用干燥木材、橡胶或其他坚韧绝缘材料制成,装设应牢固,并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35kV及以下设备的临时遮栏,如因工作特殊需要,可用绝缘挡板与带电部分直接接触。但此种挡板必须具有高度的绝缘性能,并符合附录E的要求。
  第86条 在室内高压设备上工作,应在工作地点两旁间隔和对面间隔的遮栏上和禁止通行的过道上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第87条 在室外地面高压设备上工作,应在工作地点四周用绳子做好围栏,围栏上悬挂适当数量的“止步,高压危险!”标示牌,标示牌必须朝向围栏里面。
  第88条 在工作地点悬挂“在此工作!”的标示牌。
  第89条 在室外架构上工作,则应在工作地点邻近带电部分的横梁上,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此项标示牌在值班人员的监护下,由工作人员悬挂。在工作人员上下铁架和梯子上应悬挂“从此上下!”的标示牌。在邻近其他可能误登的带电架构上,应悬挂“禁止攀登,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第90条 严禁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移动或拆除遮栏、接地线和标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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