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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文档

标 准 号: DL408-1991
替代情况: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起草单位: 能源部安全环保司
发布日期: 1991-03-08
实施日期: 1991-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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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8年10月05日

  第38条 其他工作用口头或电话命令。
  口头或电话命令,必须清楚正确,值班员应将发令人、负责人及工作任务详细记入操作记录簿中,并向发令人复诵核对一遍。
  第39条 工作票要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一式两份,应正确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时,应字迹清楚。
  两份工作票中的一份必须经常保存在工作地点,由工作负责人收执,另一份由值班员收执,按值移交。值班员应将工作票号码、工作任务、许可工作时间及完工时间记入操作记录簿中。
  在无人值班的设备上工作时,第二份工作票由工作许可人收执。
  第40条 一个工作负责人只能发给一张工作票。工作票上所列的工作地点,以一个电气连接部分为限。
  如施工设备属于同一电压、位于同一楼层、同时停送电,且不会触及带电导体时,则允许在几个电气连接部分共用一张工作票。
  开工前工作票内的全部安全措施应一次做完。
  建筑工、油漆工等非电气人员进行工作时,工作票发给监护人。
  第41条 在几个电气连接部分上依次进行不停电的同一类型的工作,可以发给一张第二种工作票。
  第42条 若一个电气连接部分或一个配电装置全部停电,则所有不同地点的工作,可以发给一张工作票,但要详细填明主要工作内容。几个班同时进行工作时,工作票可发给一个总的负责人,在工作班成员栏内只填明各班的负责人,不必填写全部工作人员名单。
  若至预定时间,一部分工作尚未完成,仍须继续工作而不妨碍送电者,在送电前,应按照送电后现场设备带电情况,办理新的工作票,布置好安全措施后,方可继续工作。
  第43条 事故抢修工作可不用工作票,但应记入操作记录簿内,在开始工作前必须按本规程第四章的规定做好安全措施,并应指定专人负责监护。
  第44条 线路、用户检修班或基建施工单位在发电厂或变电所进行工作时,必须由所在单位(发电厂、变电所或工区)签发工作票并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第45条 第一种工作票应在工作前一日交给值班员。临时工作可在工作开始以前直接交给值班员。
  第二种工作票应在进行工作的当天预先交给值班员。
  第46条 若变电所距离工区较远或因故更换新工作票不能在工作前一日将工作票送到,工作票签发人可根据自己填好的工作票用电话全文传达给变电所值班员,传达必须清楚,值班员应根据传达做好记录,并复诵核对。若电话联系有困难,也可在进行工作的当天预先将工作票交给值班员。
  第47条 第一、二种工作票的有效时间,以批准的检修期为限。第一种工作票至预定时间,工作尚未完成,应由工作负责人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手续应由工作负责人向值班负责人申请办理,主要设备检修延期要通过值长办理。工作票有破损不能继续使用时,应补填新的工作票。
  第48条 需要变更工作班中的成员时,须经工作负责人同意。需要变更工作负责人时,应由工作票签发人将变动情况记录在工作票上。若扩大工作任务,必须由工作负责人通过工作许可人,并在工作票上增填工作项目。若须变更或增设安全措施者,必须填用新的工作票,并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第49条 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工作负责人可以填写工作票。
  工作许可人不得签发工作票。
  第50条 工作票签发人应由分场、工区(所)熟悉人员技术水平、熟悉设备情况、熟悉本规程的生产领导人、技术人员或经厂、局主管生产领导批准的人员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员名单应书面公布。
  工作负责人和允许办理工作票的值班员(工作许可人)应由分场或工区主管生产的领导书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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