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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作废】

[ 注:本标准已作废,请搜索最新标准 ]
标 准 号: GB 4208-1993
替代情况: 替代 1994-8-1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起草单位: 机械电子工业部机械标准化所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
更新日期: 2008年03月07日
本标准等效采用IEC 529(1989)《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额定电压不超过72.5kV,借助外壳防护的电气设备的防护分级。
 
2 目的
本标准的目的如下:
a. 规定电气设备下述内容的外壳防护等级:
1)防止人体接近壳内危险部件;
2)防止固体异物进入壳内设备;
3)防止由于水进入壳内对设备造成有害影响;
b. 防护等级的标示;
c. 各防护等级的要求;
d. 按本标准的要求对外壳作验证试验。
各类产品引用外壳防护等级的程度和方式,以及采用何种外壳,留待产品标准决定,对具体的防护等级所采用的试验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必要时,在有关产品标准中可增加补充要求。可在有关产品标准中作具体规定的细则见附录B。
对特殊型式的设备,产品标准可以规定不同的要求,但至少要保证相同的安全水平。
本标准仅考虑在各方面都符合有关产品标准规定的外壳,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外壳的材料和工艺应保证达到所要求的防护等级。
如果某类设备满足试验一般要求而且所选择的防护等级适用于该设备型式,则本标准也适用于该型式设备的空外壳。
有关机械损坏、锈蚀、腐蚀性溶剂、霉菌、虫害、太阳辐射、结冰、潮湿(如凝露引起的)、爆炸性气体等外部影响或环境条件对外壳和壳内设备破坏的防护措施以及防止与外壳外部(如风扇)危险运动部件的接触由有关产品标准规定。
不与外壳连接的隔板以及专门为人身安全设置的阻挡物,不看作外壳的一部分。
 
3 术语
3.1 外壳 enclosure
能防止设备受到某些外部影响并在各个方向防止直接接触的设备部件。
注:防止或限制本标准规定的试具进入的隔板、形成孔洞或其它开口的部件,不论它是附在外壳上的还是包覆设备的,都算作外壳的一部分,不使用钥匙或工具就能移除的部件除外。
3.2 直接接触 direct contact
人或家畜与带电部分的接触。
3.3 防护等级 degree of protection
按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外壳对接近危险部件、防止固体异物进入或水进入所提供的保护程度。
3.4 IP代码 IP code
表明外壳对人接近危险部件、防止固体异物或水进入的防护等级以及与这些防护有关的附加信息的代码系统。
3.5 危险部件 hazardous part
接近或接触时有危险的部件。
3.5.1 危险带电部件 hazardous live part
受到某些外部影响条件能导致触电的带电部件。
3.5.2 危险机械部件 hazardous mechanical part
接触时有危险的运动部件。光滑旋转轴除外。
3.6 外壳对接近危险部件的防护 protection provided by an enclosure against access to hazardous parts
外壳对人体接触危险的低压带电部件、接触危险的机械部件,在外壳内部以小于足够的间隙接近危险的高压带电部件的防护。
注:这种防护可借助于外壳本身,借助于作为外壳一部分的隔板或借助于壳内距离来达到。
3.7 防止接近危险部件的足够间隙 adequate clearance for protection against access to hazardous parts
能防止试具与危险部件接触或接近的距离。详细说明见11.3。
3.8 触及试具access probe
能方便地模仿人体的一部分或模仿工具或类似物,由人手持着来检验距离危险部件是否有足够间隙的检验工具。
3.9 物体试具 object probe
模仿固体异物检验其进入外壳的可能性的检验工具。
3.10 开口 opening
外壳本身设置的或通过试具施加规定的外力后形成的孔洞或缝隙。
 
4 标示
4.1 IP代码的组成及含义
IP代码由代码字母IP(国际防护 International Protection)、第一位特征数字、第二位特征数字、附加字母、补充字母组成。
不要求规定特征数字时,该处由字母“X”代替(如果两个字母都省略则用“XX”表示)。
附加字母和(或)补充字母可省略,不需代替。
当使用一个以上的补充字母时,应按字母顺序排列。
当外壳采用不同安装方式提供不同的防护等级时,制造厂应在相应安装方式的说明书上表明该防护等级。
外壳的标志方法详见第9章。
IP代码的组成见表1。详细说明见表1所标明的章条。
 
表1 IP代码的组成及含义
数字或字母
对设备防护的含义
对人员防护的含义
参照章条
代码字母
IP
第一位
特征数字
 
防止固体异物进入
防止接近危险部件
 
0
1
2
3
4
5
6
无防护
≥φ50 mm
≥φ2.5 mm
≥φ2.5mm
≥φ1.0mm
无防护
金属线
金属线
金属线
第5章
第二位
特征数字
 
防止进水造成有害影响
 
 
0
l
2
3
4
5
6
7
8
无防护
垂直滴水
15°滴水
猛烈喷水
短时间浸水
连续浸水
第6章
附加字母
(可选择)
 
 
防止接近危险部件
 
A
B
C
D
金属线
第7章
补充字母
(可选择)
 
专门补充的信息
 
 
H
M
S
W
高压设备
做防水试验时试样运行
做防水试验时试样静止
气候条件
第8章
 
4.2 IP代码举例
4.2.1 无附加字母和补充字母的IP代码
 
 
 
其中:
3——防止人手持直径不小于2.5mm的工具接近危险部件;防止直径不小于2.5mm的固体异物 进入设备外壳内。
4——防止由于在外壳各个方向溅水对设备造成有害影响。
IPX5——不要求第一位特征数字。
IP2X——不要求第二位特征数字。
IPX5/IPX7——针对不同的作用,给出防喷水和防短时间浸水的两种不同防护等级。
4.2.2 使用可选择字母的IP代码
 
 
 
外壳带有上述IP代码,意即:
2——防止人用手指接近危险部件;防止直径不小于12.5mm的固体异物进入外壳内。
3——防止淋水造成对外壳内设备的有害影响。
C——防止人手持直径不小于2.5mm长度不超过100mm的工具接近危险部件。
S——防止进水造成有害影响的试验是在所有设备部件静止时进行。
IP20C——使用附加字母。
IPXXC——不要求两位特征数字,使用附加字母。
IPXIC——不要求第一位特征数字,使用附加字母。
IP3XD——不要求第二位特征数字,使用附加字母。
IP23S——使用补充字母。
IP21CM——使用附加字母和补充字母。
 
5 第一位特征数字
第一位特征数字表示5.1和5.2条两个条件都能满足。
当外壳也符合低于某一防护等级的所有各级时,应仅以该数字标示这一个等级。
如果试验明显地适用于任一较低防护等级时,则低于该等级的试验不必进行。
5.1 对接近危险部件的防护
第一位特征数字所代表的对接近危险部件的防护等级见表2。表中仅由第一位特征数字规定防护等级,简要说明和含义不作为防护等级的规定。
根据第一位特征数字的规定,试具与危险部件之间应保持足够的间隙。
试验见第11章。
 
表2 第一位特征数字所代表的对接近危险部件的防护等级
第一位
特征数字
护 等 级
试验条件
参见章条
简要说明
0
1
 
2
 
3
 
4
 
5
 
6
无防护
防止手背接近危险部件
 
防止手指接近危险部件
 
防止工具接近危险部件
 
防止金属线接近危险部件
 
防止金属线接近危险部件
 
防止金属线接近危险部件
直径50 mm球形试具应与危险部件有足够的间隙
直径12mm,长80mm的铰接试指应与危险部件有足够的间隙
直径2.5 mm的试具不得进入壳内
直径1.0mm的试具不得进入壳内
直径1.0mm的试具不得进入壳内
直径1.0mm的试具不得进入壳内
11.2
 
11.2
 
11.2
 
11.2
 
11.2
 
11.2
注:对于第一位特征数字为3、4、5和6的情况,如果试具与壳内危险部件保持足够的间隙,则认为试验合格。
 
5.2 对固体异物进入的防护
第一位特征数字所代表的对固体异物(包括灰尘)进入的防护等级见表3。
表3仅由第一位特征数字规定防护等级,简要说明和含义不作为防护等级的规定。
防止固体异物进入,当表3中第一位特征数字为1或2时,指物体试具不得完全进入外壳,意即球的整个直径不得通过外壳开口。第一位特征数字为3或4时,物体试具完全不得进入外壳。
数字为5的防尘外壳,允许在某些规定条件下进入数量有限的灰尘。
数字为6的尘密外壳,不允许任何灰尘进入。
注:第一位特征数字为1至4的外壳应能防止三个互相垂直的尺寸都超过表3第三栏相应数字、形状规则或不规则的固体异物进入外壳。
试验见第12章。
 
表3 第一位特征数字所代表的防止固体异物进入的防护等级
第一位
特征数字
护 等 级
试验条件
参见章条
简要说明
0
1
2
 
3
4
 
5
6
无防护
防止直径不小于50mm的固体异物
防止直径不小于12.5mm的固体异物
 
防止直径不小于2.5mm的固体异物
防止直径不小于1.0mm的固体异物
 
直径50mm球形物体试具不得完全进入壳内1)
直径12.5 mm的球形物体试具不得完全进入壳内1)
直径2.5mm的物体试具完全不得进入壳内1)
直径1.0mm的物体试具完全不得进入壳内1)
不能完全防止尘埃进入,但进入的灰尘量不得影响设备的正常运行,不得影响安全
无灰尘进入
12.2
12.2
 
12.2
12.2
12.4,12.5
 
12.4,12.6
注:1)物体试具的直径部分不得进入外壳的开口。
 
6 第二位特征数字
第二位特征数字表示外壳防止由于进水而对设备造成有害影响的防护等级。
表4给出了第二位特征数字所代表的防护等级的简要说明和含义。简要说明和含义不做为防护等级的规定。
试验见第13章。
第二位特征数字为6及低于6的各级,其标示的等级也表示符合低于该级的各级要求。因此,如果试验明显地适用于任一低于该级的所有各级,则低于该级的试验不必进行。
 
表4 第二位特征数字所代表的防护等级
第二位
特征数字
护 等 级
试验条件
参见章条
简要说明
0
无防护
1
防止垂直方向滴水
垂直方向滴水应无有害影响
13.2.1
2
防止当外壳在15°范围内倾斜时垂直方向滴水
当外壳的各垂直面在15°范围内倾斜时,垂直滴水应无有害影响
13.2.2
3
防淋水
各垂直面在60°范围内淋水,无有害影响
13.2.3
4
防溅水
向外壳各方向溅水无有害影响
13.2.4
5
防喷水
向外壳各方向喷水无有害影响
13.2.5
6
防强烈喷水
向外壳各个方向强烈喷水无有害影响
13.2.6
7
防短时间浸水影响
浸入规定压力的水中经规定时间后外壳进水量不致达有害程度
13.2.7
8
防持续潜水影响
按生产厂和用户双方同意的条件(应比数字为7严酷)持续潜水后外壳进水量不致达有害程度
13.2.8
 
仅标志第二位特征数字为7或8的外壳不适合喷水(标志第二位特征数字为5或6),不必符合数字为5或6的要求,除非有表5的双标志。
 
表5 第二位特征数字的双标志
外壳通过的试验
标志和标记
应用范围
短时/持续潜水
第二位特征数字
5
6
5
6
第二位特征数字
7
7
8
8
7
8
 
IPX5/IPX7
IPX6/IPX7
IPX5/IPX8
IPX6/IPX8
IPX7
IPX8
 
通用1)
通用1)
通用1)
通用1)
有限2)
有限2)
注:1)指外壳必须满足可防喷水又能短时或持续潜水的要求。
2)指外壳仅仅对短时或持续潜水适合,而对喷水不适合。
 
7 附加字母
附加字母表示对人接近危险部件的防护等级。
附加字母在下述两种情况下使用:
a. 接近危险部件的实际防护高于第一位特征数字代表的防护等级;
b. 第一位特征数字用“X”代替,仅需表示对接近危险部件的防护等级。
例如,这类较高等级的防护是由挡板、开口的适当形状或与壳内部件的距离来达到的。
表6列出了能方便地代表人体的一部分或物体的手持试具以及对接近危险部件的防护等级的含义等内容,这些内容均由附加字母表示。
 
表6 附加字母所代表的对接近危险部件的防护等级
附加字母
防 护 等 级
试验条件
参见章条
简要说明
A
防止手背接近
直径50mm的球形试具与危险部件必须保持足够的间隙
14.2
B
防止手指接近
直径12mm,长80mm的铰接试指与危险部件必须保持足够的间隙
14.2
C
防止工具接近
直径2.5mm,长100mm的试具与危险部件必须保持足够的间隙
14.2
D
防止金属线接近
直径1.0mm,长100mm的试具与危险部件 必须保持足够的间隙
14.2
 
如果外壳适用于低于某一等级的各级,则仅要求用该附加字母标示该等级。如果试验明显地适用于任何一低于该级的所有各级,则低于该等级的试验不必进行。
试验见第14章。
IP代码的示例见附录A。
 
8 补充字母
在有关产品标准中可由补充字母表示补充的内容。补充字母放在第二位特征数字或附加字母之后。
补充的内容应与本标准的要求保持一致,产品标准应明确说明进行该级试验的补充要求。
补充内容的标示字母及含义见表7。
 
表7 补充字母及其含义
字母
H
高压设备
M
防水试验在设备的可动部件(如旋转电机的转子)运行时进行
S
防水试验在设备的可动部件(如旋转电机的转子)静止时进行
W
适用于规定的气候条件和有附加防护特点或过程
 
表7所列补充字母之外的其它字母可在产品标准中使用。为了避免重复使用补充字母,产品标准引用新字母的要求见附录B8。
若无字母S和M,则表示防护等级与设备部件是否运行无关,需要在设备运行和静止时都做试验。但如果试验在另一条件下明显地可以通过时,一般做一个条件的试验就足够了。
 
9 标志
产品标准应对标志的要求做出规定。
对于下述情况,产品标准应对标志方法也做出适当规定:
a. 当外壳的一部分与另一部分的防护等级不同时;
b. 安装位置对防护等级有影响时;
c. 须说明最大潜水深度和时间时。
 
10 试验一般要求
10.1 防水防尘试验的环境条件
除非有关产品标准另有规定,试验应在规定的标准环境条件下进行。
试验时,推荐的环境条件如下:
温度范围:15~35℃
相对湿度:25%~75%
大气压力:86~106kPa
(860~1 060 mbar)
10.2 试样
本标准规定的试验是型式试验。
除非产品标准另有规定,每次试验用样品应是清洁的新制品。所有部件应按制造厂指定的状态安装就位。
如试验不能以整台设备进行,应以有代表性的部件或以有相同比例设计的较小的设备进行。
有关产品标准应对试样数量、试样安装、组合、定位的条件(如天花板、地板或墙上安装)、预处理的方法(如有)、试验时带电与否或运转与否加以规定。
如果产品标准没有规定细节,应由制造厂说明书规定。
10.3 试验要求的应用与试验结果判断
试验一般要求的应用及设备有泄水孔、通风孔时试验的接受条件由有关产品标准规定。如无这些规定,应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
试验结果的判断由有关产品标准规定。如没有规定,本标准的接受条件应做为最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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