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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作废】

[ 注:本标准已作废,请搜索最新标准 ]
标 准 号: GB 10631-2004
替代情况: 替代 GB 1063-1989 被 GB 10631-2013 替代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
起草单位: 广东省烟花爆竹质量监督检验站、江西省烟花爆竹质量监督检验站
发布日期: 2004-10-25
实施日期: 200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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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9年06月30日

  5 通用技术要求

  5.1标志

  标志分为外包装标志和产品标志

  5.1.1 产品外包装标注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制造商或出品人名称及地址、生产日期(或批号)、箱含量、净重、体积和“烟花爆竹”、“防火防潮”、“轻拿轻放”等安全用语或安全图案及执行标准代号。

  5.1.2 产品标志(内包装标志)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产品级别、产品类别、警示语、燃放说明、含药量、制造商或出品人名称及地址和生产日期(或批号),计数类产品应标明数量。

  5.1.3 标识所用文字应符合《产品标识标注规定》要求。

  5.1.4 警示语主体应不小于四号字并加框,对比色度清晰。

  5.1.5 燃放说明应包括使用方法和场所、注意事项等,摩擦类应注明“不许拆开”字样。

  5.1.6 A级产品应注明“由专业人员燃放”等字样。

  5.2 包装

  5.2.1 产品必须有内包装。内包装材料应采用防潮性好的塑料、纸张等,应封闭包装。内包装产品应排列整齐、不松动。

  5.2.2 外包装应采用适当的包装容器,并封装牢固。包装容器体积根据品种的规格要求设计,每件净重不超过30kg.

  5.2.3 包装箱应有足够的强度和防潮性。

  5.2.4 摩擦类产品包装应采取隔栅或填充物等方式,保证安全储运。

  5.3 外观

  5.3.1 产品整洁、表面无浮药、无霉变、无污染。产品外观型完整、无明显变形、无损坏、无漏药。

  5.3.2 文字图案清晰。筒标纸粘贴吻合。平整,无遮盖、无露头露脚、无包头包脚、无露白现象。

  5.3.3 筒体应粘合牢固,不开裂、不散筒。

  5.4 部件

  5.4.1 底座

  5.4.1.1 固定在地面静止燃放的烟花,筒高超过外径三倍者,必须安装底座,底座的外径或边长应大于主体高度(含安装底座后增加的高度)三分之一。

  5.4.1.2 底座应安装端正,产品放置在与水平面成12°的斜面上不得倾倒。

  5.4.1.3 底座应安装牢固,在倒垂的主体上加50g重物吊起,拿住底座保持1min主体应不脱落。

  5.4.1.4 产品在燃放过程中,底座应不散开、脱落。

  5.4.2 引火线

  5.4.2.1 引火线应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要求。

  5.4.2.2 点火引火线的点火部位应有明显标识,礼花弹和组合烟花的点火部位应有护引装置;

  5.4.2.3 点火引火线应安装牢固,应能吊起规定质量的重物,保持1min不脱落。

   a)产品质量在10g以下的应吊起10g重物;

   b)产品质量在10g-50g之间应吊起两倍重物;

   c)产品质量在50g以上的应吊起100g重物。

  5.4.2.4 引火线的引燃时间应保证燃放人员安全离开,应在规定时间范围内引燃主体。D级:2s~6s;C级:3s~13s;B级:5s~15s。

  5.4.3 底塞

   底塞安装牢固(跌落过程中,不开裂、不脱落)。

  5.4.4 吊线

   各类烟花产品的吊线应在50cm以上,吊线强度应能在产品主体上加50 g重物后吊起,保持1min吊线不脱落或不断线。

  5.4.5 其他部件

  其他部件应安装牢固,不跌落等。

  5.5 药种、药量和安全性能

  5.5.1 药种

  5.5.1.1 产品禁止使用氯酸盐(烟雾类、摩擦类除外)。

  5.5.5.2 产品禁止使用砷化合物、汞化合物、没食子酸、苦味酸、镁粉(含镁合金粉、改良镁粉除外)、磷(摩擦类除外)。喷花类、线香类、造型玩具类、摩擦类、烟雾类、爆竹类、旋转类、吐珠类产品禁止使用铅化合物和六氯代苯。

  5.5.2 药量

  5.5.2.1 爆竹产品单个药量大于0.5g的不允许结鞭,单个爆竹产品内径大于5mm的,不允许使用不散开的固引剂。

  5.5.2.2 单个产品(A级除外)不得超过最大装药量(不包括引火线、填充物)。各级产品最大装药量见表1。

  5.5.3 安全性能

  5.5.3.1 烟火药的安全性能应定期进行测试,新产品投产前应进行药物安全性能测试;

  5.5.3.2 药物安全性能检测包括:跌落试验、殉爆试验、热安定性、吸湿性、水分、pH值、低温试验、摩擦感度、撞击感度、火焰感度等;

  5.3.3.3 烟火药的pH值应为5~9。

  5.5.3.4 烟火药的水分应≤1.5%。

  5.5.3.5 烟火药的吸湿率应 ≤2.0%,笛音剂、粉状黑火药应≤4.0%。

  5.5.3.6 烟火药热安定性为在75℃±2℃、48h条件下应无分解现象。

  5.5.3.7 烟火药低温试验:在-25℃-35℃、48h条件下应无分解现象。

  5.5.3.8 产品的跌落试验、殉爆试验应不爆燃。

  5.5.3.9 火药的摩擦感度≤60%,撞击感度≤50%(摩擦类除外)。

  5.6 燃放性能

  5.6.1 喷花类的喷射高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D级<1m;C级<3m;B级<8m。

  5.6.2 各类烟花产品不应出现炸筒、散筒,各类升空产品不得出现低炸和火险。升空性产品最低发射高度应A级≥50m、B级≥30m、C级≥10m。

  5.6.3 小礼花类、升空类产品的发射偏斜角应≤22.5°,旋转升空类应≤45°;

  5.6.4 声级:B、C、D级产品最大声级值应≤140dB。

  5.6.5 产品的结构和燃放效果应符合设计规定。

  5.6.6 烧成率:各类产品的烧成率应符合表2的规定。

  5.6.7 计数类产品,计量误差应≤±5%。

  5.6.8 对存在有重安全缺陷的产品,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5.6.9 旋转类产品的允许飞离地面高度应≤0.5m,旋转直径范围应≤2m。

  5.6.10 线香类产品燃放时不得爆燃或火星落地(燃放高度>1.0m时)。

  5.6.11 烟雾类产品燃放时不得出现炸筒或明火。

  5.6.12 造型玩具类产品行走距离应≤2m。

  5.6.13 各类烟花产品手柄或手持部分10cm内不得装药或涂敷药物。

  5.6.14 摩擦类火花飞溅距离应≤20cm 。

  5.6.15 架子烟花:“焰火画”、“字幕”应长度一致、密度均匀、不掉药、不断火、焰色效果清晰;“瀑布”不应出现筒体脱落、断火的现象。

  6 试验方法

  6.1 外观质量与标志、包装

  用目测方法进行检验。

  6.2 规格尺寸

  用相应的符合计量要求且符合相应精度的器具进行测试。

  6.3 牢固性与稳定性试验

  6.3.1 引火线牢固性试验

  将样品主体提起,在下垂的引火线上吊起规定的重物(见5.4.2.3.),观察1min引火线是否脱落。

  6.3.2 底座安装牢固性试验

  拿起底座使主体向下,在下垂的主体上加挂50g重物吊起,观察1min底座与主体是否分离;并观察产品燃放过程,底座是否脱落或者散开。

  6.3.3 底座跌落试验

  将主体(安装底座的产品不摘除底座)应水平状拿住,从400mm高处,向厚度为30mm以上的硬木板上自由落下,每个样品重复三次,观察底座是否开裂或跌落。

  6.3.4 吊线牢固度试验

  在吊线上加50g重物后吊起,观察吊线是否脱落或断线。

  6.3.5 底塞安装平放性试验

  将样品直立放置在用硬木板制成的与水平面成12°的斜面上,样品不应斜倒,样品旋转任意角度后,重复上述试验,也不会倾倒。 

  6.4 药种、药量、安全性能检测

  6.4.1药种采用SN0545--1996中附录A或相关标准方法进行。

  6.4.2药量采用计量合格且符合相应精度的天平进行检测 。

  6.4.3吸湿性采用QB/T1941.5的方法进行。

  6.4.4成箱产品跌落试验:将成箱产品从12m自由落在较硬的光滑地面上,观察产品是否发生燃烧、爆炸和箱体漏药现象。

  6.4.5 殉爆:在平坦的水泥地面上(场地应符合GB50161中规定),放置殉爆源即含药量为11g的硝酸盐(黑药)爆竹一个,在它周围的10cm 、30cm的距离上摆放样品。引爆殉爆源,检查并记录整体样品是否燃烧或爆炸。样品数量按GB/T10632中正常批抽取。

  6.4.6 撞击感度测定按SN0545--1996中5.4的规定进行。

  6.4.7 摩擦感度测定按SN 0545--1996 中5.5的规定进行。

  6.4.8 pH值测试:按GB/T9724的规定。

  6.4.9 热安定性测定:单个产品药量在100g以下的,将产品放置在75℃±2℃的烘箱中48h后,燃放,观察是否保持原设计效果 ;单个产品药量在100g以上的,称取50.0g烟火药放置在75℃±2℃的烘箱中48h后,点燃,观察烟火药是否保持原设计效果。

  6.5 燃放性能试验

  6.5.1 引火线的引燃时间的检验:用符合计量要求的秒表进行测试。

  6.5.2 发射高度的测定:可选用标杆、测距仪、经纬仪及其他仪器设备测定,允许误差:<30m时±2m,30m~50m时±4m,>50m时±8m。

  6.5.3 发射偏斜角的测定:将一直径可改变的铁丝圆圈,水平摆放在距样品喷火口2m高处,圆心与发射点在同一垂线上,调节圆圈直径与发射点构成允许偏斜角度,观察燃放轨道是否穿过铁丝圈,或采用相应的仪器设备进行测定,允许误差±2°。

  6.5.4 声级值的测定:按QB/T1942的规定进行。

  6.5.5 烧成率:按数量将单位样品逐个燃放,统计出烧成数与未烧成数。

  7 验收规则

  按GB/T 10632 规定执行。

  8 运输、贮存

  8.1 运输

  应符合国家对危险品运输的统一规定。

  8.2 贮存

  8.2.1 产品应存放在专用危险品仓库.仓库应符合GB 50161 的要求,库房应通风干燥,并备有相应的消防设施;

  8.2.2 产品可堆垛存放或货架存放。堆垛(货架)之间主通道应留有≥2.0m宽的运输通道,堆垛或货架距内墙至少保持在0.45m距离,产品堆垛高度不得超过2.5m,货架高度不得超过1.8m;

  8.2.3 仓库的贮存量,应符合GB 50161 中规定的存药量;

  8.2.4 产品从制造日期起,在正常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三年(含铁砂的产品保质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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