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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标 准 号:JGJ146-2004
替代标准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起草单位: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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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09年08月24日

【发布日期】2005-01-21
【实施日期】2005-03-01

  前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4]66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科研成果和大量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一般规定;3.环境保护;4.环境卫生等。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标准主编单位: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地址:北京宣武区广莲路5号;邮政编码:100055)。

  本标准参加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北京城建集团、上海建工集团、天津建工集团、广州建工集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刘照源 阮景云 顾美丽 杨纯怡 李生贵 蔡崇民 张佳 边尔伦 孙维民 许月根 戴贞洁 高俊岳

  目次

  1 总则

  2 一般规定

  3 环境保护

  3.1 防治大气污染

  3.2 防治水土污染

  3.3 防治施工噪声污染

  4 环境卫生

  4.1 临时设施

  4.2 卫生与防疫

  本标准用词说明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为保障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改善作业人员的工作环境与生活条件,保护生态环境,防治施工过程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各类疾病的发生,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修装饰工程及拆除工程。

  1.0.3 本标准所指的施工现场包括施工区、办公区和生活区。

  1.0.4 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一般规定

  2.0.1 施工现场的施工区域应与办公、生活区划分清晰,并应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

  2.0.2 施工现场必须采用封闭围挡,高度不得小于1.8m。

  2.0.3 施工现场出入口应标有企业名称或企业标识。主要出入口明显处应设置工程概况牌,大门内应有施工现场总平面图和安全生产、消防保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制度牌。

  2.0.4 施工现场临时用房应选址合理,并应符合安全、消防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

  2.0.5 在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防治大气、水土、噪声污染和改善环境卫生的有效措施。

  2.0.6 施工企业应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为作业人员提供必备的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和培训。

  2.0.7 施工企业应结合季节特点,做好作业人员的饮食卫生和防暑降温、防寒保暖、防煤气中毒、防疫等工作。

  2.0.8 施工现场必须建立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管理和检查制度,并应做好检查记录。

  2.0.9 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核应包括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内容。

  2.0.10 施工企业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施工现场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环境保护

  3.1 防治大气污染

  3.1.1 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土方应集中堆放。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

  3.1.2 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时,应采用隔离、洒水等措施,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废弃物清理完毕。

  3.1.3 施工现场土方作业应采取防止扬尘措施。

  3.1.4 从事土方、渣土和施工垃圾运输应采取密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施工现场出入口处应采取保证车辆清洁的措施。

  3.1.5 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大模板等存放场地必须平整坚实。水泥和其它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

  3.1.6 施工现场混凝土搅拌场所应采取封闭、降尘措施。

  3.1.7 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清运,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严禁凌空抛掷。

  3.1.8 施工现场应设置密封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并应及时清运出场。

  3.1.9 城区、旅游景点、疗养区、重点文物保护地及人口密集区的施工现场应使用清洁能源。

  3.1.10 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车辆的尾气排放应符合国家环保排放标准的要求。

  3.1.11 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3.2 防治水土污染

  3.2.1 施工现场应设置水沟及沉淀池,施工污水经沉淀后方可排放市政污水管网或河流。

  3.2.2 施工现场存放的油料和化学溶剂等物品应设有专门的库房,地面应做防渗漏处理。废弃的油料和化学溶剂应集中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3.2.3 食堂应设置隔油池,并应及时清理。

  3.2.4 厕所的化粪池应做抗渗处理。

  3.2.5 食堂、盥洗室、淋浴间的下水管线应设置过滤网,并应与市政府污水管线连接,保证排水通畅。

  3.3 防治施工噪声污染

  3.3.1 施工现场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12523~12524)制定降噪措施,并可由施工企业自行对施工现场的噪声值进行监测和记录。

  3.3.2 施工现场的强噪声设备宜设置在远离居民区的一侧,并应采取降低噪声措施。

  3.3.3 对因生产工艺要求或其他特殊需要,确需在夜间进行超过噪声标准施工的,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

  3.3.4 运输材料的车辆进入施工现场,严禁鸣笛,装卸材料应做到轻拿轻放。

  4 环境卫生

  4.1 临时设施

  4.1.1 施工现场应设置办公室、宿舍、食堂、厕所、淋浴间、开水房、文体活动室、密闭式垃圾站(或容器)及盥洗设施等临时设施。临时设施所用建筑材料应符合环保、消防要求。

  4.1.2 办公区和生活区应设密封式垃圾容器。

  4.1.3 办公室内布局应合理,文件资料宜归类存放,并应保持室内清洁卫生。

  4.1.4 施工现场配备常用药及绷带、止血带、颈托、担架等急救器材。

  4.1.5 宿舍内应保证有必要的生活空间,室内净高不得小于2.4m,通道宽度不得小于0.9m,每间宿舍居住人员不得超过16人。

  4.1.6 施工现场宿舍必须设置可开启式窗户,宿舍内的床铺不得超过2层,严禁使用通铺。

  4.1.7 宿舍内应设置生活用品专柜,有条件的宿舍宜设置生活用品储藏室。

  4.1.8 宿舍内应设置垃圾桶,宿舍外宜设置鞋柜或鞋架,生活区内应提供为作业人员晾晒衣物的场地。

  4.1.9 食堂应设置在远离厕所、垃圾站、有毒有害场所等污染源的地方。

  4.1.10 食堂应设置独立的制作间、储藏间,门扇下方应设不低于0.2m的防鼠挡板。

  制作间灶台及其周边应贴瓷砖,所贴瓷砖高度不宜小于1.5m,地面应做硬化和防滑处理。

  粮食存放台距墙和地面应大于0.2m。

  4.1.11 食堂应配备必要的排风设施和冷藏设施。

  4.1.12 食堂的燃气罐应单独设置存放间,存放间应通风良好并严禁存放其他物品。

  4.1.13 食堂制作的炊具宜存在封闭的橱柜内,刀、盆、案板等炊具应生熟分开。食品应有遮盖。遮盖物品应有正反面标识。各种佐料和副食应存放在密闭器皿内,并应有标识。

  4.1.14 食堂外应设置密闭式泔水桶,并应及时清运。

  4.1.15 施工现场应设置水冲式或移动式厕所,厕所地面应硬化,门窗应齐全。蹲位之间设置隔板,隔板高度不宜低于0.9m。

  4.1.16 厕所大小应根据作业人员的数量设置。高层建筑施工超过8层以后,每隔四层宜设置临时厕所。厕所应设专人负责清扫、消毒,化粪池应及时清掏。

  4.1.17 淋浴间内应设置满足需要的淋浴喷头,可设置储衣柜或挂衣架。

  4.1.18 盥洗设施应设置满足作业人员使用的盥洗池,并应使用节水龙头。

  4.1.19 生活区应设置开水炉、电热水器或饮用水保温桶;施工区应配备流动保温水桶。

  4.1.20 文体活动应配备电视机、书报、杂志等文体活动设施、用品。

  4.2 卫生与防疫

  4.2.1 施工现场应设专职或兼职保洁员,负责卫生清扫和保洁。

  4.2.2 办公区和生活区应采取灭鼠、蚊、蝇、蟑螂等措施,并应定期投放和喷洒药物。

  4.2.3 食堂必须有卫生许可证,炊事人员必须持身体健康证上岗。

  4.2.4 炊事人员上岗应穿戴洁净的工作服、工作帽和口罩,并应保持个人卫生。不得穿工作服出食堂,非炊事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制作间。

  4.2.5 食堂的炊具、餐具和公用饮水器具必须清洗清毒。

  4.2.6 施工现场应加强食品、原料的进货管理,食堂严禁出售变质食品。

  4.2.7 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发生法定传染病、食物中毒或急性职业中毒时,必须在2小时内向施工现场所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应积极配合调查处理。

  4.2.8 现场施工人员患有法定传染病时,应及时进行隔离,并由卫生防疫部门进行处置。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有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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