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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文档

标 准 号: GB 5083-1999
替代情况: 替代 GB 5083-1985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起草单位: 辽宁省劳动保护研究所
发布日期: 1999-02-01
实施日期: 1999-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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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9年09月21日

  5.4 表面、角和棱

  在不影响使用功能的情况下,生产设备可被人员接触到的部分及其零部件应设计成不带易伤人的锐角、利棱、凹凸不平的表面和较突出的部位。

  5.5 操纵器、信号和显示器

  5.5.1 操纵器

  设计、选用和配置操纵器应与人体操作部位的特性(特别是功能特性)以及控制任务相适应,除应符合GB/T 14775规定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生产设备关键部位的操纵器,一般应设电气或机械联锁装置;

  ——对可能出现误动作或被误操作的操纵器,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5.5.2 信号和显示器

  设计、选用和配置信号与显示器,应适应人的感觉特性并满足以下要求:

  a. 信号和显示器应在安全、清晰、迅速的原则下,根据工艺流程、重要程度和使用频繁程度、配置在人员易看到和易听到的范围内。信号和显示器的性能、形式和数量,应与信息特性相适应。当其数量较多时,应根据其功能和显示的种类分区排列。区与区之间要有明显界限;

  b. 信号和显示器应清晰易辩、准确无误并应消除眩光、频闪效应,与操作者的距离、角度应适宜;

  c. 当多种视觉信号和显示器放在一起时,与背景间及相互间的颜色、亮度和对比度应适宜;

  d. 生产设备上易发生故障或危险性较大的区域,应配置声、光或声、光组合的报警装置。事故信号,宜能显示故障的位置和种类。危险信号,应具有足够强度并与其他信号有明显区别,其强度应明显高于生产设备使用现场其他声、光信号的强度。

  5.6 控制系统

  5.6.1 控制和调节装置

  5.6.1.1 控制装置应保证,当动力源发生异常(偶然或人为地切断或变化)时,也不会造成危险。必要时,控制装置应能自动切换到备用动力源和备用设备系统。

  5.6.1.2 自动或半自动控制系统应设有必要的保护装置,以防止控制指令紊乱。同时,在每台设备上还应辅以能单独操纵的手动控制装置。

  5.6.1.3 对复杂的生产设备和重要的安全系统,应配置自动监控装置。

  5.6.1.4 重要生产设备的控制装置应安装在使操作人员能看到整个设备动作的位置上。对于某些在起动设备时看不见全貌的生产设备,应配置开车预警信号装置。预警信号装置应有足够的报警时间。

  5.6.1.5 控制系统应保证,即使系统发生故障或损坏时也不致造成危害。系统内关键的元器件、控制阀等均应符合可靠性指标要求。

  5.6.1.6 控制装置和作为安全技术措施的离合器、制动装置和联锁装置,应具有良好的可靠性并符合其产品标准规定的可靠性指标要求。

  5.6.1.7 调节装置应采用自动联锁装置,以防止误操作和自动调节、自动操纵线(管)路等的误通断。

  5.6.2 紧急开关

  5.6.2.1 若存在下列情况的可能性之一时,生产设备则必须配置紧急开关:

  ——发生事故或出现设备功能紊乱时,不能迅速通过停车开关来终止危险的运行;

  ——不能通过一个开关迅速中断若干个能造成危险的运动单元;

  ——由于切断某个单元会导致其他危险;

  ——在操纵台处不能看到所控制的全貌。

  5.6.2.2 紧急开关必须有足够的数量,应在所有控制点和给料点都能迅速而无危险地触及到。紧急开关的形状应有别于一般开关,其颜色应为红色或有鲜明的红色标记。

  5.6.2.3 生产设备由紧急开关停车后,其残余能量可能引起危险时,必须设有与之联动的减缓运行或防逆转装置。必要时,应设有能迅速制动的安全装置。

  5.6.3 意外起动的预防

  5.6.3.1 对于在调整、检查、维修时需要察看危险区域或人体局部(手或臂)需要伸进危险区域的生产设备,设计上必须采取防止意外起动措施:

  ——在对危险区域进行防护(例如机械式防护)的同时,还应能强制切断设备的起动控制和动力源系统;

  ——在总开关柜上设有多把锁,只有开启全部锁时才能合闸;

  ——控制或联锁元件应直接位于危险区域,并只能由此处起动或停车;

  ——用可拔出的开关钥匙;

  ——设备上具有多种操纵和运转方式的的选择器,应能锁闭在按预定的操作方式所选择的位置上。选择器的每一位置,仅能与一种操纵方式或运转方式相对应。

  ——使设备势能处于最小值。

  5.6.3.2 生产设备因意外起动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配置起强制作用的安全防护装置。必要时,应配置两种以上互为联锁的安全装置,以防止意外起动。

  5.6.3.3 当动力源因故偶然切断后又重新自动接通时,控制装置应能避免生产设备产生危险运转。

  5.7 工作位置

  生产设备上供人员作业的工作位置应安全可靠。其工作空间应保证操作人员的头、臂、手、腿、足在正常作业中有充分的活动余地。危险作业点应留有足够的退避空间。

  操作位置高度在距地面20m以上的生产设备,宜配置安全可靠的载人升降附属设备。

  5.7.1 操作姿势

  生产设备上的操作位置,宜能保证操作者交替采用坐姿和立姿。通常宜优先设计坐姿。

  5.7.2 座位

  生产设备上设置的座位应适合人体需要和功能的发挥。必要时,座位应能适当进行高度、角度和水平调节。

  座位结构、尺寸应符合人类工效学原则并应满足工作需要和不易疲劳的要求。只要空间尺寸允许,座位必须设有保护人体腰椎的腰靠。设计时,可按GB/T14774执行。

  供司机操作用的座位,应保证司机承受的振动降到合理的最低程度。座位的固定应使其能承受住所有的,特别是倾覆时所承受的负荷。

 5.7.3 操纵室

  5.7.3.1 操纵室必须保证人员操作的安全、方便和舒适。同时宜保证操作者在座位上能直接控制全部操作部位及操作件并使其具有良好的视野。

  5.7.3.2 操纵室应采用防火材料制造,共门窗透光部分应采用透明易清洗的安全材料制造,并应保证操作者在操纵室内就能擦试。必要时,应在门窗透光部分上配置擦试装置。

  5.7.3.3 操纵室应具有防御外界有害作用(如噪声、振动、粉尘、毒物、热辐射和落物等)的良好性能。当操纵室工作环境温度低于-5℃或高于35℃时,应配置空调装置或安全的采暖、降温装置。

  5.7.3.4 操纵室应保证操作人员在事故状态下能安全撤出。对有可能发生倾覆的可行驶生产设备,除应设置保护操纵室的安全支撑外,还应设置能从里面打开的紧急安全出口。

  5.7.4 防滑和防高处坠落

  设计操作位置,必须充分考虑人员脚踏和站立的安全性。

  a. 若操作人员经常变换工作位置,则必须在生产设备上配备安全走板。安全走板的宽度应不小于500mm;

  b. 若操作人员进行操作、维护、调节的工作位置在坠落基准面2m以上时,则必须在生产设备上配置供站立的平台和防坠落的护栏、护板或安全圈等。设计梯子、钢平台和防护栏,按GB4053.1、GB4053.2、GB4053.3、GB4053.4执行。

  c. 生产设备应具有良好的防渗漏性能。对有可能产生渗漏的生产设备,应有适宜的收集和排放装置,必要时,应设有特殊防滑地板。

  5.8 照明

  5.8.1 生产设备必须保证操作点和操作区域有足够的照度,但要避免各种频闪效应和眩光现象。对可移动式设备,其灯光设计按有关专业标准执行。其他设备,照明设计按GB50034执行。

  5.8.2 生产设备内部需要经常观察的部位,应备有照明装置或符合安全电压要求的电源插座。

  5.9 吊装和搬运

  5.9.1 能够用手工进行搬运的生产设备,必须设计成易于搬运或在其上设有能进行安全搬运的部位或部件(如把手)。

  5.9.2 因重量、尺寸、外形等因素限制而不能用手工进行搬运的生产设备,应在外形设计上采取措施,使之适应于一般起吊装置吊装或在其上设计出供起吊的部位或部件(如起吊孔、起吊环等)。设计吊装位置,必须保证吊装平稳并能避免发生倾覆或塑性变形。

  5.10 检查和维修

  5.10.1 设计生产设备,必须考虑检查和维修的安全性、方便性。必要时,应随设备配备专用检查、维修工具或装置。

  5.10.2 需要进行检查和维修的部位,必须能处于安全状态。需要定期更换的部件,必须保证其装配和拆卸没有危险。

  5.10.3 需进入内部检查、维修的生产设备,特别是缺氧和含有毒介制裁的设备,必须设有明显的提示操作人员采用安全措施的标志。

  5.10.4 在检查、维修时,对断开动力源之后仍有可能存在残余能量的生产设备,设计上必须保证其能量可被安全释放或消除。

  5.10.5 动力源切断后再重新接通时会对检查、维修人员构成危险的生产设备。必须设有止动联锁控制装置。

  6 特殊要求

  6.1 可动零部件

  6.1.1 人员易触及的可动零部件,应尽可能封闭或隔离。

  6.1.2 对操作人员在设备运行时可能触及的可动零部件,必须配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

  6.1.3 对运行过程中可能超过极限位置的生产设备或零部件,应配置可靠的限位装置。

  6.1.4 若可动零部件(含其载荷)所具有的动能或势能可能引起危险时,则必须配置限速、防坠落或防逆转装置。

  6.1.5 设计安全防护装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使操作者触及不到运转中的可动零部件。其防护距离应符合GB12265的要求;

  ——在操作者接近可动零部件并有可能发生危险的紧急情况下,设备应不能起动或能立即自动停机、制动;

  ——避免在安全防护装置和可动零部件之间产生接触危险;

  ——安全防护装置应便于调节、检查和维修,并不得成为危险源;

  ——安全防护装置应符合产品标准规定的可靠性指标要求。

  6.1.6 以操作人员的操作位置所在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m之内的所有传动带、转轴、传动链、联轴节、带轮、齿轮、飞轮、链轮、电锯等外露危险零部件及危险部位,都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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