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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文档

标 准 号: GB 8958-2006
替代情况: 替代 GB 8958-1988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起草单位: 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
发布日期: 2006-06-22
实施日期: 2006-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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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9年08月10日

  6. 特殊缺氧危险作业要求与安全防护措施

  6.1 第5章中的规定均适用于此种作业。

  6.2 当作业场所空气中同时存在有害气体时,必须在测定氧含量的同时测定有害气体的含量,并根据测定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在作业场所的空气质量达到标准后方可作业。

  6.3 在进行钻探、挖掘隧道等作业时,必须用试钻等方法进行预测调查。发现有硫化氢、二氧化碳或甲烷等有害气体逸出时,应先确定处理方法,调整作业方案,再进行作业。防止作业人员因上述气体逸出而患缺氧中毒综合症。

  6.4 在密闭容器内使用氩、二氧化碳或氦气进行焊接作业时,必须在作业过程中通风换气,使氧含量保持在0.195以上。

  6.5  在通风条件差的作业场所,如地下室、船舱等,配制二氧化碳灭火器时,应将灭火器放置牢固,禁止随便启动,防止二氧化碳意外泄出。在放置灭火器的位置应设立明显的标志。

  6.6  当作业人员在特殊场所(如冷库等密闭设备)内部作业时,如果供作业人员出入的门或窗不能很容易地从内部打开而又无通讯、报警装置时,严禁关闭门或窗。

  6.7  当作业人员在与输送管道连接的密闭设备内部作业时,必须严密关闭阀门,或者装好盲板。输送有害物质的管道的阀门应有人看守或在醒目处设立禁止启动的标志。

  6.8  当作业人员在密闭设备内作业时,一般应打开出入口的门或盖。如果设备与正在抽气或已经处于负压状态的管路相通时,严禁关闭出入口的门或盖。

  6.9  在地下进行压气作业时,应防止缺氧空气泄至作业场所。如与作业场所相通的空间中存在缺氧空气,应直接排出,防止缺氧空气进入作业场所。

  7  安全教育与培训

  7.1  对作业负责人的缺氧作业安全教育应包括如下内容:

  7.1.1  与缺氧作业有关的法律法规。

  7.1.2  产生缺氧危险的原因、缺氧症的症状、职业禁忌症、防止措施以及缺氧症的急救知识。

  7.1.3  防护用品、呼吸保护器具及抢救装置的使用、检查和维护常识。

  7.1.4  作业场所空气中氧气的浓度及有害物质的测定方法。

  7.1.5  事故应急措施与事故应急预案。

  7.2  对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的安全教育应包括如下的内容:

  7.2.1  缺氧场所的窒息危险性和安全作业的要求。

  7.2.2  防护用品、呼吸保护器具及抢救装置的使用知识。

  7.2.3  事故应急措施与事故应急预案。

  8  事故应急救援

  8.1  对缺氧危险作业场所应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2  当发现缺氧危险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让作业人员迅速离开作业现场。

  8.3  发生缺氧危险时,作业人员和抢救人员必须立即使用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

  8.4  在存在缺氧危险的作业场所,必须配备抢救器具。如:呼吸器、梯子、绳缆以及其他必要的器具和设备。以便在非常情况下抢救作业人员。

  8.5  对已患缺氧症的作业人员应立即给予急救和医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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