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关于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送审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网友评论评论:11
1 楼: 游客 于 2014-03-20 评论道:
我觉得应增加如下内容:1、增加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应延伸到村委会一级,有专至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工作也应该是村委会职责之一。2、加强县级、乡级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规范化建设,上级不能瞎指挥,乱发文件,文件解决不了问题,要多做实事。发放文件难道就能解放台湾吗?3、明确各部门、各层级安全监管职责,县级各部门应承担自已的职责,上级有关部门不应把职责压给乡级政府,如消防、道路交通等监管职能不能强压给乡政府,基层工作人员不是全能冠军,什么都会。4、安全生产工作不是某一人的工作,责任不是某一人的。打败战了难道要枪毙伤痕累累的士兵而不追究指挥人员的责任。以上观点,与政治无关,纯粹就事论事。
2 楼: 游客 于 2014-03-10 评论道:
十一、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建议改此项主要为“监督”,否则与“全员安全管理”理念可能稍悖。且今年来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责任越来越大,而相关待遇、薪酬却未能匹配。而且最近国内发生的一些事件,常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被抓发生,使安全管理的初衷完全被改变,导致人人谈安全色变,这有一定促进作用,但对安全管理人员来说,却有很大的负面影响。前些年安全管理工作大部分是各岗位退下的人员担任,现在越来越多的是大中专毕业的专业安全人员进行,长此下去,估计搞安全行业将被视为“无出路”的行业而遭人“遗弃”。望能借《法》和注安法规给予安全管理人员有相关证据的行政豁免权。另PS:举的例子可能不恰当,安全管理人员的定位就是监督管理,类比交通方面的交警,社会稳定的警察,消防安全中的消防员……,如果是渎职另说,但如果非渎职的情况下,以上人员未见发生事故事件时第一时间抓监督管理人员的情况,现如今这类情况繁多,望能引起重视。
3 楼: 游客 于 2014-03-09 评论道:
注安何用?单位基础安全管理人员没有一个统一的管理部门,就拿工程建设来说,安全员岗位证由建设部门办理,注册安全工程师由安监局办理,结果是建设部门不认注安证,只认安全员证 。建议明确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证由安监局统一管理,
4 楼: 信天翁 于 2014-02-24 评论道:
应补充下列内容:1、建设项目中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职责、职权的进一步明确化。一般生产经营企业都分为好几级(公司、分公司、现场项目部等),那么现场项目部经理算不算企业主要负责人呢?如果算,那么对他的任职在安全资质上就应有具体的要求(公司任职文件认可、安全教育培训上岗资格等)。一则可以以避免工程被违法转包、分包,二则明确个人的岗位安全责任。但实际上一般企业都不会把一个小小的现场项目经理当做企业负责人来对待的,这样参与施工现场管理的所谓经理是任谁都有可以被指定,而且他是不享有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提取和享用权力的,使这笔资金的提取、使用成为水中的月亮--看得见,摸不到!使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隐患的治理难于得到落实。2、应进一步明确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工程建设方或工程监理单位在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中奖罚制度的落实。这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闭环不可或缺的一环,仅有政府安全监管机构的奖罚机制还不够,因为那毕竟是杯水车薪,解决不了根本问题。只有使奖罚制度的实施形成上下一条线的体系并上升到法律的层次才才能保证其效果。3、是应明确工程监理单位在工程施工中安全管理的职责、职权,强化工程监理的安全监理地位和责任,而不应该时工程监理成为有他不多,没他不少的角色。
5 楼: 监管人员风险越来越大 于 2014-01-21 评论道: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新修订的安全法第77条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尽职尽责的,不予 追究法律责任 。哪么怎么界定尽职?又是谁来界定?还不是纪检检察部门定性,只要发生事故,都可以据此拉抓你、处理你,因为出了事故都有找出你不尽职的理由。
6 楼: iop20009 于 2013-10-08 评论道:
建议;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也要注册安全工程师或安全评介师
7 楼: 游客 于 2013-04-28 评论道:
注安的规定太含糊。
8 楼: gylchm@163.com 于 2013-04-25 评论道:
比较全面了
9 楼: 1479617982@. 于 2012-07-15 评论道:
第一百零四条,应删除"责令限期改正"和"逾期未改正的"十二个字."限期"内发生事故谁负责? 此条(三)说法不对,意思好像是:项目竣工投产或使用前还未验收就先罚款.是否太霸道了.若把"未"字移到"收"的后边好像还讲得通. 第十八条(六)中的"应急演练工作"是否应放到(九)的句尾更合适?
10 楼: tx87607111 于 2012-06-11 评论道:
感觉不怎么样
11 楼: tfxdg 于 2012-06-01 评论道:
太好了,有关安全工程师的内容也进入该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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