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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爆炸材料押运员安全操作规程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3月23日

 核心提示:在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等等规定。

  1、在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1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

  1.2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

  1.3在装有爆炸材料的罐笼或吊桶内,除爆破工或护送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

  1.4罐笼升降速度,运送炸药或电雷管时,不得超过2m/s;运送其他类爆炸材料时,不得超过4m/s。司机在启动和停绞车时,应保证罐笼或吊桶不震动。

  1.5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材料。

  1.6禁止将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

  2、井下用机车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2.1炸药和电雷管不得在同1列车内运输。如用同1列车运输,装有炸药与装有电雷管的车辆之间,以及装有炸药或电雷管的车辆与机车之间,必须用空车分别隔开,隔开长度不得小于3m。

  2.2爆炸材料必须由井下爆炸材料库负责人或经过专门训练的专人护送。跟车人员、护送人员和装卸人员应坐在尾车内,严禁其他人员乘车。

  2.3列车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m/s。

  2.4装有爆炸材料的列车不得同时运送其他物品或工具。

  2.5电机车运送爆炸材料通过巷道口、弯道、硐室口、道岔、坡度较大或噪声较大等地段,以及前方有车辆存放或视线有障碍的地点时都必须减速慢行,并发出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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