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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设备动火安全操作规程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6月13日

第1条 凡在煤气管道及其设备上动火均须办理动火证,经安全科批准取得动火凭证,方准动火。
第2条 动火前要准备好必要的防火工具,如灭火器等。
第3条 动火处附近不能有煤气泄露。
第4条 动火处周围不能有易燃物品。
第5条 在运行中的煤气设备上动火必须在煤气正压下进行,根据具体情况设压力表,并设专人看压力表和与附近管理室联系。
第6条 动火区域只准参加作业人员在场,其余人员不准靠近。
第7条 在停产的煤气设备上动火必须做到可靠切断煤气来源,堵盲板 或水封。
第8条 在停产后的高炉煤气管道上动火,可以采用鼓风机处理残余煤气。在混合煤气、焦炉煤气、天然气管道上动火应先通蒸气(或氮气)后再通风处理残余煤气。
第9条 混合煤气、焦炉煤气、天然气管道动火时须清理动火两侧的管道内沉积物各1.5m-2m,并需顶蒸气(或吹氮)进行动火作业。
第10条 长时间放置的煤气管道动火要作重新通风等处理,化验合格后方准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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