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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2月12日

1 目的和范围
        规范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保障企业生产安全。
        本制度适用于厂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运输、采购、销售、储存等环节。
        2 编制依据
        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制定本制度。
        3 职责
        3.1 安全科负责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并到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3.2 安全科负责开展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普查工作,依据普查情况编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负责到有关部门和机构进行登记、备案。
        3.3 安全科负责配合企业内开展的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对厂内员工进行危害告之教育。
        3.4各部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安全检查,并相应建立的管理、检查台帐,对相关方进行危害告之,对使用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的相关方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
        4 控制程序
        4.1 生产和使用
        4.1.1 车间应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危险物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原料和成品的成份应经化验确认。生产备料性质相抵触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分隔清楚。
        4.1.2 生产和使用剧毒物品场所及其操作人员,严格执行企业制定的
        《剧毒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
        4.2 安全技术措施
        4.2.1 改革工艺技术,并采用安全的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毒物溢散。
        4.2.2 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
        4.2.3 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
        4.3 个人防护措施
        4.3.1 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4.3.2 严禁直接接触物品,不准在生产、使用场所饮食。
        4.3.3 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4.3.4 有毒物品场所,应备有一定数量的应急解毒药品。
        4.4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液氯、液氧、乙炔、液化石油气、氧气、二氧化碳、氮气等)使用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低于0.05兆帕(Mpa),以防止其它物质窜入。
        4.5 盛装腐蚀性物品的容器应认真选择,具有氧化性酸类物品不能与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燃烧物品混装,酸类物品严禁与氰化物相遇。
        4.6 易燃物品的加热禁止使用明火,在高温反应或蒸馏等操作过程中,如必须采用烟道气、有机热载体、电热等加热时,应采取严密隔绝措施。
        4.7 生产、使用危险物品,应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毒害程度,采取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放料和自动报警等措施。
        4.8 输送有毒有害物料,应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
        4.9 输送固体氧化剂、易燃固体等,应防止磨擦、撞击。
        4.10 容易发生跑气、跑料的大型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装置,应设有能迅速停止进料,防止跑气、跑料的安全设施,并应具有捕集中和、
        解毒和打捞流失危险物品的方法,避免事态扩大。
        4.11 凡用于生产的有毒有害气体的蒸汽(水)管道,必须与生活用汽(水)管道分开,用途不同的工作气体(液体)管道不应联通。
        4.12 生产、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凡能相互引起化学反应发生新危害的废物不要混在一起排放。
        4.13 装卸运输
        4.13.1 危险物品的装卸运输人员,应按装运危险物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磨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4.13.2 危险物品装卸前,应对车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洗,不得留有残渣,对装有剧毒物品的车,卸后必须洗刷干净。
        4.13.3 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应装阻火器,并悬挂“危险物品”标志。
        4.13.4 运输散装固体危险物品,应根据性质,采取防火、防爆、防水、防粉尘飞扬和遮阳等措施。
        4.14 报废处理
        4.14.1 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加管理,物资部门要统一回收,登记造册,专人负责管理,进行下列处理:
        1)铁制包装容器不经彻底洗刷干净,不得改作它用;
        2)包装容器必须由有资质的专业回收厂回收处理。
        4.14.2 化学危险物品和放射性物质等废弃物的报废处理,必须预先提出申请,制订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4.14.3 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险物品,必须先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4.14.4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化学危险物品废渣等,必须加强管理,不得随同一般垃圾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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