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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制定职业病危害治理五年规划

作者:蔡岩红  来源:法制网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7月31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近日印发《职业病危害治理“十三五”规划》,明确到2020年,企业职业病危害治理水平和政府职业健康监管能力明显提升,重点行业企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0%以上。

强化对职业病危害的源头治理

针对现状,规划提出,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和安全发展理念,强化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进一步完善职业病危害防治法规和标准体系,强化监管监察执法,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提升职业病危害治理能力,有效遏制尘肺和化学中毒等职业病高发势头,切实保护广大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规划明确,到2020年,企业职业病危害治理水平和政府职业健康监管能力明显提升。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建立专业化和一体化的监管执法队伍,健全完善职业病防治目标和责任考核体系。煤矿、非煤矿山、化工、金属冶炼、陶瓷、耐火材料、水泥等重点行业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得到全面落实,基本实现粉尘和化学毒物等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有效遏制。

规划还给出了具体工作目标:重点行业企业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80%以上;重点行业企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95%以上;重点行业企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率达到80%以上;重点行业企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0%以上;重点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业健康培训率均达到95%以上。

完善职业健康法规标准体系

为有效完成职业病危害治理目标,规划还给出了主要任务。包括完善职业健康法规标准体系。积极推动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法律法规衔接融合,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职业病危害预防治理国家标准制定发布工作机制。

健全职业健康监管监察机制。坚持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明确并推动各有关部门落实职业健康监管监察职责。推动职业健康监管队伍尤其是基层监管队伍建设,进一步充实市、县等基层职业健康监管力量。探索建立基于职业病危害风险管理的分级分类监管模式,建立企业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和等级数据库,对企业实施差异化、动态化监管。进一步完善职业病防治协调工作机制,加强与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加强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能力建设。制定职业健康监管监察执法基本装备指导意见,指导各地为职业健康监管监察执法人员配备必需的执法装备、快速检测仪器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提升职业健康监管监察执法的科学性。规范职业健康监管监察执法,强化公开、公正和公平执法,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监察。

推进科技创新和技术服务支撑体系建设。建设国家级职业病危害综合防治平台,开展粉尘和毒物等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关键技术攻关。加强职业病防治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建设一批职业病危害治理示范企业。

强化重点行业专项治理。开展职业病危害基本情况调查,掌握企业职业病危害基本情况以及地区、行业、岗位、接触人群分布等基础信息。探索建立中小微企业帮扶机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动帮助中小微企业改善作业环境,提高职业病危害防治水平。

督促企业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健全岗位责任体系,层层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督促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指导企业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积极主动配合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工作的开展。

六项重大工程治理职业病危害

此外,规划还明确了六项重大工程。

职业病危害基础信息摸底调查。摸清工业企业存在的主要尘毒危害因素及其在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企业中的分布情况,掌握工业企业接触尘毒危害因素的职业人群及其在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企业以及不同作业岗位(工种)等的分布情况。

职业安全健康监管执法培训工程。按照推进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监察执法要求,着力解决职业安全健康监管监察人员职业健康知识缺乏、执法能力不足、不会执法等突出问题。

尘毒危害治理示范企业创建工程。以典型尘毒危害治理为主要内容开展示范企业创建工作,指导推动各省(区、市)结合自身实际,针对重点行业选择一批粉尘和化学因素危害严重的企业进行尘毒危害治理示范创建,帮助企业在源头防范、工程措施和管理方面达到相应标准。

煤矿粉尘综合治理工程。组织研发典型职业病危害作业预防控制关键技术与装备,推动淘汰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落后工艺、材料和设备。

劳动密集型工业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护技术与装备研发项目。选择典型劳动密集型作业场所,开展职业病危害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及尘毒等危害防控技术与装备研发,提升我国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和装备水平。

国家级职业病危害综合防治平台建设工程。努力推进国家级职业病危害综合防治平台建设,提高粉尘、化学毒物、噪声、放射性等典型职业病危害治理技术实验能力和装备研发水平。

规划最后还提出保障措施,要求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勇于担当,敢于执法,树立职业健康监管监察的法治权威。要依据执法检查、群众举报等情况,建立企业职业病危害治理“黑名单”制度,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拒绝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对劳动者职业健康造成重大损害的企业纳入“黑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布,并向发展改革、央行、工业和信息化、工商、税务等部门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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