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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煤矿事故均因违反《七条规定》非法生产所致

作者:法制网  来源:法制网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5月15日

今年上半年,今年上半年全国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煤矿事故10起,其中仅在贵州省就发生了3起。这是记者从今天上午在贵阳召开的贵州省煤矿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上获悉的。国家安监总局《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以下简称《七条规定》)宣贯专题行活动的启动以此为开端,显然别有深意。

  国家安监总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黄毅对于近期频发的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直言不讳地指出,均是违反《七条规定》的结果。以5月10日发生在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县乐平镇大山煤矿“5.10”瓦斯爆炸事故为例,违反《七条规定》中的第二条,即“必须在批准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超越采矿范围1000余米进行非法采煤,便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黄毅坦陈,非法违法生产行为依然是屡禁不止。在过去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中,至少50%以上的是违法非法生产所致。

  监管部门的职责缺失,在黄毅看来,也是煤矿安全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监管不到位,严格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监管部门对存在安全隐患问题的煤矿停而不整,关闭不到位,对非法生产行为打击处罚不力”,黄毅说。而安全第一、生命之上的理念在一些责任主体那里也没有牢固树立起来,“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在救矿还是救人的问题上,一些矿主发生重大理念错位,对于重大隐患也未及时整改”。

  值得注意的是,因安全生产设施基础薄弱导致事故的问题也不容忽视。据黄毅透露,我国年产9万吨及以下的煤矿有7000多处,“这些地方采用的是原始落后而非机械化的作业方式,安全保障能力极低。”

  事实上,经济落后导致安全生产保障投入不足,也是贵州的一个重要原因。生产就有风险,而不生产又影响到当地经济,这是所有像贵州这样的地区所面临的两难境地。对此,贵州省副省长王江平在今天的会议上明确表示:“我们不要煤炭经济来充GDP,帽子都没有了还要它干吗?宁可把资源留在那里,等条件成熟了我们再开采。”

  2013年1月18日17时29分,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金佳矿金一采区211运输石门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13人遇难。

  2013年3月12日20时许,贵州水矿集团格目底公司马场煤矿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致22人死亡,还有3人下落不明。

  2013年5月10日19时许,安顺市平坝县乐平镇大山煤矿发生一起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2人死亡,2人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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