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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高危行业引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1月12日

    把安全生产责任险引入安全生产领域已经在全国各省市陆续开展,山西作为试点,为保障企业员工生产安全的合法权益,解决企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所带来的资金闲置和保障不足等问题,建立安全生产与保险的良性互助机制。日前,省安监局出台《山西省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把安全生产责任险引入高危行业,这将覆盖全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建设生产经营企业。

    强化事前防范

    工伤保险是一种基本的社会保障,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和促进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工伤保险存在着覆盖面窄、赔付额较低等缺陷,难以有效满足企业,特别是高危行业企业的保险需求,在突发性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企业巨大的赔偿责任更是难以兑现。

    于是,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便应运而生。它是在综合分析研究工伤社会保险、各种商业保险利弊的基础上,带有一定公益性质、采取政府推动、立法强制实施、由商业保险机构专业化运营的新的保险险种和制度。它强调各方主动参与事故预防,积极发挥保险机构的社会责任和社会管理功能,实现安全与保险的良性互动。一方面有利于形成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提高企业员工的安全意识,防范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另一方面能够保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补偿损失的资金来源。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工伤社会保险是并行关系,与意外伤害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等其它保险是部分替代关系。对于员工参加工伤保险的,赔偿不足部分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赔款中补足,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直接赔偿;对生产经营单位已购买意外伤害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等其他险种的,可通过与保险公司协商调整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到期自动终止,转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选投附加险。

    在安全生产领域大力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帮助投保企业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对于强化事前风险防范,促使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保险“给力”安全

    山西省在高危行业引入保险的同时,委托了第三人即:保险经纪公司,计划委托4家保险经纪公司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全省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推广工作,企业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向保险经纪公司报案,经现场查勘后,提交索赔单证、核定损失和赔偿金额,最后收取赔款结案,建立赔案信息档案。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设定主险加附加险。主险为必保项,附加险为可选项。主险包括: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死亡、伤残;社会公众人身死亡、伤残;事故抢险救援。附加险包括: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人身伤残医疗费用、误工费用等费用、以及企业和公众财产损失等。

    为方便企业投保,提高投保效率,便于投保数据汇总统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采取信息数据集中投保管理模式。企业可通过保险经纪公司开发的专用网站、400专线电话或保险服务专员等方式投保。

    《方案》对各行业的投保期限作了要求:烟花爆竹零售摊点保险期限最少为2个月;露天采石、砖瓦粘土矿(非井工)投保期限不低于6个月。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除投保企业被依法关闭或撤销外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企业应将所有生产操作和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实名投保,须将参保清单报承保公司和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各类企业投保人数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生产经营企业:每户企业投保人数一线员工要达到100%,生产管理人员不得低于30%;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每户企业投保人数一线员工要达到100%,生产管理人员不得低于30%;每户加油站的每台加油机不得低于2人;烟花爆竹储存、零售企业:储存或季节性零售摊点投保人数不得低于2人。

    对伤残、死亡保障限额也做了相关规定:每人死亡责任和伤残责任限额都设定为三档,即40万元人民币、50万元人民币、60万元人民币,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抢险救援费用责任按照每人每次保额不低于每人死亡责任限额的30%投保。

    保险费率受“关注”

    保险费率成为不少企业关注的重要内容,山西根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安全生产状况,在基础费率上,实行费率浮动机制。基础费率根据山西省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结果确定。

   《实施方案》对浮动费率的规定比较详实,要求凡是参保企业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企业通过四、五级安全标准化验收的、危险化学品企业通过三级安全标准化验收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调5%;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企业通过三级安全标准化验收的、危险化学品企业通过二级安全标准化验收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调10%;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企业通过一、二级安全标准化验收的、危险化学品企业通过一级安全标准化验收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调15%。凡参保企业被评为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调5%;被评为省级以上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调10%。被评为省级以上安全文化示范企业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调10%。

    对投保前3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在投保时也给予了相应的优惠条件,投保时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调5%;投保前6年内连续两年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的,保险费率下调10%;投保前10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保险费率下调15%。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保险费率也有不同程度的上调。参保企业投保前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调10%;企业投保前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调20%;企业投保前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调30%。保险费率浮动同种情形下不累计执行,下调总幅度不超过30%,上调幅度不超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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