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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高处、设备内作业知识

  
评论: 更新日期:2021年01月31日

动 火 作 业

Ø    焊接等动火作业要注意防火、防爆工作,严格按公司《动火、动土作业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作业前,对动火点周围易燃易爆物应清理干净。如附近沟、池、罐、桶等可能存在可燃气体、液体的场所,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非专业人员禁止从事焊接作业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为规范和严格动火、动土手续,进一步明确、落实防火、防爆责任,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司及员工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节 动火作业

一、                    动火作业的区域划分

(1)      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将全厂划分为固定动火区、禁火区及建设区三种区域。机修车间为固定动火区,生产区内固定动火区以外都为禁火区,在建项目区域属建设区。

(2)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3)在建设区动火使用电、气焊(割)、喷灯或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作业,若动火点附近20米以内放有易燃、易爆物品,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4)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他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如:化验室用的电炉、电热器、酒精炉等),均须办理“用火许可证”,“用火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许超过1年。“用火许可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许可证”由部门或车间负责人审批,并放于用火点附近备查。

(5)生产区内禁止用电炉、煤气炉等取暖或作其他非工艺用途。

二、动火作业的分级管理

(1) 特殊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特殊动火申请由安全环境保护部和保卫部复查后报公司副总终审批准。

(2)一级动火,指易燃、易爆区域(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及小花山周围距山林30米以内的动火作业。

一级动火申请由安全环境保护部现场复查,由保卫部终审批准。

(3) 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若全厂、一个车间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

二级动火由动火部位所属部门或车间负责人终审批准。

三、动火证签发简明程序

(1)需动火时,由动火单位先负责清理现场可燃物品及易爆物品(原则上动火点周围20米以内),配备防火器材,填写动火申请单,由动火单位负责人落实防火措施,选派一名有一定经验、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监护人,并在动火申请单上签署意见。

(2)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需要通知安全环境保护部人员现场检查防火措施落实情况,并在动火申请单上签署意见后,通知保卫部相关人员现场确认各方面都达到动火要求后开具动火证,并现场监火。二级动火由动火部位所属部门或车间负责人派人审查并终审批准。

(3)机修人员在禁火区动火时,由机修人员负责清理现场物品,并填写动火申请单,由机修负责人负责落实防火措施,并派人监火,配备防火器材,其它手续按特种、一级或二级动火规定。

(4)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1天(24小时);二级动火也应该分析,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6天(144小时)。

四、动火安全注意事项

(1)凡存有易燃易爆、有毒等有危险性气体的厂房、设备、管道,动火前必须通风或氮气、蒸气等置换清洗干净,隔绝气体来源,堵好盲板,可能时并拆下一段管道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经取样化验分析,确无中毒、着火和爆炸的危险时方准动火,并应随时做好分析记录。

(2)取样化验分析与动火的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期或动火作业中间停止作业时间超过30分钟,均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由于各企业生产性质不同,所以气体采样分析的项目要求也就不同,因而分析仪器和方法各异但是有两项是共同的,而且必须做到一是分析有无爆炸性气体存在,二是分析含氧量

(3)无中毒、窒息可能的前提下,对于下列物质动火的空气中和设备、管道中分析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下列百分数为体积百分数):

爆炸下限≥10%的可燃气体(蒸汽),其可燃物含量≤1%为合格。

爆炸下限≥4%的可燃气体(蒸汽),其可燃物含量≤0.5%为合格。

爆炸下限<4%的可燃气体(蒸汽),其可燃物含量≤0.2%为合格。

(4)设备、容器、管道、地沟等内部动火必须设有两人以上在外面监护,采取规定的安全防护和救护措施。动火人员、监火人员必须具备防火、防爆、防毒知识,会熟练使用防毒面具。

(5)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的火灾。

(6)5级以上(含5级)大风必须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7)必须使用良好的工具(切割、焊接等)及设备(气瓶、电焊机等)、完善的安全附件(减压表等)和安全装置动火。

(8)乙炔气瓶、氧气瓶的存放和使用必须距明火10米以上,如条件限制,也不准小于5米,并应采取隔离措施。乙炔气瓶与氧气瓶的距离应在5米以上。

(9)高空处作业(凡是坠落高度距离基准地面两米以上〈含两米〉的

高处进行的作业),必须捆好安全带,穿防滑鞋,如工作不方便必须安设工作架。必须采取防止火花飞溅或掉到左右、上下以及四周可燃物质上和易燃易爆的设备、管道上的措施。

(10) 动火地点必须准备良好的灭火工具、完善的防火措施,动火完

毕后,必须检查现场,熄灭残余火星,切断电源,确认无问题后方可离开动火现场。

五、各项责任人的职责

(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2)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

(3)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

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4)动火分析人对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认可。

(5)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审批动火主要考虑的问题有动火设备本身和动火的周围环境

六、违章处罚

(1)如无动火证和监火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火操作。违反上述规定,一经发现,将视情节轻重给予500元 至 1000元罚款。

(2)对于违反上述规定,未经批准动火而引起火灾的,由公司根据《山东省消防条例》给予罚款等处理,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动火六禁令

一、没有批准动火许可证的,不动火;

二、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不动火;

三、不进行清洗、置换合格,不动火;

四、不把周围易燃物清除,不动火;

五、不按时作动火分析,不动火;

六、没有消防措施,防火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

Ø          氧气---乙炔焰焊(割)作业安全必须做到

(1)      焊接作业工具要符合质量标准,焊具控制阀要严密可靠,氧气减压器要灵敏有效,气体软管耐压合格,无破损。

(2)      氧气钢瓶、溶解乙炔气瓶不得靠近热源,禁止倒置,溶解乙炔气瓶不得物卧放,钢瓶内气体使用完后必须留有余压。

(3)      乙炔气瓶或中压乙炔发生器安全附件要灵敏可靠。

(4)      乙炔气瓶(或乙炔发生器)和氧气瓶之间应有足够的安全距离,与明火点应保持10米以上距离。

(5)      高压电源线及线管下禁止放置溶解乙炔气瓶。

Ø          电气焊割必须做到:

(1)               电焊机要设立独立的电源开关

(2)               电焊机二次线圈及外壳必须有妥善接地或接零保护,其接地电阻不大余4欧姆。

(3)               一次线路与二次线路绝缘良好,易辨认。

(4)               在特殊环境和条件下进行焊接(焊割)作业时,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Ø          焊工在操作中要遵守焊工安全操作规程。

Ø          在多人或交叉作业场所从事电焊作业要设有防护遮板,以防止电弧光刺伤他人眼睛。

Ø          等离子切割、氩弧焊接等特种作业,应采取相关安全护防措施。

(动火作业

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为规范和严格动火手续,进一步明确、落实防火、防爆责任,防止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车间及员工利益,制定本规定:

一.        基本含义与规定

1.                        动火的含义:动火是指在生产中动用明火或可能产生火种的作业。如焊接等明火作业以及凿水泥基础、打墙眼、开坡口等易产生火花或高温的作业。

2.         区域划分:机修车间及其门前空地为固定动火区,生产区内除此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3.         动火证使用范围: 在禁火区内一切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或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作业或动火点附近20米内放有易燃、易爆物品,动火前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二.        动火安全管理规定

1.                  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入孔,通风换气,并经分析合格,方可动火。

2.                  取样与动火时间间隔如超过30分钟,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3.                  在设备、容器、管道、地沟等内部动火必须设有两人以上在外面监护,采取规定的安全防护和救护措施。动火人、监火人必须责任心强,具备防火、防毒知识和应急能力,会熟练使用防毒面具。

4.                  动火时应使用状态良好、安全附件齐全灵敏的工具(切割、焊接等)及设备(气瓶、电焊机等)。

5.                  正常生产的装置和罐区内,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定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节假日不影响生产正常进行的用火,一律禁止。对节假日中必须的用火,按特殊用火处理。

6.                  装置进行大、中修,因动火工作量大,对易燃、可燃和有毒物料均应彻底送至装置外罐区,并加盲板与装置隔绝。

7.                  5级以上(含5级)大风时必须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8.                  乙炔气瓶、氧气瓶的存放和使用地点必须距明火10米以上,如条件限制也不准小于5米,并采取隔离措施。乙炔气瓶与氧气瓶的距离应在5米以上。

9.                  高空作业必须捆好安全带,穿防滑鞋。必须采取防止火花飞溅或掉落到左右、上下以及四周可燃物质上和易燃易爆的设备、管道上的措施。

10.                动火地点必须准备良好的灭火工具,制定完善的防火措施,动火完毕后,必须检查现场,熄灭残余火星,切断电源,确认无问题后方可离开动火现场。

11.                动火前,由动火单位先清理现场可燃物及易燃易爆品(一般情况下范围为动火点周围20米以内),配备防火器材,填写动火申请单,由动火单位负责人落实防火措施,选派一名有经验、责任心强的人担任监火人,并在动火申请单上签名。监火人动火期间不准走开,不准打闹。

12.             机修人员在动火区动火时,由机修人员清理现场物品,并填写动火申请单,由机修负责人落实防火措施,并派人监火。

三.         各级责任人的职责

1.                  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2.                  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每次动火前30分钟(含动火停歇超过30分钟的再次动火)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班长呈验动火证。

3.                  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监护人员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及时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4.                  动火分析人对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认可。

5.               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四.         动火审批权限与有效期

1.                  特殊动火申请由安全环境保护部和保卫部复查后报公司副总终审批准。

2.                  一级动火申请由安全环境保护部现场复查,由保卫部终审批准。

3.               二级动火由动火部位所属部门或车间负责人终审批准。

4.               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1天(24小时);二级动火也应该分析,其有效期为6天(144小时)。

附:动火作业“六大禁令”

1.                  没有批准动火许可证的,不动火。

2.                  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不动火。

3.                  不进行清洗、置换合格,不动火。

4.                  不把周围易燃物清除,  不动火。

5.                  不按时作动火分析,    不动火。

没有消防措施,防火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

登高作业

高 处 作 业

Ø    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就是高处作业,高处作业必须按照化工行业《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执行。

Ø       高处作业前,必须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采取可靠的措施,指定专人负责,专人监护。

最常用的可靠安全措施是使用防坠落护具。防坠落护具用于保护高处作业人员,防止坠落事故的发生。常用防坠落护具有安全带、安全绳和安全网三类。

专人监护:高处作业,实行监护人制度。指定责任心强,具有较高应变能力的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在监护期间禁止离开现场。

Ø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体检合格,凡不适于登高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Ø    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吊篮、吊架、手拉葫芦等,必须按有关规定架设,吊装升降机严禁载人。

Ø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随身携带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

安全帽,安全带还有安全网因为在保证高处作业人员人身安全中所起的巨大作用,被称之为高处作业"三件宝". (安全帽是防物体打击,防坠落时头部碰撞的头部防护装置,安全帽是保护人体头部免受重物打击伤害的重要防护用品,只有正确的佩戴才能起到最大的保护作用。按规定安全帽应保证人的头部距帽顶的空间最少32毫米才有效。;安全带是在发生坠落时,用其拴在牢固物体上的绳带保护人体不能继续坠落的防护装置。安全带在使用时都是高挂低用;安全网具有一定的强度和缓冲性能,安装在高处作业现场,用来截住坠落人或物,以避免或减轻坠落人伤害或防止坠落物伤人的防护装置.)

Ø       高处作业一般不应交叉进行,因现场原因必须在同一垂直直线下方工作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离防范措施,负责不准作业。在石棉瓦、玻璃钢瓦上作业,必须采取铺设踏脚板等安全措施。

Ø       在易散发有毒气体的厂房上部及塔罐顶部作业时,应进行现场环境监测。

Ø       在邻近由带电导体的场所作业时,必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执行。

Ø       遇六级以上风力或其他恶劣气候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HG 23014-1999)

1  主体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工生产区域的高处作业定义、分级与分类、安全要求与防护和《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高处作业。

2  定义

2.1高处作业

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2.2坠落高度基准面

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

2.3异温高处作业

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

2.4带电高处作业

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低于下表距离的,视为接近带电体。

电压等级(KV)10以下20---354460---110154220
距离(M)1.722.22.534

3高处作业分级与分类

3.1高处作业的分级

3.1.1作业高度在2---5米时,一级高处作业

3.1.2作业高度在5---15米时,二级高处作业

3.1.2作业高度在15---30米时,三级高处作业

3.1.4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3.2高处作业的类别

高处作业分特殊高处作业、化工工况高处作业和一般高处作业

3.2.1特殊高处作业

3.2.1.1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米/秒)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3.2.1.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3.2.1.3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3.2.1.4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3.2.1.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3.2.1.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3.2.1.7在无法立足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3.2.2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3.2.2.1在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上进行的高处作业

3.2.2.2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3.2.2.3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3.2.2.4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的高处作业

3.2.2.5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的高处作业

3.2.3一般高处作业

除特殊高处作业和化工工况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

4高处作业安全防护和要求

4.1高处作业安全要求

4.1.1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方可施工。

4.1.2《高处作业证》审批人员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4.1.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症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4.1.4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高处安全作业证》,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时工作业。

4.1.5高处作业人员要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要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

4.1.6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4.2高处作业安全防护

4.2.1高处作业前,施工单位要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证》内。

4.2.2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

4.2.3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它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

4.2.4在化学危险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作业时,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或工长(值班主任)取得联系,建立联系信号,并将联系信号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证》备注栏内。

4.2.5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4.2.6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作业时,须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4.2.7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

4.2.8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必须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5《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5.1一级高处作业及3.2.2.1和3.2.2.2规定的化工工况高处作业由车间负责人或班长负责审批;二级、三级高处作业及3.2.2.3和3.2.2.4规定的化工工况高处作业由车间审核后,报厂安全管理部门审批;特级、特殊高处作业及3.2.2.5规定的化工工况高处作业由安保部审核后,报厂长或总工批准。

5.2施工负责人必须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分类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高处安全作业证》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施工负责人,一份交安全管理部门留存。

5.3对施工期较长的项目,施工负责人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设备内作业

设 备 内 作 业

Ø    化工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球、釜、槽、罐、炉膛、烟道、道路、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场所内进行的作业均为设备内作业。设备内作业,都是在 密闭场所进行的作业,密闭场所内作业有可能会发生(缺氧窒息、有毒气体中毒、火灾或爆炸危险)等事故。为避免事故的出现,设备内作业必须执行化工行业《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许可证”,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经审批后方可进行。

Ø       进入设备内作业之前,必须将该设备与其他设备隔绝,并进行清洗、置换等有效处理。进入设备内作业前30分钟内,要取样分析有毒、有害物质浓度、氧含量,经监测合格后方可入内作业,否则禁止进入设备内作业。在作业过程中至少每隔2小时分析一次,如发现超标,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出人员。〈

设备内作业, 如果有人怀疑氧气不足,应采取(用仪器测量)的安全措施。〉

Ø       进入有腐蚀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穿戴适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防毒面具。

Ø       在检修作业条件发生变化,并可能危及检修人员的人身安全时,必须立即撤出设备。如要继续进入设备内作业时,必须重新办理进入设备内作业手续。

Ø        设备内作业必须设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作业人人员实现有效联系。

Ø          设备内作业应根据具体情况搭设安全梯及架台,并配备救护绳索,确保应急撤离需要。

Ø        设备内应由足够的照明,照明电源必须是安全电压,灯具必须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我们车间里面, 使用的检修照明电源是24伏的安全电压〉

Ø          严禁在作业设备内外投掷工具和器材。禁止用氧气或富氧空气吹风。

Ø        在设备内动火作业,除执行本规定中有关动火的规定外,电焊人员离开时,不得将焊(割)具留在设备内。

Ø       设备内作业完工后,经检修人、监护人与使用部门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无误,并由检修负责人与使用部门负责人在进入设备内作业证签字后,检修人员方可封闭设备。

Ø       车间日常生产进入设备内例行检修、清洗、消毒等作业,由生产技术部或车间负责人终审批准,其它非常规情况下进入设备内作业由设备工程部终审批准,必要时安全环保部提供技术支持。

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HG  23012 – 1999)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设备内作业安全要求、《设备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设备内作业。

2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设备

化工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场所。

2.2设备内作业

进入化工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场所内进行的作业。

3   设备内作业安全要求

3.1安全隔绝

设备上所有与外界连通的管道、孔洞均应与外界有效隔离。设备上与外界连接的电源应有效切断。

3.1.1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3.1.2电源有效切断可采用取下电源保险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再上锁等措施,并加挂警示牌。

3.2 清洗和置换

进入设备内作业前,必须对设备内进行清洗和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3.2.1氧含量18~21%

3.2.2有毒气体浓度、可燃气体浓度符合《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3.3 通风

要采取措施,保持设备内空气良好流通。

3.3.1打开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进行自然通风。

3.3.2必要时,可采取机械通风。

3.3.3采用管道空气送风时,通风前必须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3.3.4不准向设备内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3.4 定时监测

3.4.1作业前30分钟内,必须对设备内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办理《设备内作业证》,方可进入设备。

3.4.2采样点要有代表性

3.4.3作业中要加强定时监测,情况异常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作业现场经处理后,取样分析合格方可继续作业。

3.4.4作业人员离开设备时,应将作业工具带出设备,不准留在设备内。

3.4.5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可靠通风措施。

3.5照明和防护措施

3.5.1进入不能达到清洗和置换要求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3.5.1.1在缺氧、有毒环境中,应佩戴隔离式防毒面具。

3.5.1.2在易燃易爆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戴化纤织物。

3.5.1.3在酸碱等腐蚀性环境中,应穿戴好防腐蚀护具。

3.5.2设备内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伏,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应小于等于12伏。

3.5.3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器。

3.5.4临时用电线路装置,应按规定架设和拆除,线路绝缘保证良好。

3.6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安全措施

3.6.1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

3.6.2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必要时由监护人用安全绳栓住作业人员进行施工。

3.6.3设备内作业过程中,不能抛掷材料、工具等物品,交叉作业要有防止层间落物伤害作业人员的措施。

3.6.4设备外要备有空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急救用品。

3.7监护

3.7.1设备内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

3.7.2进入设备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

3.7.3险情重大的设备内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与设备内取得联系。

3.7.4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

3.7.5设备内事故抢救,救护人员必须做好自身防护(迅速召集协助人,系好安全带,采取足够的防护措施后,在罐外有人监护的情况下),方能进入设备内实施抢救。

4.            《设备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4.1设备内作业必须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

4.2《设备内安全作业证》由施工单位或交出设备单位负责人办理。

4.3作业单位接到《设备内安全作业证》后,由该项目的负责人填写作业证上作业单位应填写的各项内容。

4.4《设备内安全作业证》安全措施栏要填写具体的安全措施。

4.5《设备内安全作业证》由交出单位和作业单位的领导共同确认,审批签字后方为有效。

4.6在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应按HG 23014 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4.7在设备内动火作业应按HG 23011办理《动火安全许可证》

4.8《设备内安全作业证》需经作业人员确认无误,并由间值班长或工长再次确认无误后,方准许进入设备内作业。

4.9设备内作业因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需重新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方准许继续作业。

4.10设备内作业结束后,需认真检查设备内外,确认无问题,方可封闭设备。

进入容器、设备的八个必须:

一必须申请、办证,并得到批准。二必须进行安全隔绝。三必须切断动力电,并使用安全灯具。四必须进行置换、通风。五必须按时间要求进行安全分析。六必须佩戴规定的防护用具。七必须有人在器外监护,并坚守岗位。八必须有抢救后备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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