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有效落实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11月14日

近日从媒体上看到有领导在安全生产会议上讲到对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要按照打到痛处的要求,从严查处、从严追责。此话反映了我们政府领导从思想上是非常重视安全管理的,是值得肯定和赞许的。但是从安全生产风险管理的角度看,本人认为从严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从严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才是根本,然而从本人二十余年在企业从事安全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来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想认真履职尽责有效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从政府层面还有很多工作需要做好。现本人就此观点谈谈个人的看法:

一、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要真正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首先遇到的就是授权的问题,在一些真正重视安全生产的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工作比较顺利。尚且可以完成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但不是每个企业领导都是一样的素质和认识。这就需要法律层面的授权和保障。

二、我国现行的安全生产法律层面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授权和保障是不足的,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企业安全管理人员没有法定的一票否决权,没有对企业不服从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人的职务、工资、待遇等的一票否决权,包括对企业负责人的否决权。

2、安全生产法对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保护规定不够具体,安全生产法对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履职尽责的保护条款过于笼统不够具体。比如:某安全管理人员认真履职导致得罪企业领导,导致升职无望,待遇没减少,但是本应该增加的没有增加,待遇就是减少了,或者企业领导把他调到其他岗位,或者调到其他边远的艰苦的地方或艰苦岗位,也是变相的在降低其待遇,从表面上看待遇也没降低。这并不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但是企业和监管部门都失去了一位能够在安全生产岗位尽职履职的好同志,还有很多被打击报复了,由于各种原因没有申诉或者申诉后没有落实的,从全国看这样的损失和影响是很大的。导致了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应付了事的做法像传染病一样蔓延。

3、对保护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条款缺乏具体的落实。

安全生产法有了看似保护履职尽责的安全管理人员的条款,但是怎么有效的执行,没有更具体的处罚条款,起码的申诉部门都没有,让安全管理人员根本无处伸冤,即使申诉了也害怕受到企业进一步的打压,于是很多负责任的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都处于害怕得罪人,害怕利益受到损害而不敢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对防范事故的最重要的隐患排查治理和对违法违规行为人的处理就只能做到表面上的应付,而无法做到依法管理到位。

4、现有政策法规强调对事的管理忽略了人本原理

要做好任何事,首先在于对人的积极性主动性的调动,我们现有的安全管理模式和政策法规大多一直围着事在转,而忽略了做好一切事情最基本也是最根本的因素:人,从法律法规和政策层面对如何有效的全面的调动安全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关注不够。

三、对于如何有效落实安全生产的管理责任,调动安全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充分发挥基层安全管理人员的作用,本人认为要从以下方面考虑:

1、从国务院层面要在制定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的条款内,进一步细化明确安全管理人员的责、权、利,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立层级要高于企业其他部门,要把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为企业内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把企业安全管理机构的权限进一步明确为是对企业内部各管理部门落实一岗双责的监督、处罚,而非具体实施部门,在法律条款内必须明确安全管理人员的一票否决权利的条款,要把一票否决的事项逐一列举出来,并且要有企业不遵守这些条款的处罚条款,而且处罚必须要严厉。

2、从人社部层面要制定相关政策,设立安全管理的职称,制定安全管理人员岗位风险津贴制度,明确规定安全管理人员岗位待遇要高于同级部门人员,对认真负责的安全管理人员的正常升职要有明确规定,对拒不落实政策法规的,打击报复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企业和人员要有严厉的惩罚措施,惩罚的措施要能确保触及到这些不落实政策法规人的实际利益。要让他们失了面子、花够票子、丢了位子。

3、各地安监和人社部门要设立安全管理人员因认真履职尽责而受到打击报复的投诉举报电话,要制定政策措施将对投诉举报的事宜落实到监管部门岗位人员,纳入到考核范畴,对此类事件认真进行调查和处理。

4、要在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里面写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尽职免责的条款。

只有以人为本,在落实了企业安全管理人员最根本最现实的需求的基础上,我国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在企业的执行,企业安全管理责任的落实,才能真正落地、开花、结果。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