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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在建筑施工中的安全管理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10月13日
目前,在建筑工地上使用的特种设备中,因频繁使用并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主要有塔机、外用电梯和龙门架等。其中,特别是塔机,一旦发生事故就会机毁人亡,造成严重的后果。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力度,科学合理地进行规划管理是各有关管理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
  对特种设备实施系统化安全生产管理分为设备的管理、操作人员的管理、相关单位的管理、特种设备的监督抽查管理、奖惩措施几个主要部分。
  设备与人员的管理
  从设备的源头抓起,对设备的管理实行备案市场准入制。特种设备必须是合法生产厂生产的合格产品,需要生产厂提供相关资料备案,经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并实行一机一牌制,纳入微机管理系统后方能获得准许使用资格。只有登记备案的设备才允许使用。
  对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统一微机管理,包括司机、安拆、指挥人员等,颁发《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同时颁发微机管理卡并纳入微机管理系统,严禁无证操作无证上岗。各类操作人员应定期参加培训,接受继续教育和证件复审,熟练掌握操作规程,遵守管理制度。
  相关单位的管理
  从事起重机械租赁、安拆、使用等工作的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取得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租赁单位的管理。租赁单位应当出租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的设备,并与承租单位签订设备使用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租赁单位应当建立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质量合格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交接验收等原始资料文件、历次安装验收资料、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资料、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
  安拆单位的管理。安拆单位应具有与安拆资质相应的实力和管理能力,在资质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安拆业务。安拆单位从事特种设备安拆业务,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严禁无证安拆。安拆单位应与委托其安装的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使用单位的管理。在特种设备安装前使用单位应提供地基基础情况证明文件,交监理单位审查。建筑工地特种设备安装后,必须经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并办理移交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建筑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安全培训工作,严禁无证人员上岗。使用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并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并做出记录。
  监理单位的管理。建筑工地监理单位应依法对施工现场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管理。在安装特种设备之前,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查安装单位或使用单位送来的有关特种设备安拆资料,对违反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有权提出否决意见。在施工现场监理单位负有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其有关监管人员应随时注意观察特种设备的使用情况,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制止,并书面通知使用单位。
  检验检测单位的管理。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应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从事检验检测工作。检验检测单位应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检验检测单位应建立健全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特种设备的监督抽查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专项监督抽查,对特种设备生产、租赁、安装、使用和检验检测单位实施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租赁、安装、使用和检验检测单位实施安全检查时人员不少于2人,并出示有效证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租赁、安装、使用和检验检测单位实施安全检查,对每次安全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做出记录,并由参加安全检查的特种设备安全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特种设备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检查时,发现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书面通知。
  奖惩措施
  管理部门每年应开展先进评比工作,对于从事特种设备工作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并把成绩作为评比安全文明工地和先进个人的条件之一。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追究责任。发现有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行为,按规定执行处罚,并追究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通过奖惩措施促使其积极地发挥管理作用,从而使有限的专职管理人员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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