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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检修安全管理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10月04日

    4.5.4  高处作业者,必须牢固系好安全带。安全带在使用之前必须详细检查,确认安全可靠,方可使用。安全带必须高挂低用。
    4.5.5  高处作业时,必须有人在地面监护,作业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禁止一个人单独高处作业。
    4.5.6  高处作业使用工具,在登高前应认真检查,不得使用有缺损的工具。高处作业应携带工具袋,防止工具和其它物品掉下伤人。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
    4.5.7  高处焊接火花溅到的地方,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5.8  高处作业区域,应做警戒标志,严禁人员行走或者停留。
    4.5.9  如遇大风雨等恶劣气候,禁止高处作业。如遇特殊情况,须报请安全环保科审查,经主管副总批准方可作业。
    4.5.10  杆、塔上工作的安全措施
    a)  上杆前应先检查杆根,板线是否牢固,新立电杆在杆基未完全牢固以前,严禁攀登。
    b)  上杆前应先检查登杆工具,如脚扣、升降板、安全带、梯子等是否完整牢靠。
    c)  脚钉攀登杆塔时,应检查脚钉是否牢靠。
    d)  在杆、塔上工作时,必须使用安全带,安全带应系在电杆及大的构件上,应防止安全带从杆顶滑出,系安全带后必须检查扣环是否牢固。杆上作业转位时,不得失去安全带保护。
    e)  使用梯子时,要有人扶持或绑牢,踩脚应有橡皮等软物。
    f)  上横担时,应检查横担腐朽锈蚀情况,检查时安全带应系在主杆上。
    4.6  抽堵盲板安全规定
    4.6.1  一切盲板抽堵作业必须严格执行Q/XDH 0271-2006《抽堵盲板安全管理制度》。抽堵盲板前必须按有关程序和规定进行,按分工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4.6.2  盲板抽堵作业前必须取得《盲板设置审批单》,方可实施作业。
    4.6.3  在易燃易爆和有毒系统的管道、设备抽堵盲板前,在系统卸压后,应对要求作业的设备、管道进行置换处理,防止易燃易爆、有毒介质的泄漏。
    4.6.4  在易燃易爆系统的管道、设备抽堵盲板,应在系统卸压后保持正压,以防空气吸入造成事故。
    4.6.5  加上盲板、超过半年未拆除的,必须进行盲板标记的检查。若盲板标记损坏或遗失时,必须由加盲板者重挂盲板标记。
    4.7  起重作业安全规定
    4.7.1  工作前应了解工作环境和起重物的重量、形状和特点,准备好必要的起重器具。所有起重器具使用前必须由专人仔细检查是否完好,必要时进行验算,有缺损的器具禁止使用。严禁超载使用起重器具。
    4.7.2  起重物的索具(绳子、钢绳等)必须联接牢靠,不准有结扣、扭转现象。起重物的棱角和突出部分与索具之间须垫入垫板或软垫,以免割断索具造成事故。
    4.7.3  从事起重工作时,必须有组长和有经验的专人负责现场指挥工作,起吊重物应听从一个人的口令和指挥。当重物离场时,应停留一会,检查各部件受力情况,无问题后方可正式起吊。
    4.7.4  在房顶上作业时,应事先检查房顶面是否牢固。
    4.7.5  吊装作业场所应有明显标志和围栏等,禁止吊物下站人、行走。
    4.7.6  利用建筑物作吊装固定,穿洞等事先要经生产科批准同意,否则追查责任。
    4.17  电气检修安全规定
    4.17.1  电气检修的准备工作
    4.17.1.1  计划检修应有电气管理部门下达检修任务书,写明安全要求,检修部门接到检修任务书应按《电业安全操作规程》(下称《安规》)要求填写工作票。
    4.17.1.2  突击性检查,可用电话下达任务,但检修部门仍应执行工作票制度。
    4.17.1.3  编制检修计划应项目齐全,内容详细,责任明确,措施具体。凡事具有两人以上的检修项目,必须指定一人负责安全。
    4.17.1.4  检修负责人要对检修中的安全负责,在对参加检修人员布置任务的同时交代清楚安全措施。
    4.17.1.5  检修负责人检修前,要组织检修人员,准备好检修工具、材料、备品备件、测试仪表等并运到现场。
    4.17.1.6  按《电业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办理工作票许可手续。
    4.17.1.7  开始检修前负责安全的人员还需到现场进一步核实确保安全的技术措施。并向检修人员交待带电范围。
    4.17.2  电气检修
    4.17.2.1  电器检修除按《安规》执行外,还要严格执行《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4.17.2.2  动力车间变配电设备、线路检修、工作票由指定签发人签发。经许可后方可进行作业。其它所属电气检修,工作票由车间电工办理,生产科负责签发。
    4.17.2.3  凡是在导电设备、线路工作必须停电作业,并在电源开关把手上挂有“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准牌,除专职挂牌人外不准任何人随意拿掉或送电。
    4.17.2.4  在停电线路工作地段接地线前,必须放电、验电,确认无电后方可装接。
    4.17.2.5  线路经过验明确实无电压后,应在工作地段两端挂地线,凡可能送电到停电;线路的分支线也要接地线。
    4.17.2.6  停电、放电、验电和检修作业,必须由专业负责人指派有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否则不得进行作业。
    4.17.2.7  一般应停电检修作业,确须带电检修时,应经动力车间领导或电气主任工程师同意,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检修人和监护人员应由有带电作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
    4.17.2.8  外线、杆、塔电缆检修,作业前必须全面检查,确认无疑方可进行作业。
    4.17.2.9  变电所出入口处或线路中间某一段有两条以上线路临近平行时,应验明检修线路确已停电并挂接地线后,在停电线路的杆、塔下面作好标志,设专人监护,以防误登杆、塔。
    4.17.2.10  对有两个以上供电点的线路检修时,必须采取可靠的措施防止误送电。
    4.17.2.11  对地下直埋电缆检修时,应切实避免伤及临近电缆。
    4.17.2.12  遇有五级以上大风时,严禁在同杆多回线路中进行部分线路停电检修工作。
    4.17.2.13  在立、撤杆和修正杆坑及在杆、塔上作业时,必须认真检查并防止倒杆和滑梯等事故。接地线后,应认为线路带电,严禁任何人再用登杆、塔,并按工作终结办理汇报手续。
    4.16  设备交接制度
    4.16.1  为了确保检修时的安全,保证设备检修的质量,必须进行设备交接。设备检修前使用部门与检修部门负责人应到现场进行设备交接工作,将设备运行及缺陷等情况详细交待清楚。
    4.16.2  设备内部的检修质量和需要检修的另部件,采取边检修、边检查、边记录、边验收的方法,避免设备检修后由于质量上问题而返工影响整个工程进度或危及安全生产。
    4.16.3  检修后,由检修部门把检修完的设备交使用单位验收,一般设备由生产工段自行验收,主要设备由车间负责组织和监督,按设备的验收质量标准进行检查、试车、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设备,检修部门应无条件的重新返修,对验收合格的设备,由检修单位与使用部门负责人共同在安全检修任务书和交接技术资料上签字,并存档备查。
    4.17  清理工作安全规定
    4.17.1  检修结束后,检修人员必须对施工现场及各种施工工具、残剩材料等进行规整和处理。
    4.17.2  对于动火施工等危险作业,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必须将借用的防火器具、工具等归还。将施工用具等归拢保管,将施工残材、废材搬到指定地点对施工现场进行收拾、清理,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4.17.3  塔、槽内部作业结束时,必须对设备内是否有人和遗留物进行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关闭检修孔。
    4.17.4  动火作业结束后,仍必须巡回检查有否会复燃等因素。
    4.17.5  检修完的设备,管道必须达到完好标准。
    4.17.6  设备试运转前,对检修设备,配管内混入和积存的残料、铁片、废弃物、泥土等异物,要使用压缩空气、水、蒸气等将这些异物清除出去。
    4.16  检修设备的安全交接规定
    4.16.1  检修前、后,车间与检修单位必须按本制度进行检修设备的交接。
    4.16.2  检修前,车间应按如下规定处理好设备,交付检修单位:
    a)  检修前,车间必须严格按检修方案停车。设备和容器的降温、降压,必须符合安全操作规程。
    b)  传动设备与装置,应停止运转,切断电源,并在开关上挂有“有人检修,严禁合闸”标志牌。
    c)  关闭或切断联接设备的配管,并作出明确标记。盲板的使用应符合抽堵盲板安全规定。
    d)  塔、槽、罐等设备内的残留物,必须采取清洗、置换等有效安全措施,经检测合格后,方能交付检修人员进行检修,并办理签证手续。
    e)  把动火区域内的易燃、易爆物品搬到安全地带。
    f)  向检修单位讲明有关安全事宜。对重要检修项目,车间应派人协助,监督施工单位,做好安全工作。
    5 报告和记录
    5.1  安全检修作业单A类一式三份:一份送生产科,一份交车间,一份交工段留存。B类、C类一式二份:一份送车间,一份工段留存。作业单的保存期为两年。
    5.2  在禁火区动火,应由申请动火单位相关人员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一类动火作业申请单一式三份,安全环保科、动火部门、动火施工人员各一份。二类动火作业申请单一式二份,动火部门、动火施工人员各一份。《动火作业许可证》分别由安全环保科和车间(科室)存档,保存期为两年。
    5.3  盲板拆除后,应在原填写的《盲板设置审批单》上做好登记记录,并将《盲板设置审批单》存档,保存期为两年。
    5.4  其他检修,必须根据本制度要求,填写相关检修项目的审批单进行审批,其保存期为两年。
    5.5  本规定如与国家上级标准、规范相抵触时,以国家和上级标准、规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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