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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沫灭火系统检查要点

作者:尹卫东  来源:中国石油东方物探矿区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12月29日

泡沫灭火系统检查要点

1  范围

本要点规定了泡沫灭火系统的现场检查相关事宜。

本要点适用于各级管理人员对泡沫灭火系统的现场消防安全检查,不适用于泡沫灭火系统设计、安全评价、检测及岗位人员的巡检和日常防火巡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下列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要点的条款。本要点所依据的规范性引用文件更新时,应按更新后的规范性文件相关条款要求进行检查;当相关地方标准和本企业标准严于本要点时,按相关地方标准和本企业标准相关条款要求进行检查。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2010

《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2006

《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GB 20031-2005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503-2004

3  内容

3.1 泡沫储罐

3.1.1 泡沫液储罐宜采用耐腐蚀材料制作;且与泡沫液直接接触的内壁或衬里不应对泡沫液的性能产生不利影响(《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2010第 3.5.1条)。

3.1.2 常压泡沫液储罐应符合下列规定(《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2010第 3.5.2):

a) 储罐内应留有泡沫液热膨胀空间和泡沫液沉降损失部分所占空间;

b) 储罐出液口的设置应保障泡沫液泵进口为正压,且应设置在沉降层之上;

c) 储罐上应设置出液口、液位计、进料孔、排渣孔、人孔、取样口、呼吸阀或通气管。

3.1.3 泡沫液储罐罐体或铭牌、标志牌上应清晰标明泡沫液的种类、型号、出厂与灌装日期、配比浓度、有效日期及储量(《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2010第3.5.3条;《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503-2004第4.7.2.1条)。

3.1.4 泡沫液储罐的配件齐全完好,液位计、呼吸阀、安全阀及压力表状态应正常,并经标定检测合格(《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503-2004第4.7.2.2条)。

3.1.5 泡沫液应在有效期范围内;当采用非吸气型喷射装置时,应选用水成膜或成膜氟蛋白泡沫液;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和其他对普通泡沫有破坏作用的甲、乙、丙类液体,以及用一套系统同时保护水溶性和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的必须选用抗溶泡沫液;当采用海水作为系统水源时,必须选择适用于海水的泡沫液;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利用热烟气发泡时,应采用耐温耐烟型高倍数泡沫液;不同种类、不同牌号的泡沫液不得混存(《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503-2004第4.1.1条,《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2010第3.2.2、 3.2.3、3.2.5 、3.2.6、 3.5.3条)。

3.1.6 泡沫液宜储存在通风干燥的房间或敞棚内;储存的环境温度应符合泡沫液使用温度的要求;设在泡沫泵站外的泡沫压力储罐应根据环境条件采取防晒、防冻和防腐等措施《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2010第3.2.7条;《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2006 5.3.4条)。

3.1.7 泡沫液储罐周围应留有满足检修需要的通道,其宽度应不小于0.7m,且操作面应不小于1.5m;当泡沫储罐上的控制阀距地面高度大于1.8m时,应在操作面处设置操作平台或操作凳(《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2006第 5.3.1条)。

3.2 比例混合器(装置)

3.2.1 比例混合器(装置)的型号应根据保护对象的性质、储存量以及所使用泡沫液的型号、发泡倍数等情况综合确定,并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2010第3.4.1条)。

3.2.2 在比例混合器外壳明显位置,应以箭头标示水流方向,标注方向应与液流方向一致,应设置清晰永久性标志牌,应至少标示有: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产品编号、工作压力范围、流量范围、混合比、适用泡沫液类型、生产企业名称或商标(《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GB 20031-2005 5.1.1.1条;《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2006第 5.4.1.1条)。

3.2.3 平衡式比例混合装置的泡沫液进口压力应大于水进口压力,且其压差能否满足产品的使用要求(《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2010第3.4.2条)。

4.2.4 计量注入式比例混合装置泡沫液注入点的泡沫液流压力应大于水流压力,压差能否满足产品的使用要求;计量注入式比例混合装置流量计进口前和出口后直管段的长度应不小于管径的10倍《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2010第3.4.3)。

3.2.5 平衡式比例混合装置和计量注入式比例混合的泡沫液进口管道上应设置单向阀;泡沫液管道上应设置冲洗及放空设施(《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2010第3.4.2、3.4.3条)。

3.2.6 压力式比例混合装置的泡沫液储罐满足设计要求的同时,单罐容积不应大于1Om3(《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2010第3.4.2、第3.4.4条)。

3.2.7 采用环泵式比例混合器时,应设有不少于1个的备用量,应并联安装在系统上,并应有明显的标志(《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2010第3.4.5条,《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2006第 5.4.2.2条)。

3.2.8 管线式比例混合器应安装在压力水的水平管道上或串接在消防水带上,并应靠近储罐或防护区,其吸液口与泡沫液储罐或泡沫液桶的高度不得大于1.0m(《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2006第 5.4.5条)。

3.3 泡沫泵房

3.3.1 泡沫泵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2010第8.1.1、8.1.6条):

a) 严禁将泡沫站设置在防火堤内、围堰内、泡沫灭火系统保护区或其他火灾及爆炸危险区域内;

b) 采用环泵式比例混合器的泡沫消防泵站不应与生活水泵合用供水、储水设施;当与生产水泵合用供水、储水设施时,,应进行过泡沫污染后果的评估;

c) 泡沫消防泵站与被保护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或装置的距离不宜小于30m,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应满足在泡沫消防水泵或泡沫混合液泵启动后,将泡沫混合液或泡沫输送到保护对像的时间不大于5min;

d) 当泡沫消防泵站与被保护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或装置的距离为30m~50m时,泡沫消防泵站的门、窗不宜朝向保护对象;

e) 当泡沫泵站靠近防火堤设置时,其与各甲、乙、内类液体储罐罐壁的间距应大于20m,且应具备远程控制功能;

f) 当泡沫站设置在室内时,其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3.2 泡沫泵站的动力源应符合下列要求之一(《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2010第8.1.4条)。

a) 一级电力负荷的电源;

b) 二级电力负荷的电源,同时设置作备用动力的柴油机;

c) 全部采用柴油机;

d) 不设置备用泵的泡沫消防泵站,可不设置备用动力。

3.3.3 泡沫水泵、泡沫混合液泵出口管道上应设置压力表、单向阀和带控制阀的回流管(《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2010第3.3.1.4条)。

3.3.4 泡沫液泵应在明显位置上做出清晰永久性标示,标示中应至少包括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流量、工作压力、生产企业名称或商标等基本参数;工作压力和流量应与比例混合装置的工作压力范围和流量范围相适应,正常运转,其控制柜仪表、指示灯、控制按钮和标识应完好(GB 20031-2005 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5.1.5.2条)。

3.3.5 泡沫液泵的应设置备用泵,备用泵的规格型号应与工作泵相同,且工作泵故障时应能自动与手动切换到备用泵《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2010第3.3.2.3条)。

3.3.6 泡沫消防水泵、泡沫混合液泵应采用自灌引水启动。每组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时,其余的吸水管应能通过全部用水量《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2010第8.1.2条)。

3.3.7 泡沫消防泵站内应设置水池(罐)水位指示装置。泡沫泵站应设置与本单位消防站或相关部门直接联络的通讯设备《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2010第8.1.5条)。

3.3.8 设施设备的各紧固件应无松动;泡沫液储罐、泡沫泵、阀门、管道、泡沫栓、泡沫炮和泡沫产生器等设施设备及附件应完好无损、无锈蚀;设备、管道应无泄漏现象;各阀门启闭应灵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503-2004第 4.1.3;GB25201-2010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6.2.8、7.2.6 条)。

3.3.9 泡沫泵站运行、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2006第8.1.2、8.1.3、3.0.9条)。

a) 应配备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人员负责系统的维护、管理、操作和定期检查;

b) 应建立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档案;

c) 应制定设备的操作保养规程和系统流程图;

d) 应明确值班员职责。

3.4 阀门和管道

3.4.1泡沫管道及其分支、设备进出口处和装置边界处应涂刷流向箭头(《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2010第3.1.2条) 。

3.4.2 泡沫灭火系统中所用的控制阀门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2010第3.7.1)。

3.4.3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水与泡沫混合液及泡沫管道应采用钢管,且管道外壁应进行防腐处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2010第3.7.3条)。

3.4.4 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干式管道,应采用钢管;湿式管道,应采用不锈钢管或内、外部进行防腐处理的钢管(《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2010第3.7.4条)。

3.4.5 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干式管道,应采用镀锌钢管;湿式管道,应采用不锈钢管或内、外部进行防腐处理的钢管;高倍数泡沫产生器与其管道过滤器的连接管道应采用不锈钢管(《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2010第3.7.5条)。

3.4.6在寒冷季节有冰冻的地区,泡沫系统的湿式管道应采取防冻措施(《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2010第3.7.7条)。

3.4.7 防火堤或防护区内泡沫管线的法兰垫片应采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2010第3.7.9条)。

3.4.8 对于设置在防爆区内的干式管道,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钢制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防雷接地装置可兼作防静电接地装置)(《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2010第3.7.10条)。

3.4.9 防火堤内泡沫混合液或泡沫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2010第4.2.7条)。

a) 地上泡沫混合液或泡沫水平管道应敷设在管墩或管架上,与罐壁上的泡沫混合液立管之间用金属软管连接;

b) 埋地泡沫混合液管道或泡沫管道距离地面的深度应在冰冻线以下,与罐壁上的泡沫混合液立管之间宜使用金属软管或金属转向接头连接;

c) 泡沫混合液或泡沫管道应有3‰的放空坡度;

d) 液下喷射系统靠近储罐的泡沫管线上,应设置了用于系统试验的带可拆卸盲板的支管;

e) 液下喷射系统的泡沫管道上应设置了钢质控制阀和逆止阀,并应设置不影响泡沫灭火系统正常运行的防油品渗漏设施。

3.4.10 防火堤外泡沫混合液或泡沫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2010第4.2.8条):
    a) 固定式液上喷射系统的每个泡沫产生器,应在防火堤外设置独立的控制阀;

b) 半固定式液上喷射系统的每个泡沫产生器,应在防火堤外距地面0.7m处设置带闷盖      的管牙接口;

c) 半固定式液下喷射系统的泡沫管道应引至防火堤外,并设置了相应的高背压泡沫产生器快装接口;

d) 泡沫混合液管道或泡沫管道上应按规定设置了放空阀,且有2‰的坡度坡向放空阀。

3.4.11 储罐区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应具备半固定式系统功能(《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2010第4.1.9条)。

3.4.12 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储罐区,应沿防火堤外均匀布置泡沫消火栓,且泡沫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60m,泡沫消火栓的检查参照《消防水系统检查标准》中的消火栓检查内容(《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2010第4.1.8条)。

3.4.13 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混合液主管道上应留出泡沫混合液流量检测仪器的安装位置;在泡沫混合液管道上应设置试验检口;在防火堤外侧最不利和最有利水力条件处的管道上,应设置供检测泡沫产生器工作压力的压力表接口(《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2010第4.1.6条)。

3.4.14 储罐上液上喷射系统泡沫混合液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2010第4.2.6;《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第5.5.2条、8.2.3条)。

a) 每个泡沫产生器应用独立的混合液管道引至防火堤外;

b) 除立管外,其他泡沫混合液管道不得设置在罐壁上;

c) 连接泡沫产生器的泡沫混合液立管应用管卡固定在罐壁上,管卡间距不宜大于3m;

d) 泡沫混合液的立管下端应设置锈渣清扫口,锈渣清扫口与储罐基础或地面的距离宜为0.3~0.5m;锈渣清扫口可采用闸阀或盲板封堵,当采用闸阀时,应竖直安装;

e) 每半年应对储罐上的低、中倍数泡沫混合液立管清除锈渣;

f) 每半年除储罐上泡沫混合液立管和液下喷射防火堤内泡沫管道及高倍数泡沫产生器进口端控制阀后的管道外,其余管道应全部冲洗,清除锈渣。

3.5 产生器

3.5.1 低倍数泡沫产生器应符合下列规定《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2010第3.6.1.3):

a) 固定顶储罐、按固定顶储罐对待的内浮顶储罐,宜选用立式泡沫产生器;

b) 泡沫产生器的空气吸入口及露天的泡沫喷射口,应设置了防止异物进入的金属网,不应有杂物进入或堵塞,不应有阻挡泡沫喷射及泡沫流淌的障碍物。

c) 横式泡沫产生器的出口,应设置长度不小于1m的泡沫管;

d) 外浮顶储罐上的泡沫发生器,不应设置密封玻璃。

3.5.2 中倍数泡沫产生器应发泡网应采用不锈钢材料;安装在油罐上的中倍数泡沫产生器,其进空气口应高出罐壁顶《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2010第3.6.3条)。

3.5.3 在防护区内设置高倍数泡沫产生器并利用热烟气发泡时,应选用水力驱动型泡沫产生器;应采用不锈钢材料的发泡网《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2010第3.6.4条)。

3.5.4 泡沫—水喷头、泡沫—水雾喷头的工作压力应在标定的工作压力范围内,且不应小于其额定压力的0.8倍《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2010第3.6.5条)。

3.5.5 液上喷射系统一个储罐上的沫产生器应选用了相同规格的泡沫产生器,应沿罐周均匀布置;水溶性液体储罐应设置泡沫缓冲装置《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51-2010第4.2.3条)。

3.5.6 液下喷射系统高背压泡沫产生器应设置在防火堤外,高背压泡沫产生器的进口侧应设置了检测压力表接口,在其出口侧应设置了压力表、背压调节阀和泡沫取样口《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2010第4.2.4条)。

4  附则

相关的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消防泵、消防泵房等部位及设备的现场检查,按《消防水系统检查要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检查要点》执行。

火灾探测与报警系统的联动现场检查,按本系列要点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检查要点》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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