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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库、修车库的防火设计要求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2月13日

汽车库、修车库的防火设计中,应结合车库的实际情况,积极采用先进的防火与灭火技术。汽车库、修车库建筑的防火设计要求,除执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CB 50067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乙炔站设计规范》GB 50031、《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等规范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本节将从以下五个方面对汽车库、修车库的防火设计进行介绍。

一、总平面布局

(一)一般规定

汽车库与其他建筑应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合理确定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并在总平面布局上应符合以下要求: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不应布置在易燃、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区和贮存区内。汽车库不应与甲、乙类厂房、仓库贴邻或组合建造。

Ⅰ类修车库应单独建造;Ⅱ、Ⅲ、Ⅳ类修车库可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首层或与其贴邻,但不得与甲、乙类厂房、仓库、明火作业的车间或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及人员密集场所组合建造或贴邻。

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喷漆间、充电间、乙炔间和甲、乙类物品库房。 汽车库和修车库内不应设置汽油罐、加油机、液化石油气或液化天然气储罐、加气机。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不应设置在汽车库、修车库内。当受条件限制必须贴邻汽车库、修车库布置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有关规定。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应为单层建筑,且应独立建造。

(二)防火间距

汽车库、修车库之间及汽车库、修车库与除甲类物品仓库外的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4-8-1 的规定。

表4-8-1 汽车库、修车库之间及汽车库、修车库与除甲类物品仓库外的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m)

名称和耐火等级 汽车库、修车库 厂房、仓库、民用建筑

一、二级 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汽车库、修车库 10 12 10 12 14

三级汽车库、修车库 12 14 12 14 16

 

高层汽车库与其他建筑物,汽车库、修车库与高层工业、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上表的规定值增加3m。 汽车库、修车库与甲类厂房的防火间距应按以上规定值增加2m。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甲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二、防火分隔

(一)防火分区

汽车库应设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4-8-2 的规定。

表4-8-2 汽车库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耐火等级 单层汽车库 多层汽车库 地下汽车库或高层汽车库

一、二级 3000 2500 2000

三级 1000 不允许 不允许

 

敞开式、错层式、斜楼板式汽车库的上下连通层面积应叠加计算,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以上规定的2.0 倍;半地下汽车库、设在建筑首层的汽车库,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室内有车道且有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按以上规定减少35%。汽车库内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规定增加一倍。

1.机械式汽车库要求

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当防火分区之间采用防火墙或耐火极限不低于3.0h 的防火卷帘分隔时,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最多允许停车数量不应大于100 辆;当停车单元内的停车数量不大于3 辆,单元之间除汽车出入口和必要的检修通道外,与其他部位之间用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的不燃性楼板分隔时,机械式汽车库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最多允许停车数量不应大于300 辆;总停车数量大于300 辆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为多个停车数量不大于300 辆的区域。

2.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要求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

3.修车库要求

修车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当修车部位与相邻使用有机溶剂的清洗和喷漆工段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4000㎡。

(二)其它防火分隔要求

1.停车数量不大于3辆的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可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Ⅳ类汽车库贴邻,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2.Ⅱ、Ⅲ、Ⅳ类修车库可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首层或与其贴邻,但不得与甲、乙类厂房、仓库、明火作业的车间或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及人员密集场所组合建造或贴邻。

3.为汽车库、修车库服务的以下附属建筑,可与汽车库、修车库贴邻,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1)贮存量不大于1.0t 的甲类物品库房;

(2)总安装容量不大于5.0m3/h 的乙炔发生器间和贮存量不超过5 个标准钢瓶的乙炔气瓶库;

(3)1个车位的非封闭喷漆间或不大于2 个车位的封闭喷漆间;

(4)建筑面积不大于200㎡的充电间和其他甲类生产场所。

4.汽车库、修车库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当贴临建造时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设在建筑物内的汽车库(包括屋顶停车场)、修车库与其他部分,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不燃性楼板分隔;汽车库、修车库的外墙门、洞口的上方,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宽度不小于1.0m 的不燃性防火挑檐;汽车库、修车库的外墙上、下窗之间墙的高度,不应小于1.2m 或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宽度不小于1.0m 的不燃性防火挑檐。

5.汽车库内设置修理车位时,停车部位与修车部位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不燃性楼板分隔。修车库内使用有机溶剂清洗和喷漆的工段,且超过3 个车位时,均应采用防火隔墙等分隔措施。

6.附设在汽车库、修车库内的消防控制室、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排烟、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等,应采用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 的不燃性楼板相互隔开或与相邻部位分隔。

三、安全疏散

汽车库、修车库的人员安全出口和汽车疏散出口应分开设置。设在工业与民用建筑内的汽车库,其车辆疏散出口应与其他部分的人员安全出口分开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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