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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担保风险预警机制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7月02日

(一)、风险预警机制是指通过保后检查,发现担保风险的早期预警信号,运用定量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尽早识别风险的类别、程度、原因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并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问题担保采取针对性处理措施以及时防范、控制和化解担保风险。

(二)、风险预警信号

1、财务状况预警信号

⑴、资产负债率较年初有大幅上升;

⑵、连续三个月流动比率较年初大幅下降;

⑶、库存连续两个月比担保前较大幅度减少;

⑷、流动负债增加额大于流动资产增加额;

⑸、连续三个月应收账款增幅超过销售收入增幅;

⑹、其他应收账款占流动资产比重过高;

⑺、注册资本变更减少;

⑻、或有负债大幅度增加。

2、经营效益状况预警信号

⑴、销售收入较上年同期下降幅度较大;

⑵、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量大幅度减少;

⑶、货款回笼连续两个月大幅度下降;

3、内部核算情况预警信号

⑴、账龄1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占比过高或有较大幅度上升;

⑵、存货账实不符;

⑶、存在负债未入账现象;

⑷、注册资本未按规定到位;

⑸、对外投资有较大损失。

4、担保状况预警信号

⑴、保证人的生产经营状况恶化;

⑵、抵(质)押物被有关机关法查封、冻结、扣押;

⑶、抵(质)押物市场价值与评估价值差距拉大;

⑷、抵(质)押物变现价值与评估价值差距拉大;

⑸、抵(质)押物所有权发生争议;

⑹、抵(质)押物变现能力降低;

⑺、抵(质)押物实际占管人管理不善;

⑻、担保人的经营机制和组织结构发生较大变化。

5、非财务因素预警信号

⑴、股东之间或高层管理人员之间矛盾较大;

⑵、主要经营者经常出入高消费场所,出现赌博、吸毒违反社会公共道德行为;

⑶、内部组织结构不合理,管理水平低,内部案件较多;

⑷、财务制度管理混乱,报表严重失实。

⑸、经常性拖欠职工工资,职工情绪对立;

⑹、存在违法经营问题;

⑺、业务伙伴关系恶化,出现较大经济纠纷;

⑻、受到税务、工商或质检等部门处罚;

⑼、未按期办理年检手续;

⑽、公司业务性质发生重大变化;

⑾、主要股东发生重大变化;

⑿、市场供求发生变化,市场价格发生较大波动;

⒀、政府政策对该行业发展作出严格限制;

⒁、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财产损失;

6、与金融部门及担保企业关系预警信号

⑴、被金融机构及其他担保企业宣布为信用不良客户;

⑵、拖欠银行贷款本息;

⑶、逃废银行债务;

⑷、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被债权人起诉;

⑸、对银行和本公司的态度发生变化,缺乏坦诚的合作态度,领导人约见困难,住所经常无人或失去通讯联系;

⑹、拒绝提供财务报表和其他报表资料;

⑺、提供严重失实的财务报表或其他资料;

⑻、多种还款来源没有落实;

⑼、企业签发空头友票。

(三)发现预警信号后的处理方法

一旦发现被担保人出现预警信号时,应立即通过有关途径加以核实,并择机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措施,防止损失发生或扩大:

1、对于发现某些有较大潜在或现实风险的被担保人的情况,担保部、风控部经理要及时报告总经理,并立即参与保后检查,提出处理意见,采取果断措施。

2、对于已经拖欠银行贷款本息的被担保人,应立即核查其在银行全部本外币债权(如在银行的存款),必要时协助银行从其在银行存款户中抵扣已欠银行贷款本息或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对于拖欠本金或利息,造成本公司被迫垫款而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改正的,要立即取消对被担保人的信用担保,提前处置反担保物。

4、对于在保后检查中发现《委托担保合同》或《反担保合同》条款不利于保护本公司权益或者存在漏洞的,要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或者与当事人协商变更合同条款或重签合同。

5、对于发现被担保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担保资金的,要及时采取措施限期要求其纠正,对于不能限期纠正的,视情节轻重可同银行协商收回全部贷款和信贷承诺,并根据有关法规予以追究。

6、担保贷款逾期后,应立即核查反担保人的代偿能力或反担保品变现清偿价值,对于反担保人代偿能力不足或反担保品不足额等实际反担保能力下降的担保业务,应按照合同约定或在与被担保人协商的基础上,采取追加反担保、调整反担保结构(质押、抵押、第三方保证)、立即执行反担保偿债等措施,以减少本公司的代偿损失。

7、对于出现暂时性经营困难、已经或有可能出现风险的被担保人,应与被担保人就挽救其公司经营困难或危机进行磋商,通过谈判确定是坚持要求被担保人偿还全部欠款,还是要求被担保人根本改变经营规模或经营方向,以便增加本公司收回剩余欠款的机会,或者向被担保人提出或要求其提出债务重整方案,包括重估项目现金流量,重新确定被担保人偿还银行贷款(或本公司代偿款)本息的时间表,并要求其董事会通过债务重整方案,以保证及时还款。

8、对于原材料供应或产品销售出现困难而影响银行贷款按期归还的被担保人,可根据需要通报银行,在他们的批准和协调下,安排与被担保人主要的上下游关联企业协商,对于被担保人的主要上下游关联企业施加影响,如提高对其原材料赊销比例、延缓应付款解付,以缓解被担保人的生产经营或资金运转困难。

9、对于资本金不足或筹资成本过高的并发生逾期贷款的被担保人,可协助其寻求新的低成本融资渠道或增加资本性负债,如协助其争取发行信托企业债券,或协助其与其他被担保人合资、合伙经营或联营等形式吸收外部资金还款。

10、对于已经或预计出现贷款逾期或本公司已被迫为其代偿的被担保人,要设法密切追踪其在银行资金账户的资金流转,查证其货款回笼情况及大额资金进出及其汇款银行账号等信息,为伺机通过法律程序冻结其大额资金账户做好准备。

11、对于法人代表持有外国护照或拥有外国永久居住权的,其拥有的企业在国外有分支机构的,其家庭主要成员在国外定居或者在国外开办公司的民营或外商合资、独资企业贷款担保,要特别关注法人代表出国及企业的资金往来的情况,防止其将资金转移到国外或资金用途不明的转账行为,防上携款潜逃。一旦发现这些迹象,要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12、对于缺乏还款诚意的被担保人,应征得贷款银行同意,通过行政或法律手段(如发出律师函等)或对其主要上下游关联企业施加压力,影响其作出偿还贷款的努力;必要时采用媒体爆光其不良行径、将其列入金融系统的“黑名单”等手段,督促其还款,以减少进一步的损失。

13、对于为国有企业贷款担保(含政策性贷款担保)而出现代偿,应与其政府主管部门协商,争取减免税收等优惠政策,及时还贷;或协同银行向有关法律机构提出仲裁或依法起诉,以达到代偿债权实现的目的;或采用代偿转投资办法,实施债务人资产重组等经济、法律手段,以收回代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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