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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控工作指南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9月10日

1. 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控工作(以下简称监控工作)遵循风险分析和预防原则,通过抽取能反映进出口食品风险因素及其变化趋势的样品,对风险项目按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系统和持续地收集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为全面评价进出口食品安全水平和变化趋势,做好进出口食品风险评估提供科学依据;通过对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及时发现进出口食品安全隐患,制定并实施相应的控制措施,为提高进出口食品检验监管工作提供科学依据,以确保进出口食品贸易顺利开展。
        2. 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控工作指南》(以下简称《监控指南》)是监控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旨在规范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控工作,适用于年度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控计划(以下简称年度监控计划)的制订、实施及监控结果的应用。
        3. 术语
        3.1 风险项目:食品中可能存在的物理的、化学的或生物的危害因子。
        3.2 年度监控计划:为执行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控工作所制订的年度抽样、检测等具体实施安排和要求,分为《总局监控计划》和《直属局监控计划》。
        3.3 监控产品:列入监控计划中的进出口食品。
        3.4 监控项目:列入监控计划中规定判定标准的风险项目。
        3.5 监控样品:检验检疫机构按照监控计划抽取的官方样品。
        3.6 监测项目:监控计划中未规定判定标准的风险项目,用于收集监测数据,评估食品中存在的风险因素。
        3.7 检出结果:监控样品中监控/监测项目含量超过检测方法测定低限(LOQ)的检测结果。
        3.8 判定标准:监控计划中对检测结果进行判定的指标(如MRLs, MRPLs等)。
        3.9不合格结果:不符合监控计划判定标准的检测结果。
        4. 工作依据
        4.1中国与输出/入国(地区)政府签订的与食品相关的双边协议、议定书或备忘录。
        4.2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的要求,包括强制性标准以及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规范性文件。
        4.3 进口国(地区)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
        4.4 参考国际标准。
        5. 组织机构及职责
        组织机构包括五个部分:主管部门、监控秘书处、监控工作专家组、基准实验室、执行机构。组织机构图见附件1-1。
        5.1 主管部门: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控工作。
        5.1.1 组织制订并发布年度《总局监控计划》。
        5.1.2 组织完成年度中国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控报告,并通报相关部门。
        5.1.3 组织对基准实验室进行认定、考核和动态管理。
        5.1.4 对监控秘书处、监控工作专家组、基准实验室和执行机构的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5.1.5 收集和发布国内外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制定和采取有关重大的控制措施。
        5.1.6 组织对国外食品安全风险监控体系的考察评估;接受国外对我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控体系的考察评估。
        5.2 监控秘书处:主管部门指定设立的,协助主管部门处理日常监控工作的办事机构。
        5.2.1 协助主管部门制修订年度《总局监控计划》。
        5.2.2 负责监控结果的收集、汇总和统计分析,及时反馈检出或不合格结果。
        5.2.3 起草年度监控报告并提出相关建议。
        5.2.4 协调监控工作专家组和执行机构完成监控工作任务。
        5.2.5 协助主管部门开展技术交流与培训。
        5.2.6 收集相关法律、法规和限量标准。
        5.3 监控工作专家组:主管部门指定成立的,为年度《总局监控计划》的制订、实施和总结提供技术支撑的专家组。
        5.3.1协助主管部门制订、审议、修改年度《总局监控计划》。
        5.3.2 协助主管部门完成年度监控报告,评估年度监控计划的实施效果。
        5.3.3 对监控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对监控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5.4 基准实验室:经主管部门考核认定的,对监控工作提供总体技术支持,并对特定风险项目进行确认检验的实验室,分为兽药类、农药类、元素类、致病微生物、转基因成分、生物毒素类、添加剂及非法添加物类、持久性环境污染物类共八大类。基准实验室申报表见附件1-2。
        5.4.1 承担年度监控计划中指定的检测任务。
        5.4.2 收集国内外法律、法规、限量标准和检测方法等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并完成承担项目的国内外年度综述。
        5.4.3 负责对承担项目检测方法的研发、选择和验证。
        5.4.4 通过组织培训、开展比对试验等方式,指导各执行机构检测实验室提高检测能力、纠正偏差。
        5.4.5 对有争议的检测结果进行仲裁。
        5.4.6 参加或承办国内外技术交流和技术谈判。
        5.5 执行机构: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下设分支机构、检测实验室,负责制订年度《直属局监控计划》并组织实施。
        5.5.1 按要求完成年度《总局监控计划》规定的监控任务。
        5.5.2 制订年度《直属局监控计划》并组织实施。
        5.5.3 及时按要求向主管部门、监控秘书处及有关单位传递辖区内检出或不合格结果以及有关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信息。
        5.5.4 对辖区内监控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5.5.5 对监控秘书处反馈的相关信息及时做出处理。
        6. 监控计划的制订
        6.1 监控计划的制订原则
        应遵循系统和科学原则,全面考虑监控工作所涉及的各个环节的要求,制定系统、完善、科学的年度监控计划。
        6.1.1 监控产品的选定原则
        优先选取年度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中风险较高的产品或原料,以及对我国国民经济有较大影响或进出口量较大的产品作为监控或监测的对象。
        6.1.2 监控项目的选定原则
        出口监控优先考虑进口国(地区)限量严于我国的风险项目,进口监控优先考虑我国限量严于出口国(地区)的风险项目。
        日常重点检测项目和实施期内的警示通报项目原则上不列入监控计划。
        6.1.3 抽样数量的确定原则
        应加强基础研究,提出适用于统计分析的最低年度取样量。对于上年度检出不合格结果较为集中的且风险较大的产品和项目,应适当增加监控地区及抽样数量;对于连续三年未检出且风险较小的产品和项目,可适当减少或取消抽样数量。
        6.1.4 判定标准的确定原则
        出口监控应选取主要进口国(地区)最严格或较严格的限量规定;进口监控应按照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确定。
        6.1.5 检测方法的选用原则
        满足年度《总局监控计划》检测需求,同时满足《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验室质量控制指南》要求的检测方法。
        6.2 年度《总局监控计划》的制订
        6.2.1 年度《总局监控计划》制订的主要依据
        6.2.1.1 上年度监控报告及风险评估报告。
        6.2.1.2 我国进出口食品种类、数量、地区分布及变化情况。
        6.2.1.3 国内外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
        6.2.1.4 各直属局拟承担下年度《总局监控计划》任务的建议。应于每年10月底前报秘书处。
        6.2.1.5 各执行机构检测实验室检测能力及变化情况。
        6.2.1.6 国外考察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6.2.2 年度《总局监控计划》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6.2.2.1 实施周期:一年为一个监控周期。
        6.2.2.2 监控内容:年度需要实施监控的进出口食品及其监控/监测项目。
        6.2.2.3 抽样和检测任务分配:制订年度各监控产品抽样和检测任务分配计划。
        6.2.2.4 检测方法、测定低限和判定标准。
        6.2.2.5 年度《总局监控计划》的调整说明,包括:年度《总局监控计划》实施的新要求,监控产品和监控/监测项目调整的说明,以及对检测方法、测定低限和判定标准调整的说明等。
        6.2.2.6 基准实验室名单及其承担的检测项目类别。
        6.2.2.7 各单位监控工作负责人、联系人和样品接收人。
        6.3 年度《直属局监控计划》的制订
        6.3.1 年度《直属局监控计划》制订的主要依据
        各直属局应根据《监控指南》和年度《总局监控计划》,综合考虑辖区内进出口食品的质量安全状况和贸易情况,制订年度《直属局监控计划》。
        6.3.2 年度《直属局监控计划》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6.3.2.1 监控内容:辖区内年度需要监控的产品及其监控/监测项目,包括年度《总局监控计划》分配的任务和根据本辖区进出口食品特点制订的自主监控部分。
        6.3.2.2抽样和检测任务安排:辖区内年度各监控产品抽样和检测任务的具体安排,包括抽样时间、地域分布、企业分布、检测方法、测定低限和判定标准等。
        7. 监控计划的实施
        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控工作有关单据见附件1-3。
        7.1 实施方案
        执行机构应按要求制订本辖区年度监控计划实施方案,按时书面报主管部门并抄送监控秘书处。实施方案应将年度监控计划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和月份。
        7.2 取送样
        7.2.1 执行机构应确保取样的随机性、代表性、真实性、可追溯性;样品量应满足检验、留样需要。具体《抽样工作规范》由各产品协作组负责制定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7.2.2 对于有国家标准或进口国(地区)标准的监控项目,可将监控与日常检验同时进行,不再单独取样。
        7.2.3样品应及时送达检测单位,样品传递过程中应保证监控目标物含量不发生显著变化,避免样品受到污染。
        7.3 实验室工作及检测要求
        7.3.1 检测实验室应通过ISO/IEC17025认可,具有食品检验机构资格认定证书。
        7.3.2 检测实验室收到监控样品后,应按《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验室质量控制指南》要求实施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对需要确证的“检出结果”应予确证。
        7.3.3 检测实验室应主动与基准实验室联系,派员学习,提高检测能力。基准实验室在开展有效培训前,应接受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实验室送样,并及时出具检测报告。
        7.3.4 检测周期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如有特殊情况,应与送样单位协商并报监控秘书处,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7.4 监控结果的判定和处置
        7.4.1执行机构在收到监控检测报告后,应按年度监控计划规定的判定标准进行判定,超过判定标准的判为监控不合格结果。
        7.4.2 执行机构应在接到检测报告24小时内将监控不合格结果报主管部门,抄送监控秘书处。
        7.4.3 执行机构可对监控不合格结果进行追踪取样检测,实验室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
        7.4.4 执行机构应对监控不合格结果调查原因,分析存在的风险,建立不合格结果追溯档案,记录调查过程、处理结论及纠正措施,并将追踪调查结果报主管部门,抄送监控秘书处。
        7.4.5 执行机构应对监控/监测检出结果开展风险分析,必要时可就特定产品/项目专门起草风险分析报告报主管部门,抄送监控秘书处。
        7.4.6 监控结果超过国家标准或进口国(地区)标准的,判为进/出口不合格结果,不允许相应产品进/出口。
        7.5 监控结果报送
        7.5.1 各直属局应按月按统一格式将监控结果汇总报监控秘书处,监控秘书处进行数据统计、分析和处理。
        7.5.2 各直属局自主监控结果应与年度《总局监控计划》监控结果分别报送。
        7.5.3 执行机构应按要求将有关监控不合格结果及追踪调查情况通报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
        8. 监控总结
        8.1 各直属局、监控秘书处应按要求提交年度、半年或其他时间段监控工作总结。
        8.2 年度直属局监控工作总结
        各直属局应按时对年度监控工作进行总结,形成年度直属局监控工作报告,报主管部门并抄送监控秘书处。年度直属局监控工作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8.2.1 年度《总局监控计划》执行情况。
        8.2.2 年度直属局自主监控情况。
        8.2.3 监控结果的统计分析。
        8.2.4 不合格结果的追溯、原因分析及处理情况。
        8.2.5 监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8.3 年度全国监控工作总结
        监控秘书处应按要求对各直属局上报的数据和年度直属局监控工作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对年度全国监控工作进行总结,起草年度国家监控报告,经监控工作专家组审核修改后报主管部门。年度国家监控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8.3.1 年度《总局监控计划》执行及调整情况。
        8.3.2 年度《总局监控计划》结果统计分析。
        8.3.3 综合风险分析。
        8.3.4 监控工作取得的进展、存在的问题及工作改进建议。
        9. 监控结果的应用
        9.1 执行机构应建立并完善监控结果应用管理制度、不合格结果追溯制度以及风险分析制度。
        9.2 执行机构应通过对监控/监测检出结果开展风险分析,对监控不合格结果开展追溯调查,研究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应用于日常检验监管工作中。
        9.3 主管部门收到执行机构上报的监控不合格结果和监测检出结果后,应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级别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如信息通报、风险预警等。
        9.4 主管部门可根据年度国家监控报告、我国进出口食品贸易情况以及进出口食品安全状况组织产品协作组开展专题研究,制定相应管理措施,如调整日常重点检测项目、制定分类管理措施、调整监控计划、开展对外交涉交流等。
        10. 监督管理
        应建立各级年度、半年、季度或不定期监控工作督查和自查制度,确保监控计划有效实施。监督管理工作包括:
        10.1 各执行机构是否加强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控方面的人员配置,是否开展业务培训,提升一线人员的业务能力。
        10.2 各执行机构是否合理使用和落实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控经费。
        10.3 各执行机构是否落实年度监控计划的各项要求,按监控计划要求实施抽样和检测,是否存在集中抽样、集中检测现象,是否及时通报监控数据和有关风险信息,对监控结果是否有效应用。
        10.4 各基准实验室、执行机构检测实验室的检测能力是否满足监控工作要求,是否按要求进行检测,按时出具报告。各基准实验室是否对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实验室开展有效培训。
        10.5 基准实验室是否按要求收集有关信息,完成项目年度综述,开展项目研发,组织比对试验。
        10.6 监控秘书处是否按要求及时汇总、统计和分析监控结果,协调监控工作专家组和执行机构完成监控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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