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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市场失灵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8月14日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质量安全问题是一项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而随着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社会转型矛盾的不断凸显,食品质量安全问题频发,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2008年三鹿“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引发公众对于奶制品的质疑;2010年的“地沟油”事件引发社会的强烈动荡;2011年的“瘦肉精”事件致使公众对于肉制品需求的急剧减少;2013年广州“镉大米”事件弄的人心惶惶,闻米色变……这一系列的食品安全问题给消费者带来身心和财产的双重伤害,也严重危害到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而农产品作为食品的主要原料来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物质。农产品质量安全是食品质量安全的基本。我国历来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农业部于2010年提出要做到“两个努力确保”,即努力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一手抓执法监管,一手抓农业标准化生产。国务院于2013年颁布《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农产品质量安全”这一问题。农产品安全追溯体系和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再一次被提到国家的层面上来。因此,厘清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发生的原因,对症下药,给出合理的治理建议,对加强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和意义。
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市场失灵。所谓市场失灵,是指市场机制在某些领域无法有效发挥作用,达不到资源有效配置的目的,无法完成“帕累托效率”、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中的市场失灵主要表现在市场无法依靠自身的调节机制来实现安全、优质农产品的充分供给。这主要是由于农产品市场信息的不对称、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经济外部性以及农产品供应链中的单次博弈等原因造成的。
首先是农产品市场信息不对称。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各类人员对于有关信息的了解程度是有差异性的。掌握信息比较充分的人员往往处于有利的地位,而信息困乏的人员则处于弱势的地位。由于农产品的特性具有不确定性、农产品市场交易环境和制度不够完善等一系列因素导致农产品市场信息的不对称,在一般情况下,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比消费者更清晰的掌握了农产品的质量状况,而消费者只能根据自己的观察或者经验来了解情况,所以只愿意按照农产品的平均质量来支付价格。这就导致高质量的农产品由于投入成本高,价格也高却缺乏竞争力,逐渐退出市场交易。当消费者发现市场上所售出的农产品质量整体下降时,他所愿意支付的价格也会随之降低,这会进一步造成高质量农产品的萎缩。这种逆向选择导致市场资源流向低质量的农产品,而使得高质量农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利益收到损坏,丧失了交易的积极性。不利于优质农产品市场的发展。
其次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经济外部性。经济外部性是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对他人和社会造成的非市场化的影响,即其从事经济活动时成本与后果不完全由行为人承担。经济外部性可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正外部性是某个经济行为个体的活动使他人或社会收益,而受益者无需花费代价;负外部性是某个经济行为个体的活动使他人或社会受损,而施加者却没有为此承担成本。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经济外部性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优质的农产品时是信任和满意的。而那些投机取巧的不法分子则利用这种好感向消费者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获得了盈利,从而产生了明显的正外部特征。另一方面,低质量的农产品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从而影响到了生产、经营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经营者的经济利益,导致负外部特性出现。目前来说,由于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和诚信体系建设还不够完善,消费者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信心不足,总体评价较低,因此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负外部性远大强于正外部性。主要表现在当某一区域或某一企业出现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之后,消费者对整个行业的信心将会受到沉重的打击,从而导致该行业整体遭受巨大的信誉和经济损失。
最后是农产品供应链中的单次博弈。农产品供应链包括原材料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活动在内的一系列活动过程。而农产品质量安全则涉及到供应链中的每一个阶段和环节,供应链上行为主体的博弈关系决定了农产品质量的安全性。当前我国农产品供应链主要是由分散的小规模的农户、产地批发商、消费地批发商和小商贩所组成的传统的农产品供应链。这一供应链使得买方和卖方不能进行重复的博弈来使得双方得到合作的共赢,从而陷入了“囚徒困境”。以果农和果品厂之间的单次博弈为例。在产业链中,双方可以选择的策略是合作或者是不合作。果农的合作意味着为果品厂提供优质安全的加工原料,不合作即以次充好;果品厂的合作指的是按质论价,不合作就是支付果农低于优质原料应有的价格。那么在短期利益的驱使下,为了满足自身利益最大化,双方都会倾向于选择都不合作的行为。因此,农产品产业链中两个市场主体博弈的最终结果是,上游主体给了下游主体以次充好的原材料,而下游主体支付了非安全农产品应有的价格。如此,则无法实现供应链中的农产品质量安全。
市场失灵为政府的干预提供了基本的依据,有形的手必须在农产品市场的资源配置中发挥好调节的作用。然而,政府干预也不是万能的,同样存在着“政府失灵”的可能性。一方面表现为政府的无效干预,即政府宏观调控的方法不当或力度不够,不能够弥补市场失灵的缺陷;另一方面表现为政府的干预过度,即政府的干预范围或力度,超过了弥补市场失灵的合理需要。因此,政府在干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存在的市场失灵时,一定要把握好方向、范围和力度,处理好与市场、企业和中介组织的关系,要充分调动市场、企业和中介组织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中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同时加以引导和规范,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首先,要建立健全一个完整的严密的可行的法律制度体系,涵盖“从农田到餐桌”的整条农产品食物链。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的基础上,根据具体需要制定不同层次、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完善各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制度,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责任制度。确立起统一的国家农产品安全控制和监管机构与相关协调部门,明确分工与职责。
然后,建立完善、科学、合理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一.建立全国统一的农产品市场准入机制。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三项制度”:对获得国家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食用农产品,并与基地种植相符的,实行入市免检制度,凭认证证书和专用标志直接进入市场销售;对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的产品实行索证抽检制度;对来源于非认证基地的农产品并且未取得任何认证的产品,实行现场检测制度。此外,建立优质的农产品专营市场,在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设立专营区,设立专卖店和在超市设立专柜,建立多种形式的农产品配送中心,这些措施都大力促进了农产品市场准入,培养了消费者的农产品品牌意识和质量意识,鼓励和保护了优质农产品的生产和经营。
二.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可追溯系统。着力构建“生产有记录、信息可查询、流向可追踪、责任可追究、产品可召回、质量有保障”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可追溯系统。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记录农产品的生产坏境、规模、农业投入品使用等情况,为农产品质量可追溯提供依据。实行标志管理制度,对上市的农产品的产地进行编号。生产历程中的技术管理信息一旦形成,即以编码的形式录入数据库。利用信息的条码化,清晰、及时地记录和反应每一个作业环节。这是查找质量问题、追回问题产品的重要手段和必要措施。
三.加快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建设。为了满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需要和民众对于食品的更高要求,近年来,政府加大了对中央、省、县三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建设项目的投入。但由于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起步较晚,仍存在着一些地区资金投入不足、人员技术薄弱、设备更新缓慢等许多问题。因此,一方面要加大财政投入,保障检测设备、环境的不断完善,另一方面,要加快检测体系的建设和人员专业素质的培养。为集中优势,节约资源,提高效率,应当逐步进行相关检测机构的整合,提升检测能力和水平。同时,为了适应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要多借助于社会的资源和力量,以政府检验检测机构为主导,社会中介检验检测机构为辅助,政府和行业自律,市场调节双管齐下。
四.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管理制度。要全面采集农产品生产流通环节信息、社会相关中介组织发布的与农产品质量相关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的监管信息。借助于现代网络设施,改革传统的“金字塔”纵向的信息传递结构,建立新型、高效的“互联网传式”多向信息传递结构,提高信息传递的效率。要逐步建立农产品信息共享制度,最大化地发挥信息使用价值。集中力量打造农产品质量信息技术平台,使之成为消费者信任和依赖的权威信息头痛渠道。
其次,丰富监管手段,建立全方位、立体化的监管格局。要通过发放安全生产手册、开展以农产品质量安全为主题的培训班,加强对生产者、经营者的教育和学校,使其树立安全生产的意识,从源头上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加快“三品一标”建设工作,决不允许未经质量安全认证的农产品进入到流通领域。形成对生产基地、农贸市场、超市等农产品的定期、常态化抽查机制。并将检查结果及时、真实地向社会公众公开。对于监管工作要引入绩效考评机制,包括职责范围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次数,消费者满意度的反馈,农药、添加剂等的使用情况。对于考评成绩优异的部门进行奖励和宣传,对于考评成绩不合格的部门进行问责和改进。
最后,优化农产品产业链组织模式,促进农业规模化生产。加快“合作社”+“农户”模式发展,拓展合作社功能,将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实行规模化种植养殖和经营,提升市场竞争力。培养以合作社为主体的流通型产业链组织模式,不仅降低流通成本,将流通中产生的利润转移到农民手中,增加了收入;更能有效传导市场信息,避免农民在生产过程总的无序性和盲目性,真正做到和市场的无缝对接。因此,应该大力发展流通型产组织,采取多种方式改造、整合,逐步建立起资金雄厚、辐射面广、带动能力强的流通型组织,密切围绕本地的优质产品和优势企业,通过农企、企企、农超、企超联合的方式。建立起一大批销售或者加工的农产品龙头企业,充分发挥流通型组织的规模效应,
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复杂性、多变性决定了政府对其的治理任重而道远。政府要做好协调好与市场、企业以及中介组织的关系,做好管理者和引导者的角色,运用好法律、行政、教育等手段,为我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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