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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制的建议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3月12日

因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者即压覆矿产资源。但是建设项目用地与矿区范围重叠而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压覆的矿产资源包括重要矿产资源和非重要矿产资源。重要矿产资源是指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中34个矿种*的矿床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非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中34个矿种的矿床规模在中型以下的矿产资源及34个矿种之外的矿产资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和2000年12月18日《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文),贵州省国土资源厅于2002年7月24日下发了《关于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有关规定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2]128号文),规定“凡修建铁路、公路、机场、水库、电站、输电线路和大型建筑群等重点建设项目和一般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都要进行压覆矿产资源评估”。

一、压覆范围及评估范围的确定

(一)、压覆范围

坑采矿山,在征地范围加围护带的基础上,采用移动角外推至矿层投影的平面范围。

露采矿山,根据地形地质条件、边坡、组构、安全爆破距离(300m)、直观可视范围等影响因素综合确定。原则上对矿产的开采有影响的范围纳入压覆范围,没有影响的视为不压覆。砂石等露采矿山可参考《冶金、化工石灰岩及白云岩、水泥原料矿产地质勘查规范》(DZ/T 0213-2002)等的相关规定执行。

1、围护带的宽度:

根据受护对象的保护等级(表1)而定,一般按《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规定的数值(表1)选用,即Ⅰ、Ⅱ、Ⅲ、Ⅳ级分别为20m、15m、10m及5m。当建筑物和构筑物受护面积较小时,应酌情加大其保护煤柱尺寸(建议加大至30m)。河堤、库坝、水电站、溢洪隧道等大型水工建筑物,其受护面积的围护带宽度为15-20m。

表1      矿区建(构)筑物保护等级划分

保护等级

主  要  建  ( 构 )  筑  物

I

  国务院明令保护的文物和纪念性建筑物;一等火车站,发电厂主厂房,在同一跨度内有两台重型桥式吊车的大型厂房,平炉,水泥厂回转窑,大型选煤厂主厂房等特别重要或特别敏感的、采动后可能导致发生重大生产、伤亡事故的建(构)筑物;铸铁瓦斯管道干线,大、中型矿井主要通风机房,瓦斯抽放站,高速公路,机场跑道,高层住宅楼等

  高炉,焦化炉,220KV以上超高压输电线路杆塔,矿区总变电所,立交桥;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的工业厂房,设有桥式吊车的工业厂房,铁路煤仓、总机修厂等较重要的大型工业建(构)筑物;办公楼,医院,剧院,学校,百货大楼,二等火车站,长度大于20m的二层楼房和三层以上多层住宅楼;输水管下线和铸铁瓦斯管道支线:架空索道,电视塔及其转播塔,一级公路等  

  无吊车设备的砖木结构工业厂房,三、四等火车站,砖木、砖混结构平房或变形缝区段小于20m的两层楼房,村庄砖瓦民房;高压输电线路杆干塔,钢瓦斯管道等

农村木结构承重房屋,简易仓库等

 

    

2、移动角:

根据实测资料表明,移动角与煤层倾角、开采深度以及岩性等有密切关系。按覆岩性质区分,单矿层取值见表2。煤层群开采时,若下层煤开采的影响超过上层煤开采时已经移动的覆岩,则移动角在表2 的基础上减小10-15°。

表2      按覆岩性质区分的地表移动参数表(α<50°)

覆岩类型

覆岩性质

移动角(度)

主要岩性

δ(走向)

γ(上山)

β(下山)

坚硬

大部分以中生代地层硬砂岩、硬石灰岩为主,其它为砂质页岩、页岩、辉绿岩

75-80°

75-80°

δ-(0.7-0.8)α

中硬

大部分以中生代地层中硬砂岩、石灰岩、砂质页岩为主,其它为软砾岩、致密泥灰岩、铁矿石

70-75°

70-75°

δ-(0.6-0.7)α

软弱

大部分为新生代地层砂质页岩、页岩、泥灰岩及粘土、砂质粘土

60-70°

60-70°

δ-(0.3-0.5)α

 

上表多数属中硬岩性、缓倾斜及倾斜煤层、中等开采深度(<350m)条件。选用参数时,还应根据本区特点进行综合分析,遇特殊性况应酌情处理。

另据《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第24条,在设计山区建(构)筑物保护煤柱时,为防止采动滑坡和滑移的附加影响,应采取下列措施:1、位于可能发生采动滑坡和古滑坡地基上的或可能受采动引起陡崖峭壁崩塌危害的建(构)筑物,应首先考虑采取搬迁措施,否则应将可能发生采动滑坡的坡体(范围应考虑扩大到滑坡的后缘外一定距离)划入受护范围,或者采取防治采动滑坡的技术措施。2、为防止山体采动滑移附加变形对受护建筑物的影响,当保护煤柱受护边界至煤柱边界范围内地表平均倾角大于15°时,应采用本矿区求得的山区移动角留设保护煤柱,如无本矿区实测资料而采用平地移动角留以保护煤柱时,建筑物上坡方向移动角应减小5-10°;下坡方向移动角一般应减小2-3°

3、安全深度

开采地表下单层煤时,计算公式为:

Hδ(安全深度,米)=m(煤层采高,米)·k(安全系数)。

采用充填方法采煤时,式中的m为煤层采高和充填材料压实后的充填高度之差数—即“作用高度”。不同煤田的安全系数不相同,详见表3、表4。

开采煤层群时,则需计算综合作用厚度m,其方法详见《地方煤矿实用手册》第249-250页(附件)。

表3     地面建筑物和主要井巷的安全系数

煤田类别

煤层倾角(度)

地面建筑物和主要井巷的级别、安全系数k

0°-45°

45°以上

200

250

125

175

80

100

0°-45°

45°以上

250

300

150

200

100

125

0°-45°

45°以上

350

400

250

300

125

150

 

表4     地面建筑物和主要井巷的安全系数

煤田类别

各类煤田的特征

一 般 特 征

煤系上覆岩层强度的鉴定

褐煤,大部分为新生代、中生代及部分为较老的地质年代。煤系上覆岩层为粘结性弱的岩层。

很软的、较软的岩层,按普罗托吉亚科诺夫分级法煤系上覆岩层加权平均的强度系数小于2.5。

大部分为中生代,部分为古生代地层的煤田。煤系上覆岩层为中硬岩层。

中硬岩层,按普罗托吉亚科诺夫分级法煤系上覆岩层加权平均的强度系数为2.5-5。

大部分为中生代,部分为地质年代较老的煤田。煤系上覆岩层为粘结煤密层的岩层。

坚硬的岩层,按普罗托吉亚科诺夫分级法煤系上覆岩层加权平均的强度系数为5-8。

 

(二)、评估范围

征地范围指建设项目的永久性占地范围。在评估报告的建设项目概况中,需说明征地范围的地理坐标(可为区间值)及拐点直角坐标,并明确征地的面积。为合理确定建设项目对周边一带矿产的压覆情况,原则上以征地边界外推一定距离作为建设项目的评估范围。

外推的距离依据建设项目类型而定,除业主要求的外,一般取值如下:

1、水库淹没区:以校核洪水位外推500-2000m。按项目大、中、小型规模区分,小型取下限,大型取上限;按岩性区分,导水性好的碳酸盐岩外推1000-2000m,导水性差的碎屑岩外推500-1000m。

2、公路、铁路等线性工程:铁路和等级公路以线路边界向两侧外推500-1500m,非等级公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输电线路:若未确定塔基,则参照线性工程执行;若塔基已定,则按线路向两侧外推200-300m,对涉及压覆的塔基应放宽至300-500m。

4、矿井、厂区、引水隧道等:一般外推100-300m,若有含矿地层分布则应放宽至300-500m。

原则上评估范围必须大于征地范围及所确定的压覆范围。

二、评估方法

采用以收集资料、实地调查、矿权核实及综合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收集资料必须全面、真实、客观;实地调查可根据项目用地的大小合理确定图幅比例尺,以内容能表示清楚为原则;矿权核实由当地国土资源局提供。

在充分收集评估区各种地质、矿产资料的基础上,结合野外实地调查、到当地国土资源局核实矿权设置情况,通过综合分析和评述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地质勘查工作和矿产资源的分布情况、矿权设置情况,确定是否有查明矿产资源或已取得的矿权被压覆。若压覆,则必须确定出压覆范围、估算压覆的资源储量以及产生的经济损失等。需要说明的是,实地调查是为了核实资料的真实性和矿产与建设项目的相对关系,并非为了临时查明资源情况。

三、评估原则

1、压覆矿产资源是指因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不能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但是建设项目与矿区范围重叠而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

2、压覆矿产资源包括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和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其中,重要矿产资源是指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中34个矿种的矿床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是上述34个矿种的矿床规模在中型以下的矿产资源及其它矿种的矿产资源。

3、未正式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工作、未设置矿权,或经初步工作、未查明资源储量的矿产资源(如砂石、粘土、石灰岩等),不作压覆处理。

四、评估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国土资发[2000]386号”文

3、“黔国土资发[2002]128号”文

4、1∶20万、1∶5万区域地质及矿产调查成果

5、资料收集截止日期之前,项目所在地的所有地质、矿产勘查工作及成果资料

6、当地国土资源局出具的矿权设置核查表

五、压覆矿产资源评述

需要说明与建设项目相关的矿产资源分布情况、资料来源、评审情况,原有矿产特征,有关参数及资源储量类别等。重点阐述与建设项目的相对关系、压覆与否的依据。若压覆,说明压覆的区域、矿产、资源储量类别并估算出压覆的资源储量。

事实上,查明矿区是压覆评估的重点内容。矿权通常是矿区中的一部分或在矿区之外。因此,收集资料首先要全面了解区域地质、矿产的勘查情况及已查明矿产的分布情况,不能遗漏任何相关的矿区信息;其次矿权设置情况也是压覆评估不可缺少的内容。

评述时,查明矿区应与上表矿区名称一致;涉及矿权的,必须引用矿权许可证上的法定名称,并说明矿权人、有效期等相关事项。

六、结  论

对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工作进行总结,明确建设项目是否压覆矿产资源。若压覆,则需说明压覆的矿区或矿山名称、矿种、资源储量类别及压覆的资源储量等。值得注意的是,涉及到的矿权名称应以许可证的法定名称为准。

七、附  件

包括编制单位对资料真实客观全面的承诺书、编制单位固体矿产勘查资质证书、业主的委托书、县(市)级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矿产资源情况核查表等。涉及压覆矿权的,应将许可证复印件作为附件。所有附件统一装订于报告的文本之后。

注意:若压覆尚未完成的探矿权时,需要探矿权人出具勘查工作情况的证明。

八、附  图

包括交通位置图(可作为插图)、区域地质矿产图、建设项目地形地质及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图、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剖面图。比例尺不作具体规定。若压覆,还需有压覆矿产资源储量估算图。图上必须标出征地范围、评估范围等相关内容。

九、有关问题和概念的明确

1、矿产资源核查表

格式以“黔国土资发[2002]128号” 文所附的“建设项目用地矿产资源情况核查表”为准。本表的目的在于核查建设项目评估区内是否有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本表为矿权设置的法定依据,其它格式如出具的介绍信、矿权设置情况说明等均无效。其中,“建设项目名称”应与申报的名称一致;“地理坐标”一栏应为评估区坐标;“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一栏应由当地国土资源局填写,明确评估区内有无探矿权\采矿权设置,设有矿权的应注明矿权名称,提供许可证复印件,同时审查人、单位负责人必须签字并加盖公章。

2、查明矿区

查明矿区是压覆评估的重点内容。至资料收集截止日期为止,在确定的评估区内,必须收集所有作过地质、矿产勘查工作的矿区资料,不论是预查、普查还是详查、勘探,并综合分析压覆与否。若压覆,则以原资料的储量计算图或资源量估算图为依据,引用原参数、原类别(对于老资料要用套改后的类别),对确定的压覆范围进行估算,并附有相应的文、图、表。若不压覆,则应详细阐述其依据,充分说明客观不压覆的理由。

3、矿权设置

评估区内有矿权设置时,必须将其范围上图并标明名称,附对应的坐标拐点。

对探矿权区块,需要向探矿权人收集其勘查工作进展情况,明确是否已形成勘查成果。综合分析后确定压覆与否。通过综合分析涉及压覆的,若尚未开展工作或未形成成果的,在具有探矿权出具的证明后可不作压覆处理;已有成果或基础资料的,以此为依据进行压覆评估及资源储量的估算。

对采矿权区块,则应以矿山生产资料及储量核实报告等为依据,进行压覆评估。若压覆,必须客观全面列出各矿山被压覆的资源储量、矿种等。

4、报告名称

立项项目名称+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十、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写的推荐提纲

  • 前言
    • 目的、任务(简要说明建设项目的由来、选址情况等)
    • 建设项目概况(简要说明交通位置、项目设计方案、用地面积及坐标等)
    • 评估范围
    • 以往地质勘查工作情况(简要说明与评估区相关的勘查工作单位、时间、勘查成果及审批情况等)
    • 本次评估工作概况(调查工作起止时间、工作范围及投入的主要实物工作量;评估方法及质量评述;调查成果等)
  • 地质矿产概况
    • 区域地质及矿产资源分布情况(评估区及周边构造、地层及矿产资源分布概况)
    • 评估区地质及矿产分布特征(评估区内构造、地层及矿产资源分布概况,重点简述查明矿区名称、矿种、范围、规模及资源储量类型、数量及质量;矿体空间位置、规模、形态、产状及其变化)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简要说明评估区内的矿权设置情况,叙述勘查或开采单位名称、矿种、范围及拐点坐标、法人、生产规模、矿权证号、有效期等)
  • 压覆矿产资源评估
    • 评估原则
    • 评估依据
    • 压覆矿产资源评述(压覆矿产的含资源量估算内容)
    • 压覆矿产资源概略技术经济评价(不压覆则无此项,压覆的简述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的经济价值及损失量)
  • 结论(对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工作进行总结,并指出存在问题和有关建议)

 

 

[参考文献]

 

1、1996年8月29日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国土资发[2000]386号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

3、黔国土资发[2002]128号文 《关于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有关规定的通知》

4、煤行管字[2000]第81号文通知《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S]

5、2005年6月《河北省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6、1989年地质地质社 《地方煤矿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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