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堤防工程安全管理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3月16日

堤防是沿江、河、湖、海、渠道或水库、行洪区、分滞洪区、围垦区的边缘修建的挡水建筑物。堤防是世界上最早广为采用的一种重要的防洪工程,是保护居民和工农业生产的主要措施。

一、堤防工程安全评价

堤防工程安全评价是为了强化堤防安全管理,掌握堤防安全状况。应根据堤防的级别、类型、历史和保护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定期进行堤防安全评价;出现较大洪水、发现严重隐患的堤防应及时进行安全评价。

堤防安全评价应严格按照《堤防工程安全评价导则》(SL/Z 679)进行,可分为现状调查分析、复核计算、综合评价三个阶段,并应编制《堤防安全现状调查分析报告》、《堤防安全复核计算分析报告》、《堤防安全综合评价报告》。

(一)运行管理评价

运行管理评价是对堤防投入运行后的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的检查和评价,应明确安全评价的重点,并作为堤防安全综合评价的依据之一。

运行管理评价应重点考评运行管理有关制度的制定、落实情况以及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应涵盖工程整个运行期,并重点评价工程现状。

根据《堤防工程安全评价导则》(SL/Z 679)规定,堤防运行管理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

(1)按要求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并有专人负责实施,档案管理工作达到有关标准要求。

(2)管养经费落实,并按要求进行养护修理,堤防工程完整,管理设施和设备完备,运行状态正常。

(3)管理范围明确,并按要求进行安全检查,能够及时发现并有效处置隐患。

符合上述三款要求的,运行管理评价为A级(优良)。上述三款未完全符合要求且运行管理不存在严重影响堤防安全的隐患,运行管理评价为B级(合格)。上述三款不符合要求或运行管理存在严重影响堤防安全的隐患,运行管理评价为C级(不合格)。

(二)工程质量评价

堤防工程质量现状评价是在全面检查、随机抽查、重点勘查的基础上,参照《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 260)、《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C堤防工程》(SL 634)、《堤防隐患探测规程》(SL 436)的规定进行综合评定,并按要求提出评定报告。

1.工程质量评价要求

在进行堤防工程质量评价时,应客观评价堤基的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提供满足复核计算要求的工程实际参数,核查工程实体的施工质量及其变化状况,掌握影响工程运行安全的质量缺陷,提出堤防除险加固部位指导性意见。

2.工程质量评价方法

工程质量评价的基本方法主要包括现场巡视检查、历史资料分析和勘探、试验。

(1)现场巡视检查:通过直观检查或简单测量,重点复核堤防的断面尺寸、查看外观质量、了解运行中出现的质量问题等。

(2)历史资料分析:主要是通过施工期的质量控制措施和有关检测、探测、验收报告以及运行管理大事记等档案资料进行复查和统计分析。

(3)勘探、试验:当上述方法尚不能对工程质量作出分析结论或工程运行中出现异常时,可根据需要对堤防以及附属建筑物补充勘探、试验,取得相应参数和分析成果。

3.工程质量评价内容

(1)堤基质量

堤基质量评价应根据堤基土的钻粒含量和土层结构,复查堤基处理方法的可靠性和处理效果等。堤基质量评价应重点复查含有“老口门”决口处、古河道、地震断裂带的堤基以及软弱堤基、透水堤基处理工程质量是否达到有关标准要求。

(2)堤身质量

堤身应重点复查下列内容:①横断面尺寸;②土堤的粘粒含量、干密度;③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堤的裂缝、渗漏、冻融剥蚀、钢筋锈蚀、混凝土碳化情况以及沉降缝止水完好情况;④穿(跨)堤建筑物与堤防土石结合部密实度;⑤观测、监测设施的完好性。

堤身有明显不均匀沉陷、裂缝、滑动、渗水等现象的,应结合堤防的隐患探测、河床观测以及复核计算等查找原因。

(3)堤岸(坡)防护工程质量

堤岸(坡)防护工程质量应重点复查下列内容:①根石或护脚的稳定性;②防渗设施和减压井、排水沟、排水孔(管)、反滤等排渗设施的完整性和有效性;③砌石护坡的平整度、浆砌石勾缝和垫层质量;④混凝土护坡的垫层、沉降缝及其止水质量;⑤草皮护坡的草皮覆盖率、防浪林树木的缺失率;⑥上下堤道路平整度。

护坡表面有陷坑、滑动等问题时,应进一步查找原因。

4.工程质量评价分级

堤防工程质量评价分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1)工程质量达到标准要求,且工程运行中也未发生质量问题,工程质量评价为A级(优良)。

(2)工程质量未完全达到标准要求,且未发现影响工程安全的质量缺陷,工程质量评价为B级(合格)。

(3)工程质量未达到标准要求或工程运行中已发现影响工程安全的严重质量缺陷,工程质量评价为C级(不合格)。

(三)工程安全复核

堤防工程安全复核包括防洪标准复核、渗流安全性复核和结构安全性复核。

1.防洪标准复核

防洪标准复核应根据最新技术经济资料和堤防工程现状,复核防洪标准、设计洪(潮)水位以及堤顶高程等,评价现状堤防是否满足现行有关标准的防洪要求。

防洪标准复核应明确原堤防工程设计防洪标准和堤防级别是否需要修改;堤防的实际防洪能力是否满足有关防洪标准和设计标准。

防洪标准评价分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1)堤顶高程满足标准要求的,定为A级;

(2)局部堤段堤顶高程不满足标准要求,但欠高小于0.3m的,定为B级;

(3)大部分堤段堤顶高程不满足标准要求的,定为C级。

2.渗流安全性复核

渗流安全性复核应分析当前实际渗流状态和已有渗流控制设施能否满足设计条件下的渗流安全性要求,应对堤防运行过程中背水侧地面、堤脚、堤坡曾发生过或可能发生渗水、管涌的堤段进行渗流安全性复核,应判明渗流异常的原因,可借助隐患探测、抽水试验等手段测试。

堤防渗流安全性复核分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1)渗透坡降和盖重等渗流防护措施满足相关标准要求,且运行中无渗流异常现象的,渗流安全性定为A级;

(2)渗透坡降和盖重等渗流防护措施满足相关标准要求,运行中存在局部渗流异常现象但渗流控制措施有效的,渗流安全性定为B级;

(3)渗透坡降或盖重等渗流防护措施不满足相关标准要求,或工程已出现严重渗流异常现象的,渗流安全性定为C级。

3.结构安全性复核

堤防结构安全性复核应分析现状堤防能否满足设计条件下的结构安全性要求,复核重点应为运行中曾出现或可能出现结构失稳的险工、险段;应根据堤防结构及其失隐模式的特点确定复核部位和工况,并应分析防渗体、排渗体失效或部分失效对结构安全性的影响。

堤防结构安全性复核分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1)堤防及其防护结构安全性满足有关标准要求,且未发现危及堤防稳定的隐患,结构安全性定为A级;

(2)堤防及其防护结构安全性局部不满足有关标准要求,且未发现危及堤防稳定的隐患,结构安全性定为B级;

(3)堤防及其防护结构安全性不满足有关标准要求或已发现危及堤防稳定的隐患,结构安全性定为C级。

(四)工程安全综合评价

堤防安全综合评价应根据堤防安全各项复核结果及有关标准要求,结合堤防运行和质量现状进行评判,并应根据堤防级别等因素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堤防安全综合评价可分为三类:一类为安全;二类为基本安全;三类为不安全。综合评价分类应符合下列要求:

(1)堤防各项复核计算结果为A级,且堤防运行管理和工程质量评价同为A级的,综合评价为一类(安全),经日常养护修理即可在设计条件下正常运行。

(2)堤防各项复核计算结果以及堤防运行管理和工程质量评价结果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为B级且无C级,综合评价为二类(基本安全),应有针对性地提出汛期查验、抢险工作的重点和局部加固处理意见。

(3)堤防各项复核计算结果以及堤防运行管理和工程质量评价结果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为C级的,综合评价为三类(不安全),应提出除险加固方案建议。

二、堤防工程安全检查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组织人员或指定专人,对管辖范围内的堤防工程进行例行的和特别的堤防工程检查。

堤防工程检查范围应包括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检查方法应包括外观检查和内部探测检查。

堤防工程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应及时进行处理;情况较严重的,除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外,还应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情况严重的,应对异常和损坏部位详细记录(包括拍照或录像),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主管单位。

(一)检查分类和次数

堤防工程检查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和不定期检查。

(1)经常检查:主要指外观检查,由护堤人员每1~3天检查一次;基层管理组织(班、组、站、段)应每10天左右检查一次;由工程管理单位应1~2月组织检查一次。汛期应根据汛情增加检查次数。具体频次根据堤防的重要性、所处位置及其运行状态等因素确定,汛期应根据汛情增加检查次数。

(2)定期检查:定期检查分为汛前检查、汛期检查、汛后检查、凌汛期检查和大潮、热带风暴、台风期前后检查等。汛前、汛后和大潮、热带风暴、台风期前后应进行一次堤防工程检查,遇特殊情况应增加检查次数。当汛期洪水漫滩、偎堤或达到警戒水位时,应对工程进行巡视检查。凌汛期间,当河面出现淌凌或岸冰时,对流冰密度及岸冰长度、宽度等每天观测1~2次,当出现封河时,对封河段每天观测不少于1次。

(3)特别检查:当发生大洪水、大暴雨、台风、地震等工程非常运用情况和发生重大事故时,应及时进行特别检查。必要时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共同检查。

(4)不定期检查:堤防工程管理单位应不定期对险工、险段及重要堤段进行堤身、堤基探测检查或护脚探测。

(二)检查项目和内容

1.经常检查

经常检查的检查项目包括堤身外观检查,堤身内部检查,护堤地和堤防工程保护范围检查,堤岸防护工程检查,防渗及排水设施检查,穿堤、跨堤建筑物及其与堤防接合部检查,堤防工程管理设施检查,防汛抢险设施检查,生物防护工程检查。

(1)堤身外观检查

①堤顶:是否坚实平整,堤肩线是否平顺。有无凹陷、裂缝、残缺,相邻两堤段之间有无错动。是否存在硬化堤顶与土堤或垫层脱离现象。

②堤坡:是否平顺,有无雨淋沟、滑坡、裂缝、塌坑、洞穴,有无杂物垃圾堆放,有无害堤动物洞穴和活动痕迹,有无渗水。排水沟是否完好、顺畅,排水孔是否顺畅,渗漏水量有无变化等。

③堤脚:有无隆起、下沉,有无冲刷、残缺、洞穴。

④混凝土有无溶蚀、侵蚀、冻害、裂缝、破损等情况。

⑤砌石是否平整、完好、紧密,有无松动、塌陷、风化、架空等情况。

(2)堤身内部检查应根据需要,采用人工探测、电法探测、钻探等方法,适时进行各种堤身内部隐患探测,以检查堤身内部有无洞穴、裂缝和软弱层存在。

(3)护堤地和堤防工程保护范围检查:背水坡堤脚以外有无管涌、渗水等。

(4)堤岸防护工程检查

①坡式护岸:坡面是否平整、完好,砌体有无松动、塌陷、脱落、架空、垫层淘刷现象,护坡上有无杂草、杂树和杂物等。浆砌石或混凝土护坡变形缝和止水是否正常完好,坡面是否发生局部侵蚀剥落、裂缝或破碎老化,排水孔排水是否顺畅。

②坝式护岸:砌石护坡坡面是否平整、完好,有无松动、塌陷、脱落、架空等现象,砌缝是否紧密。散抛块石护坡坡面有无浮石、塌陷。土心顶部是否平整、土石结合是否严紧,有无陷坑、脱缝、水沟、獾狐洞穴。

③墙式护岸:混凝土墙体相邻段有无错动、变形缝开合和止水是否正常,墙顶、墙面有无裂缝、溶蚀,排水孔是否正常。浆砌石墙体变形缝内填料有无流失,坡面是否发生侵蚀剥落、裂缝或破碎、老化,排水孔是否畅顺。

④护脚:护脚体表面有无凹陷、坍塌,护脚平台及坡度是否平顺,护脚有无冲动。

⑤河势有无较大改变,滩岸有无坍塌。

(5)防渗及排水设施检查

①防渗设施:保护层是否完整,渗漏水量和水质有无变化。

②排水设施:排水沟进口有无孔洞暗沟、沟身有无沉陷、断裂、接头漏水、阻塞,出口有无冲坑悬空。减压井井口工程是否完好,有无积水流入井内。减压井、排渗沟是否淤堵。排水导渗体或滤体有无淤塞现象。

(6)穿堤、跨堤建筑物及其与堤防接合部检查

①穿堤建筑物与堤防接合部的结合是否紧密。

②穿堤建筑物与土质堤防的接合部临水侧截水设施是否完好无损,背水侧反滤排水设施有无阻塞现象,穿堤建筑物变形缝有无错动、渗水。

③跨堤建筑物支墩与堤防的接合部是否有不均匀沉陷、裂缝、空隙等。

④上、下堤道路及其排水设施与堤防的接合部有无裂缝、沉陷、冲沟。

⑤跨堤建筑物与堤顶之间的净空高度,能否满足堤顶交通、防汛抢险、管理维修等方面的要求。

⑥穿、跨堤建筑物有无损坏,能否安全运用。

(7)堤防工程管理设施检查

①观测设施:各种观测设施是否保持完好,能否正常进行观测;观测设施的标志、盖锁、围栅或观测房是否丢失或损坏;观测设施及其周围有无动物巢穴。

②交通与通信设施:堤防工程交通道路的路面是否平整、坚实,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堤防工程道路上有无打场、晒粮等现象;未硬化的堤顶道路有无交通卡等管护措施;堤顶交通道路所设置的安全、管理设施及路口所设置的安全标志是否完好;堤防工程通信网的各种设施是否完好,能否正常运行;堤防通信网的可通率是否符合要求;堤防通信设施和通信设备的配置是否符合要求。

③其他管理设施:堤防上的千米里程牌、百米桩、界牌、界标、警示牌、护路杆等是否有丢失或损坏;堤岸防护工程的标志牌和护栏有无损坏、丢失;堤防沿线的护堤屋(防汛哨所)或管理房有无损坏、漏雨等情况。

(8)防汛抢险设施检查

①重点堤段是否按规定备有土料、砂石料、编织袋等防汛抢险料物。

②重要堤段是否按规定备(配)有防汛抢险的照明设施、探测仪器和运载交通工具。

③各种防汛抢险设施是否处于完好待用状态。

(9)生物工程的检查

①防浪林带、护堤林带的树木有无老化和缺损现象;是否有人为破坏、病虫害及缺水等现象。

②草皮护坡是否被雨水冲刷,人畜损坏或干枯坏死。

③草皮护坡中是否有荆棘、茅草或灌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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