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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物及其安全管理的基本概念和定义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2月20日

房屋建筑物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是一项系统工程,准确定义该系统的概念与范畴有助于系统的准确建立与实施。
房屋建筑物是房屋建筑施工活动的直接产品,因此,为了明确房屋建筑物的概念,首先要明确房屋建筑施工活动在建筑业中的位置。
我国的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将编号为E的“建筑业”分为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和其他建筑业四个大类,见表1-1。

表1-1中,序号为48、49和50的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和其他建筑业三个大类,都是序号为47的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大类的配套行业,其产品基本不能独立存在,因此应根据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大类对建筑施工活动的产品(即各类建筑物)进行分类。
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大类在表1-1中又分为房屋工程建筑和土木工程建筑两个中类。这两个中类的主要区别有:
(1)从立项审批程序、规划设计、施工工艺难度和维修保养等角度,房屋工程建筑的产品与土木工程建筑的产品有显著区别;
(2)从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的角度,房屋工程建筑和土木工程建筑分别由不同部门管理;
(3)从产品本身的特点角度,房屋工程建筑的产品都是供人在其内居住和活动的建筑物,而土木工程建筑的产品大都是不能供人在其内居住和活动的构筑物。此外,《辞海》也指出:土木工程是道路、铁路、桥梁、隧道、市政卫生等各种工程全部或一部分的建成物的统称。可见,土木工程的概念不包括房屋工程的建成物。但在某些国家,也有将房屋建筑列入土木工程的,因为外文中的土木工程常指民用工程,以区别于军事工程。
房屋工程建筑中类在现行国家标准中未做出进一步的分类。
在明确了房屋工程建筑在建筑业中的位置后,关于房屋建筑物的概念和范围的界定,尚需要考虑以下法律和一般认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根据此款以及考虑到便于房屋建筑物管理制度的设计,本书所称房屋建筑物还应包括其附属设施。此外,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城镇地下空间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开发,这部分房屋也应作为房屋建筑物管理的对象;
(2)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均不适用于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但将广大农村地区房屋的建设与管理纳入到法制轨道已是大势所趋,因此本书所称房屋建筑物也包括农村建筑物;
(3)虽然国家标准未对房屋建筑物做出进一步的分类,但考虑到对房屋建筑物的一般认识,可以将其划分为住宅建筑、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三类,其中,前两类还可以归纳为民用建筑,这三种建筑物类型基本涵盖了房屋建筑物的各种类型,可以作为本书中的分类方式。
基于以上认识,房屋建筑物的概念可明确描述如下:
房屋建筑物是指城乡地上和地下的民用与工业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包括住宅建筑、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其中,住宅建筑如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等;公共建筑是供人们进行社会活动的非生产性建筑物,例如办公楼、图书馆、学校、医院、剧院、商场、旅馆、车站、体育馆、展览馆等;工业建筑如厂房等。
上述概念是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和标准归纳得出的,适应我国实际情况。其他国家和地区对房屋建筑物的概念也有多种不同的描述和分类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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