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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防护用品(器具)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21年01月13日

5.1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含租赁承包单位),应经公司安全部门同意并备案,必须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定点生产、定点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购买,购买单位应建立供货单位档案(单位名称、单位法人代表、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进发货登记台帐。

5.2 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取得安全标志准用证(有安全标识)和经过备案(外省进入我省销售的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年度备案)所购劳动防护用品,符合计划要求,质量合格。

5.3 劳动防护用品的保管和领发应建立专项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设立专人保管,保证适当库存量,建立进货台帐;未经劳动防护用品管理部门盖章的建立单独登记台帐。

5.4 按公司现行标准参照河南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审批发放,建立审批制度、清退制度,建立员工劳动防护用品领发台帐,保存(三年以上)原始记录。

5.5 其它因工作需要应配备的个人或中、大检修、抢修公用的劳动防护用品一律经公司生产副总(或以上领导)审批后登记发放。

5.6 使用单位应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的领用登记台帐。

5.7 根据作业性质、条件、劳动强度及有关技术标准合理配置,正确选(使)用完好有效的劳动防护用品。

5.8 员工应掌握相关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知识,明确职责,确保劳动防护用品(器具)完好有效。并按规定正确佩(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严禁不按要求佩带、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器具),严禁劳动防护用品穿戴不齐进入生产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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