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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处理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7月21日

为强化学校安全工作,为进一步明确责任,做到责任事故处理有制可循,有章可依,根据有《长春市教育系统安全责任事前追究暂行规定》和《长春市实行安全工作责任制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原则:
    1、领导:谁主管谁负责;
    2、班主任:谁当班谁负责
    3、教职工:有工作岗位就有安全责任;
    4、上课:谁上课谁负责;
    5、活动:谁组织谁负责;
    6、值周领导及教师责任区:属地管理,全面负责。
   二、责任事故处理程序:
    1、同班内学生一般学生伤害事故,由班主任会同少先队协调处理;
    2、异班(级)间一般学生伤害事故,由各部负责人会同少先队、教务处协调处理;
    3、学生伤害事故,影响大、矛盾尖锐或学生群伤、死亡或学校财物丢失等重大安全事故及时上报相关部门,由学校安全领导小组协调处理;重特大事故移交司法部门,学校配合处理;
    4、行风责任由学校行政处理。
三、责任追究制:
校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处理办法
     1、行风责任追究制:
    (1)私自向学生和家长代购、推销学习用具、教辅资料或其他生活用品、保险等或向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
    (2)私自收费办班、补课;随意调课、提前或滞后放学、私自放假等造成伤害事故或不良影响。
    (3)在对学生管理中,有过激言行,影响学生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有家长反映。
    (4)在与家长交换意见时,语言过激,与家长发生争执,反映到学校,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
    (5)在与同事交往、共事中,因工作关系发生口角或动手,造成不良影响。
    (6)酒后上课,上课期间随意接听电话。
    (7)煽动、鼓惑他人、聚众滋事。
凡违反上述规定而造成学校声誉和经济损失,视其情节轻重,经学校研究,给予通报批评,承担经济责任或经济处罚,年内不评优选先,实行工作岗位调整;报上级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责任追究制:
   (1)全体教职工应自觉保护自己和学生的人身安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发现有损害学校或师生人身财物行为而不及时报告、制止或逃离现场,造成或扩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
   (2)岗位责任人(班主任、上课教师、值日教师等)擅离岗位、私自调课、私自放假、提前或延后放学等或由于管理不善,导致学生发生安全事故等责任事件。
   (3)教职工对学生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造成学生伤害的。
   (4)没有严格执行学生课前出勤清查制度。任课教师应及时发现缺课、逃课学生,没有及时通知班主任或教务处,班主任没有及时告知学生家长,教务处没有采取及时有效措施,导致学生发生安全事故的。
   (5)后勤、各办公室、功能室负责人应及时检查电路、水电设施等安全,对有安全隐患的设备、线路、电器没有及时维修或没被检查到造成安全事故的。
   (6)实验室的危险物品,保管人员没有妥善保管,丢失或被盗而造成伤害事故的。
   (7)教职工,尤其是班主任应随时关心学生身心健康,如遇学生中出现各类传染病,集体发热等病症,没有及时报告和采取控制措施导致事态扩大的。
   (8)体育课、课外活动、学生实验操作等实践性较强的各类活动,有关老师没有事先向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活动中不注意学生动向而引发人身伤害的。校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处理办法。
  (9)教师在保管、使用学校物品、设备(如图书、音像设备、教学用具、体音美器材、影音设备等)时均应确保财产安全,因疏忽大意或操作失败而引起财产设备的遗失、损坏的。
凡违反上述规定而由此造成学校声誉、财物和师生人身经济损失的,视其情节轻重,经学校研究,给予通报批评、按责任划分追究相关责任人相应比例的经济责任、年内不评优选先、实行工作岗位调整;情节严重的年内不予考核,并报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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