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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楼施工现场安全纪律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7月01日

 《建筑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

  《建筑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T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建筑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建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就应当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1、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并按照作业要求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严禁赤脚或穿拖鞋、高跟鞋进入施工现场。在没有可靠安全防护设施的高处悬空施工,必须系安全带;高处作业不得穿硬底和带钉易滑鞋,不得往下投掷物料。

  2、遵守劳动纪律和施工现场的各项安全制度、规定;服从领导和安全检查人员的检查指导;工作时思想集中,坚守岗位;未经许可,不得从事非本工种作业;严禁酒后作业,不得在禁止烟火的地方吸烟动火。

  3、作业工人要熟悉本工程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凡未经过安全技术培训或不懂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允许参加作业。

  4、必须熟悉所承担工程的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并应对工人讲解安全操作方法。

  5、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违章的指令有权拒绝,并有责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6、施工现场所有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告、安全标志不得任意拆除和挪动。

  7、项目经理必须组织项目部全体成员认真学习《建筑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公[1997]36号文"《转发劳动部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意见的通知》,研究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正确处理安全与技术、安全与管理、安全与效益等关系,从讲政治的角度切实抓好安全工作。

  8、项目经理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工人,进行安全制度、规程、规定的教育。

  9、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且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作业。学习人员须持学习证在监护人的指导下操作,禁止无证作业。

  10、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施工或调换工作岗位时,专业负责人员要负责组织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制订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以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未经安全知识教育不得上岗操作。

  11、塔吊、井字架、物料才是升机的吊篮严禁载人上下。

  12、拆除模板、脚手架及吊装区域应设置危险区围栏及安全标志,非操作人员严禁入内;吊物下方不准站人。

  13、工作时间应遵守劳动纪律,精力集中,听从指挥,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更不许挑逗嬉闹,不准带小孩进入施工现场。

  14、特殊作业人员,如电工、焊工、井字吊司机、打桩机司机、各种机动车辆利各种设备的操作人员以及架子工,必须经过专门训练,考试合格获得操作证后,方准独立上岗操作。

  15、《建筑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16、项目部每半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公司每季度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并进行考评:班组每周进行一次安全活动,并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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