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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12月09日

  安全事故的责任,根据教育部《学生伤害处理办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党纪、行政处分和必要的经济处罚;有关责任人员的行为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学校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学校安全责任区的责任人及安全管理员分别为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
        二、学校各安全管理责任区域坚持有岗就有职,有职就有责,岗职对应,职责对等原则。学校安全管理责任区域的责任人因公因私请假,学校必须安排该责任区域临时责任人,确保岗位有人,临时责任人负有该责任区域一切职责。
        三、学校负责人、分管领导、学校安全管理员、各安全管理责任区域的责任人要有高度的大局意识、全局意识、责任意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认真履行职责,严查严防,防微杜渐,把一切不安全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尽可能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对各责任人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并实行“一票否决”。
        五、在学校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中,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影响程度,给予各安全管理责任区域的责任人或临时责任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公职等行政处分,并根据行政处分给予扣发奖金、降级聘用、待岗、调离工作岗位、解聘等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责任。
        1、对安全工作擅自脱岗、玩忽职守、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拖沓懒散。
        2、对安全工作不重视、管理不力、存在麻痹、厌倦、懈怠情况的。
        3、安全工作管理职责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的。
        4、对安全事故可预见、可避免而因个人主观原因未能预见、避免的。
        5、对要求整改的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处置不力,措施不当的;存在安全隐患,经有关人员提出警告整改建议限期整改,而无有效改进措施或拒不整改的。
        6、因教育管理不力,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7、因对学生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8、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隐瞒不报、报告不及时或作虚假报告。
        9、因上述原因发生安全责任事故,使师生生命财产、公私财物遭受损失,又不认真查处、改进工作的。
        六、对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在教职工大会上进行通报批评。对见义勇为,为保护国家财产或师生安全作出贡献者要给予表彰奖励;对遇险不救、临危逃脱者,要给予党纪、政纪、校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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