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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实施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3月18日

为有效预防与处置医疗纠纷,维护医疗秩序,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我院医疗纠纷投诉与处理工作规范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避免和减少不良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四川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泸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医疗纠纷的定义
医疗纠纷,是指患者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就检查、诊疗、护理等医疗过程中发生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及原因、责任、赔偿等问题,在认识上产生分歧,在其未明确定性之前,均属医疗纠纷。
二、医疗纠纷的处理部门
1、发生医疗纠纷科室,具体由科主任负责。
2、医务科,具体负责人为医务科科长。
3、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人为该职能部门负责人。
4、涉及多个职能部门,具体负责人由医院领导指定。
三、医疗纠纷接待处理程序
1、报告接待程序。
(1)任何科室发生医疗纠纷,病人直接投诉的,应及时向总值班或医务科等职能部门报告,医务科或其他职能部门、总值班根据投诉或报告情况通知当事科室,由科室负责人安排相关人员调查处理。
(2)科室内部发生医疗纠纷,由当班人员通知科室负责人协调处理。
2、处理程序。
任何医疗纠纷发生后先由当事科室负责协调处理,科主任是第一责任人,科室处理未果的,由医务科等职能部门出面处理,职能部门处理调解有困难的,向相关院领导报告,由医院组织处理。
3、处理步骤。
发生医疗纠纷后,应按如下步骤处理:
(1)当事科室积极组织力量,做好病人的救治工作,将损害或影响降到最低。
(2)当事科室应安排相关人员接待、沟通和调解,整个过程均应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文字记录。对纠纷的焦点,科室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讨论,并将讨论和处理的结果答复患方,医患能相互谅解,则纠纷处理结束,若未达成一致,科室将讨论及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向医务科等职能部门汇报(包括此次纠纷科室有无责任或过错,有多少,处理结果,对当事人及科室的处理意见),由医务科等职能部门组织协调处理。
(3)科室未协调处理好的纠纷报告至医务科或其他职能部门后,由医务科牵头,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处理,同时组织院内医疗事故鉴定专家委员会相关专家,对此次医疗纠纷作出评估、鉴定,根据评估鉴定意见,再次与家属进行沟通座谈,争取协商解决,医务科做好相关记录。
(4)若医务科或其他职能部门与患方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医院向上级相关部门汇报协助解决,进入医疗纠纷调解程序,或直接引导病人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根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行司法程序处理。
四、绩效挂钩
以权威部门鉴定、或法院审理结论、或本院专家委员会鉴定意见为依据,分下列情况进行绩效挂钩。
1、经市级及以上医学会或医患双方共同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鉴定或法院审理:
(1)医院或科室、个人在诊疗过程中造成医疗事故,应承担责任的,造成的经济赔偿,科室承担25%。科室承担部分可根据责任的程度按一定比例分解到相关责任人。取消责任人当年目标管理奖和年度评先评优资格、晋升晋级资格。
(2)医院或科室、个人在诊疗过程中有过错,不属于医疗事故,但有经济赔偿的,科室承担25%,科室承担部分可根据过错的程度按一定比例分解至相关责任当事人。
(3)医院或科室、个人在诊疗过程中无过错或责任,不属于医疗事故,但有经济赔偿的,科室及个人不承担责任。
2、医疗纠纷未经权威部门鉴定或法院审理,由本院医疗事故鉴定专家委员会鉴定:
(1)违反医疗常规、操作规程,核心制度落实不到位等有责任或过错,造成经济赔偿的,科室承担20%。科室承担部分可根据责任程度分解至个人承担。取消直接当事人当年目标管理奖和年度评先评优、晋升晋级资格。
(2)未违反医疗常规、操作规程,系患者体质特殊或不可预测因素,正常药物反应或输液反应等原因,医疗过程无过错,有经济赔偿的,科室或个人不承担责任。
(3)患方无理取闹、过分要求,造成的经济赔偿,科室或个人不承担责任。
五、本办法从2014年5月21日起施行,医院原制定的医疗纠纷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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