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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职业安全防护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1月2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有效预防医务人员工作中发生职业暴露感染疾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职业暴露是指医务人员从事诊疗、护理等工作过程中意外被病毒感染者或被病人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皮肤或者粘膜,或被含有细菌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的针头及其它锐器刺破皮肤,有可能被感染的情况。
        第三条、 各科室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加强医务人员预防与控制感染的防护工作。
        第二章 预 防
        第四条: 医务人员预防感染的防护措施应当遵照标准预防原则,对所有病源物质采取防护措施。
        第五条、 医务人员接触病源物质时,应采取以下防护措施:
         1、在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有可能发生疾病感染时,医务人员应戴手套、具有防渗透性能的口罩、防护眼镜、面罩;有可能发生污染医务人员的身体时,还应当穿戴具有防渗透性能的隔离衣或者围裙。
        2、医务人员手部皮肤发生破损,诊疗和护理时必须戴双层手套。
       第六条: 医务人员在进行侵袭性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要保证充足的光线,并特别注意防止被针头、缝合针、刀片等锐器刺伤或者划伤。
       第七条: 使用后的锐器应当直接放入耐刺、防渗漏的利器盒,也可以使用具有安全性能的注射器、输液器等医用锐器,以防刺伤。
        禁止将使用后的一次性针头重新套上针头套。禁止用手直接接触使用后的针头、刀片等锐器。
       第三章 发生职业暴露后的处理措施
       第八条 : 医务人员发生职业暴露后,应当立即实施以下局部处理措施:
        1、用肥皂液和流动水清洗污染的皮肤,用生理盐水冲洗粘膜。
        2、如有伤口,应当在伤口旁端轻轻挤压,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再用肥皂水和流动水进行冲洗;禁止进行伤口的局部挤压。
        3、受伤部位的伤口冲洗后,应当用消毒液,如:75%乙醇或者0.5%碘伏进行消毒,并包扎伤口;被暴露的粘膜,应当用生理盐水冲洗干净。
        4、如被HBV阳性病人血液、体液污染的锐气刺伤,应在24小时内注射乙肝免疫高效价球蛋白,同时进行血液乙肝标志物检查,阴性者皮下注射乙肝疫苗。
        5、发生HBV职业暴露,根据暴露级别、暴露源病毒载量水平等不同采取基本用药或强化用药程序。
        第四章   登记和报告
        第九条、医务人员应该对被感染情况进行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病源感染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经过;被感染具体部位及损伤程度,处理方法及处理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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