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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理保护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21年03月15日

一、现场环境监理

1、对重点污染源及其污染防治设施的现场监理每月不少于1次。

2、对一般污染源及其污染治理设施的现场监理每季不少于1次。

3、对建设项目、限期治理项目现场监理每月不少于1次。

4、对自然保护区、生态示范区、综合治理工程、烟尘控制区、噪声达标区现场监理每季不少于1次。

5、对机动车尾气、禁鸣路段噪声等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理。

6、对群众举报的污染源,及时进行现场监理。

二、现场巡视监理

1、保证现场巡视监理次数,提高巡视监理质量。

2、开展节、假日期间的值班巡视监理。

3、现场巡视监理须带便携监测仪器和取证设备。

4、认真询问,耐心回答有关问题。

5、详细记录现场查访情况,认真填写《现场监理记录》,经被监理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后,报监理机构负责人阅批。

6、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取证并按规定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三、对排污单位来文、来函的回复

1、坚持分级处理,按权限回复的原则,做到件件复函。

2、上级和主管部门批办件,一周内提出处理意见,报批办单位。

3、对来文、来函应按收文登记、领导阅示、专人处理程序办理,由主管领导签发直接复函。

4、来文、来函一般在15日内复函,对口头、电话报告,做好记录,一般不做正式复函。

5、对已函复的来文、来函,监理人员应按函复意见执行。

6、已来文、来函及函复件,全部资料应整理存档。

四、环境监理档案管理

1、环境监理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应定期移交档案管理人员。

2、档案管理人员对接收进库的各类档案资料要及时登记,进行科学分类、编目、排架。

3、定期检查档案保存情况,发现破损和字迹不清的应及时修补、复制。

4、档案库存做到帐务相符,搞好档案开发利用。

5、环境监理人员可按规定查阅环境监理业务档案,借出使用须办理借阅手续。

6、非监理机构人员查阅环境监理业务档案,须经监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

7、需要摘抄、复制档案材料,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同意。

8、借阅档案材料必须妥善保管,注意保密。

五、环境监理人员培训管理

1、环境监理人员均应接受岗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2、县及县以上环境监理机构负责人,应取得国家环境保护局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其他环境监理人员应取得国家环境护局或省环境保护局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3、新上岗或换新岗的环境监理人员应经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4、环境监理人员每工作五年至少应经一次业务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5、积极引导、鼓励环境监理人员学习政治理论、科学文化和环保专业知识。

6、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环境监理人员相互交流、相互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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