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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行驶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21年07月26日

1、机动车行驶前应查看车辆周围有无障碍物,车门、车箱是否关好,鸣号后方能起步。

2、机动车在矿区道路行驶,遇道路宽阔、空闲、视线良好,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原则下最高时速规定如下:

(1)、小型客车为40km。

(2)、大型客车、货车为30km。

(3)、载人货车最高时速20km。

(4)、煤矿小型客货车为10Km。

(5)、二轮、侧三轮摩托车为5km。

3、在矿区道路同向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必须根据行驶速度、天气和路面情况,同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4、在矿区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夜间必须开近光灯,同向行驶的后车不准使用远光灯;雾天必须开防雾灯。

5、在矿区道路行驶的机动车,遇有行人横过公路时须注意避让,遇有列队横过公路必要时应停车相让。

6、在矿区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辆通过交叉路口,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依次让行:

(1)、支路车让干路车先行。

(2)、支、干路不分的,非机动车让机动车先行;大型汽车让小行汽车先行;转弯车让直行车先行;货车让客车或拉人的车辆先行。

(3)、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左转弯的车让直行或右转弯的车先行,下坡车让上坡车先行;空车让重车先行。

(4)、进入环形路口的车让已在路口内的车先行。让行车车辆须停车或减速了望,确认安全后,方准通过。

7、车辆行驶中,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时,不准人工直接供油;下坡时不准熄火或空档滑行。

8、在矿区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辆超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超车前,须开左转向灯、鸣喇叭(禁鸣喇叭的区域、路段除外,夜间改用变换远近光楼),确认安全后,从被超车的左边超越,在同被超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2)、被超车示意左转弯、掉头时,不准超车;

(3)、在超车过程中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不准超车;

(4)、不准超越正在超车的车辆;

(5)、行经交叉路口、漫水路、漫水桥或有行人、队列横过公路时不准超车。

9、机动车行驶中,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必须靠右让路,并开右转向灯,不准故意不让或加速行驶。

10、机动车倒车时,洗查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准倒车。交叉路口、弯路、桥梁、陡坡、交通繁华路段或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准倒车。

11、机动车行驶中发生故障,应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停车检修,制动器、转向器等发生故障时,必须修复后方准行驶。车辆行驶中严禁对故障部位进行检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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