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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舱室通风作业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21年03月23日

1 目的

规范船舶舱室通风管理的各项要求,为作业人员创造较好的工作环境,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修船舶舱室的通风管理。

3 职责

3.1 总管小组负责对在修船舶的通风进行策划,根据策划结果对通风设备、设施的配备到位进行要求和组织,对在修船舶的通风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3.2 轮机车间负责根据总管小组的通风策划及相关要求对(货)油舱、泵舱、SLOP舱、油轮(包括其它液货船、液化气船)干隔舱公共通风的实施、监护和维护。

3.3 坞修车间负责组织对密闭舱室特涂施工油漆作业期间、油漆作业完毕后经测氧测爆确认合格前、油漆工程彻底报验前的舱室通风监护和维护。

3.4 船电车间负责提供通风设备所需的移动电站、油柜等设备设施上船到位,对移动电站的维护及正常供电负责,负责风机、空调设备线缆的接、拆电,对风机等设备的线缆状况进行巡查。

4 管理要求

4.1 (货)油舱、泵舱、SLOP舱、油轮(包括其它液货船、液化气船)的干隔舱(以下简称“液货舱”)公共通风作业审批实施要求。

4.1.1 船舶进厂前,由单船总管组织总管小组有关成员做好单船通风策划工作,根据工程情况,由轮机主管填写《液货舱室公共通风方案策划表》(见附件1),经安全主管审核、总管批准后实施。此表一式三份,安全主管、船电三供班、轮机通风班组各保存一份。

4.1.2 船电三供班按照《液货舱室公共通风方案策划表》上所需风机的用电量提供移动电站(每台鼓风机按11KW功率计算)、油柜,船舶进厂后12小时内移动电站需安装到位、并能够提供电力。

4.1.3 轮机通风班组按照《液货舱室通风方案策划表》上的要求安排通风队伍,准备风机,船舶进厂后,保证风机24小时安装到位并开始通风。风机上需挂设“油舱通风、禁止挪用”告示牌(见附图1)。

4.1.4 上述舱室原则上需24小时不间断通风,特殊情况由单船总管、单船安全主管分别向生产部、安监部经理汇报并经双方同意后方可减少通风时间或间断通风。

4.1.5 上述舱室的通风风袖的颜色为黄色。

4.2 船舶独立水舱及散货船干隔舱(以下简称“水舱”)通风作业审批实施要求

4.2.1 船舶进厂后,根据首次测氧测爆结果、工程勘验或工程前期施工准备的要求等由单船总管小组决定是否对打开的水舱进行立即通风。

4.2.2 热工作业前,由工程主管组织施工队伍负责对水舱的通风进行设置,热工作业期间施工队伍负责对水舱舱室的通风情况进行维护。

4.2.3 特殊情况,如在热工作业范围特别少、热工作业时间特别短、舱室容积大结构简单的情况下,由施工队伍申请工程主管并征得单船安全主管(或单船安全员)的同意后,方可在没有通风的情况下、在佩带合格的劳保用品及专人监护的条件下进行操作,采用二氧焊接的情形除外。

4.2.4 上述舱室内在无人作业时可关闭风机,但氧乙炔皮带及二氧焊机设备等必须提前出舱。

4.2.5 上述通风风袖颜色需采用白色。

4.3 液货舱热工作业的通风作业审批实施要求

4.3.1 在液货舱内部开展热工作业之前,在所设置的公共通风能力基础上,根据舱室状况及热工作业范围,由总管小组对舱室的通风进行重新策划。工程主管按照策划结果组织施工队伍补充通风设施。

4.3.2 严禁转移、借用上述舱室的公共通风风机、风袖为热工作业点进行通风,特殊情况下必须征得单船安监部安全人员同意。

4.3.3 对套舱(水舱或干隔舱道门处于液货舱内部、水舱或干隔舱与油舱的密性已经破坏的水舱)内部的热工作业通风同样需按照4.3.1及4.3.2的要求进行实施。

4.3.4 上述通风风袖颜色需采用白色。

4.4 通风设备安装

4.4.1 轮机通风班组接到《液货舱室通风方案策划表》或得到单船总管小组的通知后立即安排通风队伍,确保公共通风及时到位。

4.4.2 对4.2及4.3项的通风设施,由工程主管组织施工队伍按照相应程序进行申请、设置。

4.5 风机监护

4.5.1 各单船上轮机通风队伍必须设置责任人,责任人对单船的公共通风情况负监督、管理维护责任,对损坏风机、损坏风袖、挪用油舱公共通风等违章行为必须及时向单船安全人员进行反映。

4.5.2 热工作业施工队伍对热工作业风机、风袖的完好性进行全程监控、维护,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6 舱室通风量要求

4.6.1 液货舱的公共通风:通风置换大于2次/小时,若舱内清洁程度较高,通风置换1次/小时,但不得少于1次/小时。

4.6.2 水舱的热工作业通风:通风置换大于1次/小时,热工作业量大时,增加通风量。

4.6.3 套舱的通风:通风置换大于2次/小时,若所涉及到的油舱舱内清洁程度较高,通风置换1次/小时,但不得少于1次/小时。

4.6.4 大量气割作业或经过审批可以在舱室内采用CO2焊接的舱室必须加大通风量。

4.7 风袖的拉设固定、开口及防止风袖被挤压的要求

4.7.1 风袖需用铁丝或麻绳绑扎在风机的出风口上,骨架式风袖需将风袖端部的原有骨架铁丝固定在风机出口上,并应做好接地连接。

4.7.2 (货)油舱、泵舱、SLOP舱、油轮(包括其它液货船、液化气船)的干隔舱的公共通风风袖出口须采用钢圈骨架内支撑(见附图2)。

4.7.3 风袖经过的通道不可影响到人员进出舱室或人员紧急逃生,风袖在舱内需固定。

4.7.4 在液货舱内部搭设脚手架过程中,在各层脚手架上必须设置、预留防挤压风袖通道,通道四周需设置护栏、防止人员坠落(见附图3)。

4.7.5 液货舱的公共通风风袖必须拉设到舱室的最底部,对于道门在舱室侧面或下部的液货舱,风袖必须拉设到液货舱内部远离道门的最远处。

4.7.6 用于热工作业的风袖开口通风方法:

将风袖贯穿作业点,固定在电气焊火花飞溅不到的位置,可以将风袖口扎死,在每个作业点附近的风袖可以开小的通风口,风袖离作业点不得超过5米,特殊情况下不超过10米。

4.8 特涂通风及监护人的要求

4.8.1 特涂作业通风根据舱容由涂装主管、车间安全组共同确认所需使用风机(空调)的数量,并填写《密闭舱室油漆作业通风策划表》(见附件2),每个特涂舱室的通风置换量需达到5次/小时以上。

4.8.2 特涂通风风袖的开口形式必须按照坞修车间的相关规定进行实施。

4.8.3 特涂风机监护人必须经过坞修车间风机安全监护人培训,经考核后方可上岗。

4.8.4 监护人在负责风机监控过程中,监护好施工部位的各种警示标志,及现场周围环境情况(如油漆作业、清油作业,20米内严禁烟火,严禁任何热工作业),一旦发现隐患需及时制止并上报。

4.8.5 特涂作业后经有效通风、测氧测爆合格,经安全主管确认后,方可撤离风机(空调)或将通风维护工作转到其它车间或施工队伍。

5 发文部门与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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